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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造成病人偏瘫 丈夫打医疗官司历时四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11:11 南京周末

  -朱振良

  【周末报报道】2002年7月24日下午,我的妻子金小敏在游泳时突发脑蛛网膜下腔出血,被送到南京市鼓楼医院急救,平安度过了一个月的危险期。为了防止脑动脉瘤再度破裂,复发脑出血,我们听从医生的建议,于8月29日接受脑动脉瘤栓塞术。可是术后她却从一个四肢健全的人变成右半身偏瘫的人,从伶牙俐齿的人变成语言严重障碍的人,从冰雪聪明的人变成智力低下的人。我请教了多位权威专家以后,认定该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于是在努力治疗病人的同时,走上了依法维权的诉讼之路。这场医疗纠纷官司经过市、省医疗鉴定和异地法医鉴定,经过一审、二审两个阶段,终于在今年3月调解,以鼓楼医院赔偿7.5万元,支付二审诉讼费和法医鉴定费而告结束。这对陷入苦难深渊的我们,总算是一定程度上的安慰。

  在这里,我将其中的艰难曲折和自己的体会写出来,希望能供身陷医疗纠纷的读者借鉴,能对促进依法处理医疗事故,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起一定作用。

  在发生问题后,要克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冷静的头脑,坚持依法办事

  我妻子在2002年8月29日下午手术完毕后,主刀医生宣称“从现在起,她已经不是病人了”。“让她明天就下床走路,过两三天就出院”。我欣喜若狂,立即把喜讯遍告亲友。可是在几乎通宵未眠守候一夜后,到黎明还不见她醒来,我感到这不像是“麻醉过深”的状况了,于是通知主刀医生。这以后才知道手术产生了严重后果:她已经失语,右半边偏瘫,失去计数能力,智力剧烈受损,而这都是由于术后左脑近三分之一梗死导致的,而且不可逆转。

  我当时悲愤难抑,术前医生曾对我妻子讲,做完手术她就可以“打拳照打,游泳照游”,事实却完全相反。此时,她的状态就像

植物人,以后的日子怎么过?以后我们一家人的日子怎么过?我真想大闹一番。

  但是转念一想,医生动员我们做手术确实出于好意。我也曾查阅过医学文献,脑动脉瘤就像一颗定时炸弹,在病人情绪激动,过于劳累或其他难以预料的情况下都可能复发,十分危险。医生曾说:“她刚退休几个月,不做手术,以后二三十年你们总不能天天提心吊胆地过日子吧?”主刀医生当然也一心想为我们排除“定时炸弹”,并不愿发生医疗事故。再说,闹,对减轻病人的伤害又有什么好处呢?只会使事情复杂化,万一局面失控,甚至会产生更糟糕的结果。

  于是,我冷静下来,决定当前首要的是配合医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争取使病人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其次是做好准备,坚持依法办事,通过上法院诉讼讨一个公道。

  发现问题后要坚决果断地封存复印病历,妥善保存原始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病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证据。我妻子手术出问题后,我也曾想到了应该立即封存复印病历资料。但是考虑到病人还要靠医院治疗,因而暂时打消了这个念头,而是在半个月后即9月16日决定转院时,才找到鼓楼医院领导和医务处,提出了这个要求。这就给主刀医生推脱责任,在病历上做手脚留下了充裕的时间,也给以后打官司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应当看到,绝大多数医生都是想把病人治好的。但同时也不可否认,一旦发生问题,人性的弱点甚至劣根性就会暴露出来,相当多的当事人就会千方百计推脱责任,司空见惯的手段就是在病历资料上做文章。而患者及家属平时是接触不到病历的,因此必须打消顾虑,果断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封存复印病历资料。

  在9月16日封存复印资料时,我果然发现手术预定书上原有的三条医生意见变成了四条,多出来的第四条内容是:“术后仍有动脉瘤破裂,血管痉挛可能”。我气愤异常,当即指出:我们做动脉瘤手术的目的就是为了排除“定时炸弹”,不让它再次破裂。如果术后仍可能破裂,我们还做这个手术干什么?岂不是白痴!主刀医生添加这一条,一是心虚了,怕动脉瘤真的破裂;二是“解释”我妻子的症状皆因术后“血管痉挛”引起,他在手术前已向我们交代清楚。其重心在后半部分,说明术后发生的问题属“并发症”,院方毫无责任。

  为了证明这个从常理即可判断属于事后添加的第四条,颇费周折。我先是要求医院人员与我一起持原件到江苏省物证鉴定中心,委托他们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02年10月25日做出鉴定,结论为:手术预定书“手术前准备情况”栏中的手写内容“4、术后仍有动脉瘤破裂,血管痉挛可能”系添加字迹。当时省物证鉴定中心的专家对双方指出,由于添加第四条的时间距手术预定书签署时间很短,因此约半年后再检测就检测不出差异了。在2003年春节前南京市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会上,我当众向鼓楼医院的代表强调了笔迹鉴定专家的意见,要求他们既然不服这个鉴定结论就立即重新鉴定。但他们在14个月后才重新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自然是:检材与样本书写时间未检查出差异。

