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猥亵三女童被判1年受害人不知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04:23 南方都市报

  南方都市报消息 昨日南方都市报刊发的《六旬老汉猥亵三女童》报道,引起宝安区检察院和宝安区法院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据介绍,六旬老汉李来已于今年2月初被宝安区法院认定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犯罪老汉被判1年

  昨晚,宝安区检察院向记者发来《关于李来猥亵儿童一案的情况说明》,说明中称,李来猥亵儿童一案已经于2006年12月7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2月12日检察院收到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李来猥亵儿童一案经宝安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06年8月22日移送宝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06年8月23日,检察院向被害人送达权利告知。9月21日,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9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6年10月28日,宝安区公安分局重报宝安区检察院。2006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审查终结,检察院于12月7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院办理李来猥亵儿童一案的全过程,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存在任何程序违法或不当之处。”宝安区检察院的情况说明称,检察院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且不存在超期办案问题。

  检院法院称无告知义务

  昨日下午,受伤害的女童小彭的父亲彭先生致电记者,称自己仍未得知此案的相关进展。彭先生称,自己一直以来只与宝安区检察院送达的被害人诉讼权利告知书上写的办案人员任立勇联系,打过几次任立勇提供的接办此案检察员的电话,也曾试图前往检察院询问,但因为不能告知具体找谁而被警卫拒之门外。另一名受害女童小陈的父亲则表示,自己从未去过检察院询问。

  “被害人不知道案件进展情况,系因其未主动与我院联系询问所致。”昨晚,宝安区检察院的情况说明认为,法律仅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起诉后3日内告知被害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并无其他法定告知义务。宝安区检察院建议,被害人或其监护人若要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可主动与检察院联系询问。

  昨日下午,宝安区法院相关法官称,该案确曾在今年2月初判决,“法院在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有告知的义务。”

  “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上检察院和法院没有告知被害人的强制性义务。”昨日下午,知名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专业博士何帆告诉记者。不过,“最高检和最高院越来越重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地位,其中就包括知情权,这是一个趋势。”

  受害女童心理有阴影

  “女儿现在变了,内向很多。”遭李来猥亵的受害女童小彭的母亲曹女士说,自从自己发现女儿遭猥亵之事后,原本活泼可爱的小女孩开始郁郁寡欢,再也不穿裙子了,也不再下楼玩。此外,小彭也不再和陌生人说话,“基本上不再跟男性打交道。”昨日下午,从事心理理疗职业的深圳市义工联热线组组长张女士认为,12岁左右正是女孩成长的关键时刻,受害三名女孩都在8岁到12岁之间,更需要尽快清除心理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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