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莺莺之父高天虎诬告陷害罪成立获刑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01:00 新京报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高天虎诬告陷害案昨天一审宣判,襄樊市襄城区法院认定高天虎罪名成立,判有期徒刑一年。高天虎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并将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高天虎陷害他人

  襄樊当地的新闻网站率先披露了“公开宣判”的消息。从当庭拍摄的照片看来,高天虎从法官手中接过判决书后表情痛苦。

  法院认为,高天虎在其女高莺莺自杀坠楼死亡后,将自己的精液留在高莺莺死亡时所穿内裤上,伪造证据,捏造王淑军指使他人奸杀高莺莺的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对王淑军进行诬告陷害,意图使王淑军受到刑事追究,并向有关媒体提供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出现大量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公安机关对高莺莺死亡事件两次复查,侵犯了王淑军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采信了公关机关复查后作出的高莺莺确系自杀坠楼死亡的结论,排除意外失足和被他人强制坠楼的可能。法院同时认为高天虎对女儿死亡结论的不同意见,并不能否定其诬告陷害王淑军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法院采信内裤DNA证据

  在4月4日的庭审中,高天虎提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内裤精斑鉴定时提取的检材是其妻陈学荣在北京市看守所羁押时,公安机关从陈阴道内提取的分泌物。检方即当庭播放了图文资料证明,送检内裤是由高天虎直接交给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同时,北京市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及民航总

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看守所在2006年7月22日收押陈学荣进行例行检查时,未提取过陈学荣的阴道分泌物,且该检查时间是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之后。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鉴发〔2007〕57号关于高莺莺死亡案DNA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函进一步确认所检测的DNA分型与高天虎相同,未检出女性DNA。法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高天虎称还掌握两证据

  法院表示,高天虎伪造行为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女高莺莺自杀坠楼死亡已是家庭不幸,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高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在4日的庭审中,他曾说“告状可以告一辈子”。

  他当时还表示掌握两份重要证据,但拒绝向法庭提供。

  高天虎的妹妹高玉枝昨晚告诉记者,家属当天没有收到高天虎一审判决的通知。

  记者从北京律师王才亮处获悉,4月9日高妻陈学荣找到了他,签订了高天虎二审阶段请王辩护的委托协议。据悉陈学荣现在仍然过着在外地打工和流浪的生活,在4日高案开庭审理时,尽管思念丈夫,她也没有回去。王才亮表示,为高天虎二审辩护仍要征得高本人同意。

  另据了解,高天虎目前已经被羁押九个月,若将来服刑也会在今年七月下旬刑满出狱。(南都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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