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无法同意为徐娜申报见义勇为奖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08:06 法制日报

  “无法同意”

  2002年7月9日,一直昏迷的徐娜转院赴北京就治。

  2002年7月18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盖章出具一份公函证明,向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简要介绍了案情发生经过。据此,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委于10天后颁布了《关于向徐娜同学学习的决定》。

  建行佳木斯铁道支行在2002年12月26日撰写的《关于为徐娜申报勇敢市民的情况说明》中称:建行佳木斯铁道支行“曾研究并同意向区、市两级政法委为徐娜申报勇敢市民”。

  但两个多月后,建行佳木斯铁道支行在向上级呈报的《关于为徐娜申报见义勇为先进分子问题的请示》中认为,“无法同意为徐娜申报见义勇为奖励”,称由几个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专门就徐娜行为是否可评见义勇为进行调查了解,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徐娜是否够评为见义勇为奖励,到目前为止,没有找到可遵循的相关依据”。

  是什么使得获得“见义勇为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徐娜,一直未能迈入“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英雄行列呢?

  2006年1月,徐娜在北京疗伤已经脱离生命危险,生命体征的各项指标向着好的方向发展。经医院同意,她在父母的陪同下返回老家佳木斯做短暂逗留,这时距案发已有3年半之久。家乡人看到徐娜时眼里那种异样的神色,让徐娜一家人心寒。

  徐娜的母亲吕嫦荣推着轮椅带女儿去佳木斯市百货商场,与他人同乘电梯时,商场两名工作人员在悄悄耳语:“哎,这就是银行抢劫案那小姑娘吧,说是她给开的安全门……”

  “功过相抵”

  不知什么原因,佳木斯市公安局最初拟就的《关于徐娜同志见义勇为英雄事迹的认定材料》始终没能盖上大红公章。

  在佳木斯市公安局致徐娜母校那份公函证明中写有这样一句话:“贵院学生徐娜在储蓄所工作岗位,在去厕所返回柜台开门时突遇持枪犯罪分子……”

  建行佳木斯铁道支行声称:“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徐娜在身中一枪的情况下按响报警器,此举为迅速侦破此案、抓获歹徒,提供了十分宝贵的时间,虽然徐娜有上述行为,但同时也由于徐娜的过失,开启通往营业区的‘生死门’(即指防暴防盗门),使得歹徒尾随入室,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所以,建行佳木斯铁道支行“无法同意申报”。

  今年2月15日春节临近之际,记者第三次来到北京博爱医院康复中心西病区采访徐娜一家时,徐娜的父亲徐茂军告诉记者:“佳木斯市有关部门有一种意见认为徐娜就是那个从卫生间返回营业室开门的人,说由于徐娜当时未环顾四周,从而导致歹徒有可乘之机。徐娜虽然有功,但功过相抵。徐娜因此不能获得‘勇敢市民’荣誉称号。”

  记者问坐在轮椅上的徐娜是否记得案发前后的经过,徐娜摇摇头。吕嫦荣告诉记者,女儿案发当时的记忆彻底丧失,问过多少次,一点儿也想不起来。

  徐茂军说,据他所知,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交待犯罪过程时,没有详细指出是哪个女营业员允许他进入办公区,又是谁在上厕所后返回营业室时掏出钥匙打开了防暴防盗门。

  徐茂军告诉记者,说他既没有完整地看到过银行监控系统案发时隐蔽镜头摄下的现场录像,也没能看到有关部门的具体文字结论。

  真心英雄

  为督促有关部门给徐娜上报评选的文字材料,徐茂军一次又一次找到有关部门,对方总是答应“研究研究”便没有下文。

  徐茂军在询问徐娜是否具备见义勇为评选资格过程中,却惊诧地得知,有人为阻止徐娜获得见义勇为资格而奔走劳碌,理由依然是那个所谓“打开防暴防盗门时不防范‘陌生人’,因此不应报英雄”,去的人还说“若徐娜报了英雄,我们死去的两名女职员的家属会感到不平衡提出异议……”

  让徐茂军欣慰的是,在他前往建行北京总部为女儿的事上访求助时,中国建设银行安全部一位负责人说:“我对你女儿说两句话:一是我钦佩你的女儿,在危难之时按响了报警器;二是感谢你的女儿,保护了国家财产。”

  黑龙江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秘书长客义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徐娜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英雄,即使说她开门了也不会受影响,英雄也允许有缺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对前去咨询法律问题的徐茂军说:“你女儿是英雄。她有两个英雄行为:一是英勇报警,为破案立功;一是保护了国家财产。我非常钦佩她。谁都不评她,她也是英雄!”

  本报北京3月1日讯

  记者手记

  在黑龙江省《关于开展2002年度“黑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选工作的通知》中,对“黑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推荐办法有详细说明:“凡是参选的见义勇为人员,必须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市地、系统综治或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推荐。”

  而据徐茂军介绍,银行抢劫案破获不久,公安机关即向佳木斯中心支行递交了为徐娜请功的报告,但中心支行有关负责人却没有将申报材料呈报,致使徐娜的英勇事迹没有得到有关部门应有的承认。

  2003年2月22日,佳木斯市前进区一位领导向徐娜的哥哥介绍了不能为徐娜申报见义勇为的原因,他说铁道支行首先认为徐娜按隶属关系应由学院申报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其次是徐娜“功过相抵”银行方面没有一点责任。

  透过徐娜事件,不难看出在见义勇为认定上存在令人困惑的地方:认定见义勇为行为不仅涉及多个单位、机构对申请人行为的鉴定,还可能由于地方政策对户籍、身份等的限制而受阻。认定难,成为英雄个人利益受损后申请救助时最易遭遇的困难,而这仅是社会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第一步。

  目前全国各地先后制定了众多关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法规,但由于各地区范围的局限和规定笼统以及认定标准不明确等,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对此,有关专家认为,有必要对见义勇为统一进行立法,明确统一的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统一认定见义勇为的机关和程序。此外,法律应规定,对于公民要求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有关部门要依法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应启动救济程序。

[上一页] [1] [2]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675,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