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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因拉客纠纷雇凶杀人获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15:33 法制与新闻

  2006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许,山西省运城市城北郊区,随着行刑指挥人员的一声令下,清脆的枪声结束了山西省运城市“1·31”特大行凶报复致人死亡案主犯之一李建芳的人生历程。但掩卷沉思,该案却值得人们从中吸取很多教训。

  (本刊记者)苏耘 (本刊通讯员)李青/文

  祸从天降

  2004年1月31日,时值农历正月初十,古老而文明的河东大地处处洋溢着欢度新春佳节的喜庆气氛。人们走亲串户,迎来送往,大街上车辆川流不息。此时,山西省运城市区公共交通的春运工作正热火朝天。

  这天,有先进文明驾驶员称号的运城市3路公交车司机刘万川,按常规检修车辆,擦洗整理,消毒保养后,开车赶往站点,期望能拉到更多的乘客,也好多挣一些钱。然而,他不知道,一场灾祸已悄悄逼近了他。

  当日中午1时许,刘万川与跟车的售票员李建芳吃完午饭后,驾驶公交车从市区百货大楼站载上乘客一直行至运城市盐湖区北相镇终点站,当乘客陆续下车时,突然有一名男青年上前把司机刘万川从驾驶室拉到车下,紧接着就有七八个男青年蜂拥而上,对其拳打脚踢,其中一个男青年还手持尖刀在刘万川身上连捅4刀。

  时年36岁的刘万川在毫无戒备的情况下,遭到多人突然袭击,尽管他身强力壮,并竭尽全力挣扎搏斗,但终因寡不敌众,倒在血泊之中。此时,持刀的青年又捡起一块砖头将公交车前挡风玻璃砸碎,然后与同伙扬长而去。

  刘万川眼睁睁地望着这群歹徒逃离现场,支撑着受伤的身体,向前爬行了10多米,留下一溜长长的血迹后昏倒在地。此时,在场的售票员李建芳急忙大声呼救。刘万川被人送往运城市人民

医院进行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治疗无效死亡。

  疑窦难解

  公交车司机刘万川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突遭歹徒暴打,这到底是一起什么性质的案件?案发后,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警队民警立即奔赴出事地点,勘验现场,走访群众,调查取证,又到医院和死者单位进行摸底排查。

  随后,盐湖区公安分局根据现有的情况进行分析。从现场来看,多名歹徒只是对司机刘万川一人进行殴打,对其他乘客、跟车售票员及车辆没有威胁和抢劫钱财的迹象,本案不像是抢劫;根据多人证明,从市区到终点站,司机没有同任何乘客发生过口角之争,本案不像是行凶斗殴;根据被害人家属及单位人员反映,刘万川平时为人很好,未曾发现同他人有什么深仇大恨,本案也不像是仇杀报复;从作案人员的特征来看,均是青年,同刘万川的年龄相差很大,且选择的作案时间和地点是在青天白日、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本案也不像是情杀。

  分析来,分析去,售票员李建芳引起了大家的注意。李建芳,女,30多岁,另一辆3路公交车司机张玉龙的亲戚,同刘万川的妻子交换到刘万川的公交车上售票。案发前后,李建芳都在跟车,应该是知情人和目击证人,但在接受民警调查时,其神色异常,语无伦次,对一些应该证实清楚的问题,而不予说清。警方由此决定依法对其进行审查。可是,李建芳跟车售票仅有3天时间,没有发现其同刘万川有什么矛盾,只好又将其排除。

  至此,因暂无头绪,这起在当地引起巨大轰动,给公交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惨案陷入疑惑之中。

  凶手现形

  此案发生于新春佳节之际,又处于人口流动频繁的公交车站点,多名歹徒行凶的嚣张气焰,给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极坏影响。20天过去了,担负侦破此案的盐湖区公安分局刑警五中队全体民警压力很大,为尽快侦破此案,他们再次将目光转向案件自身,对每一个细节进行认真分析,对每一个疑点进行仔细推敲,并作了大量的调查,但是仍未能发现有价值的线索。面对这种情况,盐湖区公安分局的领导及时调整了侦破思路,加强综合治理,利用当地各种媒体进行案情披露。

  这一招果然奏效,很快,案件有了转机。2004年2月20日晚8时许,盐湖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办公室灯火通明,侦破组全体民警正在研究案情,部署新的查证方案。这时,有一位农村妇女带领着一个男青年推开办公室的门,说是带孩子来投案的。经过询问得知,男青年是山西省永济市卿头镇第三居民组居民王瑞卿,他看到新闻报道后,胆战心惊,坐卧不宁。其母发觉他神色异常后,对他进行询问,才知道他参与了犯罪,便立即带其到公安局自首。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民警们顿时振奋了精神,经连夜突审,时年仅16岁的王瑞卿供述,他是在李建芳的纠集指使下,持刀将3路公交车司机刘万川捅死的。

  次日,公安机关将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只有闫运生在逃。

  据王瑞卿回忆:2004年1月31日上午11时许,运城市禹都开发区“竹林网吧”里熙熙攘攘,座无虚席,大家对着机身发烫的电脑,上网冲浪,聊天打游戏,废寝忘食。这时,从外面闯进一个20多岁的男青年,他找到正在专心致志上网的王瑞卿,谎称其姐的侄女被他人欺负,让王瑞卿去帮忙打架。

  这名男青年叫闫运生,是盐湖区解州镇居民。未成年的王瑞卿同闫运生曾一起打过工,关系很要好。尽管玩电脑正起劲,但碍于情面和哥们儿义气,王瑞卿和闫运生走出了网吧。此时,闫运生又提出,让王瑞卿再找几个朋友。王瑞卿不假思索地返回网吧,将正在上网的盐湖区安邑办事处柏园村徐仁仁、郭志强,三家庄乡芦子沟村徐郭期,下王村李克兵,姚孟乡留驾庄村李勇等人叫出来,跟闫运生乘坐一辆

