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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给医院敲响警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15:06 法制与新闻

  警示医院?加大医患矛盾?

  此案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判决金额达35万元,创下了新疆此类民事案件之最。法院依据什么原因作出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当事各方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又如何看待,就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参与此案审理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是经过慎重考虑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首先,本案的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病历缺失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所以此案并不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结合本案,法院认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十分严重,小小的阑尾炎手术竟然致人死亡,而且病历丢失,所以应该承担此案的全部责任。侵权行为又造成独生子女死亡的直接后果,给孩子的亲属造成极大的、无法弥补的心理、精神伤害,综合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乌市平均生活水平,3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较为合适。

  彤彤因做阑尾手术离开了人世后,留给亲人的是绵延不绝的悲伤。2007年1月初,赵聚文见到记者时仍然对孩子的去世心有不甘:“很小很小的一个手术,怎么会出这么大的问题?”

  在赵聚文夫妇眼里,女儿是一个非常懂事的孩子。在学校,彤彤还是一名三好学生。

  赵聚文说:“我们夫妇俩都是做生意的,家庭条件应该说还不错。现在我爱人几乎不愿出门,每当看到别人家活蹦乱跳的孩子,我们的心里就在流血!失去爱女的痛苦是任何补偿都无法挽回的。我们之所以提出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那是象征性的,只是想引起社会各界对此案的关注,在通过法律给女儿讨回公道的同时,希望女儿的死能换来医生对患者的责任心,不要让类似的悲剧重演!这么小的手术,发生这么严重的医疗事故,不是用医生水平问题能搪塞的,那是医生的责任心出了问题。只有让那些工作不负责任的医生为自己的过失承担高额的赔偿,让他们铭刻在心,才有可能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否则,低额的赔偿根本不会引起医院的警醒!患者的合法权益将可能受到更多的损害。”

  赵聚文夫妇的委托代理人说,一审法院判决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多,每个人都享有同样的生命权、健康权,因为侵害方的过错,导致一个8岁的小女孩因为小手术而死亡,确实令人愤慨。同时,此案的一审判决给其他的医院也敲响了警钟,促使更多的医院重视患者生命,加强医生职业道德教育。

  记者同时就此案采访了乌市一些市民,他们大都支持法院的判决,甚至有市民表示:“我觉得判少了,就是要判得让医院赔不起,看他们是不是还敢轻视患者的合法权益。只有那样,医院、医生才会有更高的责任心。毕竟,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一条命,减少医疗事故是最迫切的现实问题。”

  2007年1月初,被告乌市第一人民医院纪委书记骆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彤彤死亡应是一个医疗意外,医院深表痛心,并愿意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承担责任。等终审判决下来后,医院会对参加此项手术的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理。

  骆骥还表示,对于医疗单位来说,谁敢保证不出意外?作为医院,在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加强管理的基础上,会尽可能地向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发生这一事件,他们应该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相关费用,但是赔偿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里进行,本案中,原告主张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一审判决35万元并没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医院出现医疗意外,动辄就判令医疗单位承担巨额赔偿费用,并要求追究医生的责任,这样一来,不但严重挫伤了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给医院带来了极大的“生存”压力,结果只会加大医患矛盾。

  细化赔偿标准是当务之急

  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法律系主任陈彤在2007年2月2日就此案向记者分析说,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表现为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它的确立是现代法律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的自身价值得以体现的一种方式。精神损害虽然不可能像财产损害那样可以具体认定,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仍然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之所以目前国内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数额差异较大,一方面是因为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另一方面的现实问题是,关于赔偿数额虽然有司法解释,但只是指导性的,除此之外并没有明确的计算、划分标准。因为民事侵权精神损害涉及众多领域,目前只有个别领域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作为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为: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如果患者因为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如果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因为没有计算标准,给了法官判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尽管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是在依法判案的前提下,法律还是必须明确其赔偿标准。应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法官可以在最高限额以下酌定具体数额。过高的赔偿数额会激起致害人的极大反对,而这种对抗最终会抹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在合理性,终止其生命力。而如果精神赔偿数额过低,不但不能抚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痛苦,实际上也起不到补偿作用,甚至连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和相关费用都不能弥补,也就意味着对致害人的放纵。

  所以,陈彤建议相关立法机关在研究大量已判决的案件的基础上,尽快地出台更为完善具体的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度,使判决更令双方当事人信服,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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