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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俩未及时归还欠款被指控诈骗入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18:1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胡媛

  姐弟俩因未及时归还欠款,被指控“诈骗”,由于姐弟俩父亲刘方福多年的辛苦奔走,本案已经引起全国最高院的重视。

  2007年年初,姐弟“诈骗”案已经由最高院指定地方法院重新审理。本刊记者从齐齐哈尔铁锋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的一审、 二审判决已经被黑龙江省高院撤销。目前,该案在铁锋区法院进一步审理之中。

  欠款未还 锒铛入狱

  对2001年3月14日这天发生的事情,刘敏和刘玲姐弟俩的父亲刘方福至今记忆犹新,他在山东的家里接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公安分局的电话通知:他的女儿刘玲和儿子刘敏涉嫌诈骗,已于3月7日被拘留,正在从上海押解回齐齐哈尔的火车上。

  从此,刘方福就再也没见到他的一双儿女。

  2007年2月的一天,刘方福向本刊记者说起这段经历时老泪纵横。他紧紧握住记者的手说:“我们老百姓不求别的,只求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啊!”在瑟瑟的寒风中,记者感受到了这位父亲的坚定与决心。

  事情是这样的——

  1999年10月,刘敏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做生意时,认识了李金刚和陈晓红。刘敏多次为李金刚和陈晓红办理托运、货物销售等业务。李金刚和陈晓红通过刘敏认识了姐姐刘玲。当时刘玲在邹平县粮食局工作,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1999年,李金刚发给邹平县葡萄糖厂价值200万元的玉米,货款迟迟要不回来,后来刘玲通过自己的人脉,无偿地帮助他把200多万元的货款要了回来。为此,李金刚十分感激刘玲。同样,刘玲也为陈晓红要回过货款,陈晓红对刘玲也是心存感激。

  2000年9月,刘玲离开邹平县粮食局,下海经商,承租了邹平县的一个植物油脂厂。之后,她又投资70多万元建起了“大海植物油脂厂”。

  2000年11月,刘敏为姐姐组织购进原料,分别通过电话找李金刚和陈晓红联系,往刘玲的大海植物油厂发葵花籽,当时在电话中约定货到付款。此后,李金刚通过铁路运输给刘玲的油脂厂发了价值45万元的葵花籽,陈晓红发了价值52万元的葵花籽。

  在他们到山东省邹平催要货款时,刘玲没能给付,而是于12月28日为李金刚出具了欠据,之后又于2001年1月13日为陈晓红出具了欠据,约定“2001年2月到4月付清货款”。

  2000年年底,刘敏前往上海,找一个叫姜国仁的娱乐公司老板讨要其欠他的38万元款项,姜国仁表示手头没有现金,而将他的“仁君娱乐有限公司”抵给了刘敏。刘敏便留在上海经营这个娱乐公司,并换掉了原来在齐齐哈尔用的手机卡。因为公司还需投资才能再营业,刘敏便向姐姐刘玲借了37万元钱。

  2001年2月,李金刚再次到邹平县向刘玲讨要货款。因为资金紧张,2月18日刘玲便给了他价值30多万元的葵花籽油折抵货款。在其回到齐齐哈尔后的第8天,也就是2月26日,李金刚与陈晓红一起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报案,称刘玲与刘敏姐弟俩诈骗,而且还将之前刘敏用自家的房屋做抵押向他借的40万元钱也加上,一并算作诈骗。

  超期羁押 几番判决

  记者第一次见到刘方福时,他手中拿着厚厚的案卷。至从得知儿女被关押,他常年往返于齐齐哈尔市的公、检、法之间,为的是“还儿女一个清白”。

  这些案卷材料显示,2001年5月6日,铁锋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刘玲、刘敏二人批准逮捕后,铁锋区公安分局于2001年6月18日向检察院上报了起诉意见书;7月16日,铁锋区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因为检察院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8月15日,铁锋公安分局再次将案件交给检察院。不久,铁锋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理由是:“我院退补事项所列事实你局未能查清。”在补查事项提纲中注明:应对刘玲、刘敏事前是否有预谋、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刘敏离开齐齐哈尔去上海时具体行为可供定性的实质问题、刘敏去上海的目的是逃匿还是公开去上海经营等问题查证清楚。在补充侦查的笔录里,仍然没有任何证据直接证实刘玲与刘敏预谋诈骗、事后刘敏有意逃匿到上海等情节。   

  到2002年1月,刘玲姐弟俩已被羁押10个月。万般无奈,刘方福一纸申诉书递到了公安部,反映齐齐哈尔铁锋公安分局超期羁押90多天的侵权行为。在申诉书中,刘方福说:“铁锋公安分局有关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干预经济纠纷,违法办案,把正常的民事经济案件作为诈骗案件处理。公安部督察局副局长在接待刘方福后,马上将申诉书批转黑龙江省公安厅督办。”

  2002年1月9日,铁锋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将刘玲、刘敏二人起诉到法院。起诉书是这样写的:

  经依法审查表明:

  1、被告人刘敏在齐铁集装箱货场办理货物发运业务期间,在1999年10月与个体贩运农副产品的李金刚相识,此后通过给李金刚找玉米销路,并介绍刘玲帮李金刚催讨货款,取得李金刚信任。2000年2月,刘敏在未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的情况下,用自己在齐市安智小区的一栋面积为96.4平方米的楼房做抵押,向李金刚借人民币40万元,本金至今未还,却将抵押物抵偿他人欠款。

  2、被告人刘敏、刘玲在2000年11月间分别找李金刚,称刘玲投资80余万元经营一大型植物油厂,让李金刚给刘玲发运葵花籽,保证货到付款。由于李金刚对刘玲能否及时回款存在疑虑而未马上发货,刘玲又在山东打电话给李金刚谎称自己已从银行贷款50万元,保证李金刚货到付款,刘敏也向李金刚保证刘玲能在收货后付款。骗取李金刚信任后,被害人李金刚于2000年11月5日及15日以每吨1850元的价格给刘玲发运葵花籽244.242吨,折合人民币达451847.7元。刘玲未及时付款,却将葵花籽加工成油料产品,销售油料所得非法占为已有。被害人李金刚等款不到,找刘敏又发现刘敏逃离齐市去向不明后,自己到山东省邹平县找刘玲追讨货款,刘玲称没有偿还能力,李金刚只好将刘玲销售所剩下的价值309760元的葵花油运回,其实际被骗损失人民币1420809元。

  3、被告人刘敏分别于2000年11月10日及26日先后找被害人陈晓红、王学军,谎称自己在山东认识一个刘姐,经营植物油厂,需要葵花籽做原料,让二被害人往山东发货,并担保货到付款,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分别于当日在泰来火车站以每吨1850元的价格给刘玲发运葵花籽,被害人陈晓红发运葵花籽281.63吨,合计人民币521020余元,被害人王学军发运80.5吨,货款合计人民币148900元。(之后被告人刘敏便换掉原有手机卡并回山东与刘玲商量让其对外界隐瞒自己去向,私自携款逃到上海经营仁君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刘玲收到货物后,不但没有按约定及时返还货款,而且将葵花籽加工售出,销售款项非法占为已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敏、刘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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