出租车,窜至运城市区火车站广场南边的绿色环保干洗店,开始了罪恶的行动。

  绿色环保干洗店的经营者正是3路公交车司机刘万川车上的售票员李建芳。她经营干洗店收入不错,但嫌发展太慢,便雇用解州镇居民闫运生为其照管,自己又替其亲属到公交车上售票,以便下一步承包经营公交车。

  根据运城市公交公司管理规定,为了维护良好的运营秩序,对个人营运车辆的售票员要交叉跟车售票,以保障文明行车,相互制约,不乱抢点超车拉客。由此,被害人刘万川的妻子到李建芳的亲属张玉龙的公交车上售票,李建芳交换到刘万川的车上售票。

  根据李建芳的供述,她是2004年1月28日开始跟车售票,3天时间里,她发现刘万川驾驶公交车多次超车、赶点,抢走张玉龙的乘客,便对刘万川心生不满,想对其报复。2004年1月30日晚下班后,她回到自己的干洗店,同闫运生密谋后,让闫运生找几个人对刘万川实施殴打。次日,闫运生便到禹都“竹林网吧”纠集同伙。

  2004年1月31日中午12时许,闫运生按照李建芳的意思,纠集王瑞卿、徐仁仁、李勇、李克兵、徐郭期、郭志强等人乘出租车窜至干洗店,同李建芳会面后,李建芳大力吹嘘自己神通广大,很讲哥们儿义气,要大家为她卖力,报复3路公交车的一个司机,捅他几刀,让他以后开不成车。之后,李建芳当场拿出几十元钱,让闫运生购买一把尖刀,并给每人发一盒香烟。李建芳还要求大家不能在同一个站点上车,要假装互相不认识,上车后还要买票,避免引起公交车司机的注意。

  就这样,在李建芳的组织策划下,王瑞卿、闫运生等人积极响应,盲目服从,王瑞卿还自告奋勇将尖刀藏在上衣口袋内。当日下午2时许,闫运生、王瑞卿等人陆续上车后,跟车到达盐湖区北相镇公交车终点站。经李建芳使眼色后,闫运生将司机刘万川从驾驶室拉出来,同王瑞卿等人对刘万川围攻殴打,李勇、徐郭期、郭志强对其进行拳打脚踢,徐仁仁、李克兵拾起道路旁的砖块对刘万川进行砸打,王瑞卿掏出事先准备的尖刀朝刘万川身上乱戳。一场血案就这样发生了。

  真相大白

  接着,盐湖公安分局先后将李建芳、王瑞卿、徐仁仁、李勇、徐郭期、李克兵、郭志强依法执行逮捕。侦查终结后,警方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接着,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将李建芳等人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售票员李建芳仅因对司机刘万川不满,竟无视国法,勾结他人,预谋行凶报复,在犯罪过程中,组织策划、诱使教唆未成年人持械行凶,致人死亡;王瑞卿等人置国法而不顾,积极参与犯罪,行为极为恶劣,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扰乱社会安定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处李建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瑞卿等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被判处死刑后,李建芳提出上诉,并推翻了原来的口供,交代说还有真正的主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以本案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李建芳供述的真正幕后主谋是张玉龙。原来,李建芳的姑夫张玉龙同刘万川各自经营公交车在市区3路站点运营,两人经常因超车赶点抢先拉客发生争吵。张玉龙对刘万川怀恨在心,但不想亲自动手,曾指使李建芳的丈夫找人对刘万川进行报复,但因故未能得逞。贼心不死的张玉龙见到李建芳后,便又心生一计,利用李建芳想扩大经营的打算,让李建芳跟车售票,并许诺将他的公交车转让给李建芳经营,从而诱使李建芳对他言听计从。跟车期间,张玉龙同刘万川在运营

跑车中再次因拉客发生争吵后,便告诉李建芳,让她找几个小伙子打他一顿。之后,惨案发生了。

  根据李建芳的供述,盐湖区公安分局民警立即将张玉龙缉拿归案。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张玉龙承认了让李建芳找人殴打刘万川的事实。张玉龙还承认,案发后,他与李建芳串供,让李建芳一人承担责任。张玉龙先后给李建芳的丈夫4万元。至此,这起多人团伙犯罪案件,经过了曲折的补充侦查后终结。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开庭审理,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芳按照被告人张玉龙的授意积极组织闫运生及被告人王瑞卿、徐仁仁、李勇、徐郭期、李克兵、郭志强预谋策划,事先购买作案工具采用欺骗、物质利益诱惑之手段,唆使未成年人持械行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李建芳在犯罪中组织策划,出资指使他人购买作案凶器,诱惑指挥未成年人持刀行凶,将人致死,属本案主犯,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死刑。被告人张玉龙因跑车卖票之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唆使他人报复伤害,亦为本案主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王瑞卿在他人的纠集、诱惑下,置法律于不顾,积极参与犯罪活动,并直接持刀行凶,致人死亡,亦属本案主犯,但犯罪时年龄未满18岁,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另外,被告人徐仁仁、李勇、徐郭期、李克兵、郭志强目无国法,积极参与犯罪,对被害人均实施了伤害行为,依法判处李克兵有期徒刑5年,其余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判决后,被告人李建芳、张玉龙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害人亲属也多次到省、市各有关部门控告,强烈要求将罪犯依法严惩。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复核,审委会两次研究后以(2006)晋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12月21日,行刑人员对李建芳核准死刑,执行枪决。至此,一起因拉客纠纷而故意雇凶伤人的血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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