  由此可见,在第一时间封存复印病历是多么重要。担心病人在对方手上,院方会放弃或消极对待病人的治疗,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而只会在以后横生枝节,给自己造成麻烦。

  医疗事故鉴定不得不做,对结论不抱幻想;法医鉴定不可不做,而且最好异地进行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以前,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人们称这是“老子给儿子鉴定”,其公正性可想而知。《条例》施行后,改为由医学会主持医疗事故鉴定,事实证明,其中弊端并无实质性的改变。所以今年全国“两会”上传出消息,《医疗事故处理法》以列入立法计划。

  我妻子的手术发生严重问题后,我带着手术前后的影像资料,请教了在宁几家大医院的权威专家。一位教授、博导说:“太马虎、太缺乏经验了。这个手术怎么会造成这么大的伤害呢!”另一位教授、博导说:“病人没出手术室就已经发生了问题,不是脑血管痉挛,而是一根中动脉血管栓塞了。立即溶栓就可解决。”他讲到自己在手术中遇到一个与我妻子的症状相同的病人的例子,此人已完全康复回到了工作岗位;又指导我在医疗鉴定会上如何进行维权陈述。但他特别要求:“你要用人格担保,不许透露我的名字。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今天我可能给他做鉴定,哪天就可能他给我做鉴定。”这番话可以理解为相当一部分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的心态。

  南京市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会的结论是,鼓楼医院对我妻子的诊疗“符合医疗原则,无违反医疗护理规范的过失行为。此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行为与患者的后果无因果关系。”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病人大脑中动脉梗塞属于“术后并发症,故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病历文件书写不够规范,但与患者目前的状况无因果关系”。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不久前播放了一个专题节目,讲的是南京栖霞区一位农民,在本市一家专科医院做肺部手术后遭受严重损害,市、省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都是“无过错”。可是北京中华医学会鉴定的结论是,此例属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央视记者由此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谁给医疗事故鉴定做鉴定。

  现在,省、市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公信力大大下降。我正是在打医疗纠纷官司的时候看到央视的这个专题节目,当然对他们给我的结论不服。在律师的帮助下,我转而寻求法医鉴定,最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

北京大学法医鉴定室进行鉴定。结论是:“在对金小敏的诊疗过程中,南京市鼓楼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不能排除该行为与延误被鉴定人脑梗塞治疗导致损害结果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金小敏“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伤残”。

  医疗官司专业性很强,要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维权

  我在这件事上走过一段弯路。在一审阶段,我委托的是一位熟识的律师。他曾出色地代理过不少民事、刑事案件,在与我所在单位的一场官司中,他旁征博引、雄辩滔滔、有理有据、气势逼人,结果赢了我们。正所谓“不打不相识”。我赞赏他的法律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于是把自己的这场官司托付给了他。他十分认真负责,光辩护词就写了上万字。在庭审中也是义正词严、据理力争。但他毕竟对医疗官司没有经验,结果鼓楼区法院根据市、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我不服这个判决结果,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阶段委托的是南京律师协会医疗纠纷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律师。在阅读了全部病历和影像资料后,这位医学硕士出身的律师当即指出了鼓楼医院在病人手术后至次日晨并没有尽到应尽的观察和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失。并据此起草了诉状和进行法医鉴定的申请。

  市中院委托北京大学法医鉴定室于2006年9月6日做出鉴定,逐条答复了我方律师提出的问题。其第三条分析意见指出:“栓塞术后至次日六时,鼓楼医院手术记录、病程记录与特别护理记录关于被鉴定人术后麻醉清醒与否的记载,内容相互矛盾。因此上述有关病历记载,不能证明鼓楼医院对被鉴定人的病情变化尽到了合理的观察及注意义务,故存在延误被鉴定人脑梗塞治疗的可能性。”

  这条意见完全印证了我方律师的分析判断。如果没有相当的医学专业知识,是不可能从浩繁的甚至被篡改的病历资料中发现破绽,抓住要害问题的。

  遇事与律师商量,向律师请教,但大主意要自己拿

  在进行法医鉴定的过程中,也经历了坎坷。我们于2004年10月上诉到市中院,并申请做法医鉴定,这一申请得到法院的批准和支持。但是送鉴材料在南京市某法医鉴定机构存放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该鉴定机构一直未予鉴定,最后通知我们取退还的鉴定费。

  在这样的情况下,鼓楼医院让律师转告,他们愿意“象征性地”补偿给我们两三万元钱,将案件了结,让律师征求我的意见。我毫不犹豫地予以拒绝,并与律师商量,将材料送北京做法医鉴定。

  北京的法医鉴定结论到来后,鼓楼医院的赔偿金额从二三万元增加到五万元,又到六万元,律师都转告并征求我的意见。我都坚持在法庭调解时宣布的底线不动摇。像这样的重大决策,律师不便越俎代庖。只能与律师分析商量,最终由自己拿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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