借出40000元导致双方积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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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11:35 每日新报 | |||||||||
一场连输三次的官司神奇“起死回生”,讨债十年,母女流泪接过执行款。插图 张宇辰 借出40000元导致双方积怨 起因: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11年前,1996年1月,林老太的丈夫也就是李大娘的父亲李杰与被告汪辛及案外人芦琴共同成立了一家“津冀公司经营部”。三人约定,每人出资2万元作为
三人共同成立“津冀公司经营部”后,因经营状况不佳,芦琴于1996年12月首先退出经营部,李杰在1998年四五月间也退出。李杰退出时,与汪辛约定,由汪辛“守摊负责处理”经营部的债权债务。此后,汪辛事实上仍以经营部的名义继续做生意,时间长达两年多。自1996年下半年起,林老太母女二人就不断向汪辛讨要40000元借款。但汪辛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 2000 年11月5日,汪辛和李杰对李杰与津冀公司经营部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结算的结果是:从李杰20000元出资本金中,扣除其应当向经营部支付的费用18400元后,经营部尚欠李杰1600元,再加上1996年春天因去大同买煤,汪辛以津冀公司经营部的名义所借李杰家的40000元钱,经营部欠李杰家41600元。当日,汪辛代表经营部出具了41600元借款的“借据”,同时汪辛还向李杰出具了结算清单。结算清单把汪辛先前所欠李杰的25000元借款也包括了进去,这样就总共欠李杰66600元借款,汪辛在结算清单上面签了名字,表示对这笔债务认可。 由于的汪辛对所欠李杰家的借款长期未采取清偿措施,所以李、汪两家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后来,双方的纠纷发展到了对簿公堂。 10年债务纠纷最终得以调解 记者 张敬 结局: 2006年11月28日,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宣读了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书》。《民事抗诉书》称: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债务属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范畴,内部关系包括入伙、退货以及合伙事务的执行等情形。而个人合伙的外部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依据现有证据可以看出汪辛向李杰所借41600元人民币并非汪辛个人之债务,亦非李杰、汪辛二人合伙之间的内部债务,而是李杰、芦琴、汪辛三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所欠下的债务,系三人合伙的外部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之规定,汪辛作为合伙人应对合伙期间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认定林老太母女要求汪辛偿还三人合伙期间的债务为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债务,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实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检察官宣布完《民事抗诉书》后退席。经过法庭调查后,双方对本案事实无争议。最后法庭主持了双方的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汪辛在十天之内,偿还二原告人民币7000元。至此,这笔纠缠长达10年的债务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文中有关当事人均为化名) 申请检察院抗诉一年后得到批准 转机: 第三次起诉被法院驳回后,林老太母女不仅已经筋疲力尽,而且经济上也无力再打官司了。杨国森律师了解到这种情况后,给她们提出建议:暂不向上级法院上诉,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抗诉后,法院必须对本案进行再审,而申请抗诉是不用花诉讼费的。征得母女二人同意后,杨国森律师又代理二原告写了一个《民事案件抗诉申请书》,于2005年10月10日递交到检察院举报中心。 《民事案件抗诉申请书》用近4000字的篇幅说明了判决书存在“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的观点。 《民事案件抗诉申请书》寄出以后,等了整整一年的时间,2006年10月30日,法院打电话通知李大娘到该院审监庭领取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书》。林老太母女二人的抗诉申请,被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