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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于法有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13:09 沈阳网-沈阳日报

  [释法]从轻处罚于法有据

  因为积极赔偿受害人,石某从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改判缓刑。这是法律所提倡的还是禁止的行为?

  市法院刑一庭审判长王树强给记者作了详细的解答。他表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并对已经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有法律上的依据。

  早在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就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市法院一直在坚持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

  2007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对轻微犯罪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加强教育和改造,促进改造自新。

  法官认为,本案属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造成危害不大,又由于被告人认罪并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适用缓刑,这也符合肖扬院长的讲话精神。

  [解读]从轻处罚≠“赔钱减刑”

  当赔偿与减刑并列在一起的时候,也许有人会联想到决定刑罚过程中是金钱在起作用,认为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有违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并把它理解为“赔钱减刑”。对此,中国法学界泰斗、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马克昌教授给出了权威的说法:“赔钱减刑”的表述不够严谨,正确的说法应该是“酌定从轻情节”。

  “这样做不会造成不平等,也不会出现‘用钱买刑’的现象。”王树强从法律上分析了人们这种担心的不必要,“因为平等是相对的,而且此办法的实施以被害人的同意为前提。”

  王树强告诉记者,类似案件往往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一些非常现实的问题,如何让被害人及其家人尽快走出案件所造成的经济困境,是法律的应有之义。被告人从经济上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来说,也是一种经济处罚。如果能通过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达到对被害人家庭的救助目的,应该说,对被害人是有好处的。

  王树强说:“我们在考虑惩罚被告人的同时,也要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严格执行法律的目的,不是要再一次去破坏已经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而是要通过法律的调整,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社会生活的有序化。给被告人改过的机会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宽容,给被害人减少实际的物质损失,也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关怀。”

  [适用]从轻处罚要符合条件

  把经济损失赔偿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依法从轻处罚,这也有一个度的问题。王树强说,从轻处罚至少要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并主动对受害人作出经济赔偿。怎样判断认罪态度好?一般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酌定量刑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可以从客观的表现进行判断,一般是被告人主动提出经济补偿。除此之外,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结果,以及犯罪动机、罪犯的一贯表现等都可能影响量刑。

  第二,法官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他们同意调解,愿意接受经济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调解。

  第三,要看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性质。对于一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重点打击的犯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有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表示,法院也不会考虑给予从轻处罚。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被告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未成年人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等,会适当侧重赔偿与量刑的互动关系。

  [思考]从轻处罚利于救助被害人

  对作出赔偿的被告人作出酌情从轻处罚,有其司法解释的依据,对构建

和谐社会也是有好处的。

  王树强说,从审判策略上考虑,中国目前被害人救济制度尚未建立,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是国家、被告人及原告人三方都可以受益的,应当引起人们充分注意的审判思路。从化解矛盾的社会意义上讲,是用诉讼方法去引导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关系,“因为司法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一种社会秩序的修复”。

  许多法律界人士有这样的共识:法院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往往会形成一种执行困境,赔偿成了“法律白条”。每个案件背后都有一个悲剧,老马一家的遭遇可以说是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一个缩影。如果将赔偿与否及是否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有利于促进被告人积极赔偿,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有利于和谐结案。

  王树强说:“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之后,由于身体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失,实际上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有的甚至成为社会的底层,法律就必须对他们进行保护,公共救济程序应当及时启动,通过给予被害人补偿的形式予以援助,使其尽快摆脱不利境地。”

  可喜的是,在法律上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已提上议事日程。但愿老马一家的悲剧不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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