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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钰状告报社侵害名誉权续:法院已正式受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14:02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 通讯员 小林)因认为报道不属实,影视演员张钰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某报社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张钰在起诉状中称,2006年12月3日,某报社在其发行的周刊第10版以“和幕后老板谈妥百万合约,张钰性爱录像带怀疑作假”为标题报道了张钰被mi-mi007网络传媒公司聘为网站专栏作者一事。

  对此,张钰认为该报社的报道严重歪曲事实真相,移花接木,混淆视听,将与她被聘为专栏作者无关的事实强行拼凑在一起进行报道,同时该报社在报道她被聘为专栏作者一事时也严重失实。

  张钰称自己与mimi007网络传媒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是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此合同mimi007网络传媒公司并没有进行签章,合同中甲方签字人也并未出示mimi007网络传媒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事实上,截至起诉时,mim-i007网络传媒公司也未向张钰支付任何报酬。

  因此,如果mimi007网络传媒公司就甲方签字人的行为不予追认,这将是一份无效的合同,同时此合同约定对该报社的投稿报酬也未达到所报道的数额。

  张钰认为,该报社的公开报道行为已经为第三人(公众)知悉,侵害了她的名誉权,使她受到了精神损失。

  故张钰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报社在其媒体上澄清事实、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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