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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家称城管只能罚款不能没收引发争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10:04 南都周刊
因央视报道了广州一名无牌小贩被城管没收摊档而当街痛哭画面,舆论再度对城管执法方式发出质疑,这次人们提出的问题是,城管没收无牌小贩的工具和商品,与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是否冲突?物权法专家称,城管只能罚款不能没收,没收物品若损毁还要被索赔。 刚刚出炉的物权法就像一个大面包,嗷嗷待哺的人似乎都期待用它来充饥。这是不是望梅止渴?物权法能改变城管执法模式吗? 南都周刊·周末谈 主持人:吴钩 辩论场所:MSN 嘉宾:杨涛 法律工作者 五岳散人 评论员 河伯 社会学研究者 主持人:各位好。欢迎光临MSN辩论场。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话题是:物权法能改变城管执法模式吗?各位请说。 五岳散人:物权法与城管执法是不搭界的两回事儿。物权法是民法,城管所执行的相关条例或者法律,应该是行政法吧,民法很难抗衡行政权力的行使。这个法不是用来对抗公权力的。民法调整的是私人(包括私法人)之间的关系,并不调整公(政府)私关系。 主持人:杨涛兄是学法律的,请问散人兄的话对吗?是不是物权法与行政处罚法有冲突呢? 杨涛:物权法不是行政法,物权法有个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句话,物权法无权规范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以市场主体与公民争利,这是物权法管的;如果行使行政权力,物权法管不到。 主持人:城管有没有这个没收财产的权力? 杨涛:《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城管就是被授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如北京城管的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从法律上讲,没收可能是有依据的。 河伯:我觉得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是城管执法的合情问题合理问题还是合法问题。一个交警如果查扣一辆奔驰,那只是车主的一辆座驾而已,要是他没收小商贩的东西,那就是断了人家身家性命。这和暂扣机动车,有区别吗? 主持人:城管部门说,我只是暂扣,交了罚款之后,还是可以领回你的东西。是否有道理? 五岳散人:城管部门又不是抢劫团伙,这个道理是说得通的。 主持人:看起来,五岳兄与杨涛兄都是认为物权法管不到城管执法模式的。但两人的理由又有点不同。杨涛是不是觉得物权法“软”了点,而五岳兄则认为不关物权法的事? 杨涛:物权法保护物权的规定要从属于其他法律关于物权的规定,当然,物权法也是无权过问其他法律对于物权的规定是否具有正当性。所以,当相关政府机关不当地将没收私产的权力授给城管,当城管滥用这种权力时,公民高高举起物权法其实也是枉然,物权法只能“一声叹息”。 五岳散人:我个人比较同意法学者杨支柱先生的论述:民法最多能划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得侵入的界限;但即使私人的民事权利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并获得胜诉判决,其认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的标准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而不是它侵犯了私人权利,侵犯私人权利所导致的损失大小只是赔偿的标准而不是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 主持人:五岳兄在背书么? 河伯:我觉得改变执法模式是一段时间后的事儿,首先是执法意识可能变化。如果考虑到物权法在法律之外的社会意识影响,我觉得是有可能影响今后的行政立法与修改的。所以从法理上看是没有影响,但从法律或者立法意识上看,肯定会有影响,而且,现在这涉及的是一种小范围的社会对立。 主持人:河伯兄好像认为城管执法会因物权法而变? 河伯:物权法出来了,不是城管违法了,而是我们觉得授予城管的权利似乎不合情理,最终推动城管制度的改革,这和收容制度是有类似的地方的。 杨涛:我同意河兄的观点。 五岳散人:晕倒。 河伯:我觉得物权法会改变城管执法,至少会出现史上最牛的钉子小摊贩,哈哈。 五岳散人:我个人实在不能理解,为什么这个物权法现在都快成万金油了?我个人就根本没看出来物权法跟城管之间有什么联系。大家把这个法当作了救命稻草,而没有理解其发生效力的范围。 杨涛:城管如果是一个人、不是代表组织拿小摊东西,我看与物权法有关系。如果法官上街随意拿小摊东西与物权法也有关系。 主持人:最后,请各位做一个总结陈述如何? 五岳散人:物权法是目前我们能得到的最不坏的结果,但它不是万金油,不会与太多的领域相关。其他方面的问题,它解决不了。如果不能正确理解这个法的内涵与外延,只能是一种情绪的发泄,没有任何意义。 河伯:物权法作为一种国民意识的觉醒与社会民情的发泄阀,不会直接影响城管制度,但会让城管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曝光,从立法修正上提上日程,从而最终改革这种制度。 杨涛:要把城管没收私产的权力关进笼子,让他们不滥用没收的权力,看来不能完全指望于物权法。我们还得先把授予权力的权力关进笼子,也就是相关政府机关在授予城管没收的权力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必须进行立法听证等,不得随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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