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人被迫一同逃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7日07:50 法制日报

  举家逃亡

  肖敬明说,钱义出来的当晚,就直接到他店里,责问为什么要举报他们,还说民警在审讯的时候跟他说,是开洗头房的老乡举报的。

  “我哪敢承认啊,老婆孩子都在,万一出点儿事,我不是玩完了。钱义看我不承认,就说想借我家的音响听几天,第二天就来了一个三轮车运走了我们家的音响。”肖敬明说。

  钱义讹走了一套音响后,又有两个人到洗头房闹事,结果肖敬明只能再掏了500元请这些人吃饭赔礼。

  接二连三的事情让肖敬明越来越害怕,他觉得宁波是呆不下去了。钱义放出来一个星期后,肖敬明接到了一个表亲的电话,让他赶紧离开宁波,说否则钱义他们又要来报复了。

  肖敬明迅速将当初投资了几万元的洗头房以5000元的价格脱手,趁着天未亮,带着老婆、孩子踏上了去江城的火车。“当时我不敢和老婆说是去江城的,只说回老家,8岁的女儿已经上二年级了,我们也没来得及和学校说一声。到了江城,我赶紧换了手机卡,除了亲人以外没人知道我逃到哪里。”

  2006年12月6日,龙守莹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判决书中,证人肖敬明和他老婆的名字以及证词,赫然纸上。

  宁波的表亲又给肖敬明打电话说:“千万不要回宁波了,现在这里的老乡都知道是你举报的,一些人扬言要找你算账。”

  春节前,肖敬明接到丈母娘的电话,说赵伟他们来过了,说是来玩玩的,但神色不对劲。紧接着他又接到老父亲的电话,说钟力、赵伟等人到处在找他。

  这个春节肖敬明没敢回家。

  然而一家人初到江城,女儿要上学,儿子还在襁褓中,老婆上不了班,几年来那点微薄的积蓄没过多久就花光了,等安顿下来后,肖敬明不得不开始找工作,可一直没能如愿。

  无奈之下,肖敬明想试着卖盗版碟,可第一天露脸就被警察抓了个正着,幸好警方同情他的遭遇,警告一下就放了他。

  那天晚上,一家人抱头痛哭……

  “想想我这是何苦呢?当初干嘛非得去作证,原本一家人在宁波过得安安稳稳,如今颠沛流离不算,还整天提心吊胆。我真是觉得对不住老婆和年幼的孩子。”肖敬明接到记者电话的时候,正在建筑工地里打杂工。他说:“这是我上班的第二天,这段时间来一直靠向亲戚和老乡借钱度日。”

  这十个月来,肖敬明不断向宁波市警方求助。他说:“宁波市公安局曾经有人让我回宁波,说可以提供帮助,但再次给他打电话的时候,就找不到这个人了。我也和派出所联系过多次,但至今没给我提供任何帮助。”

   救济之缺

  作为警方的证人,在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严惩后,常常可以以一个全新的身份,在一个人地两生的城市开始新的生活……

  “这只能是在国外影片里看到的故事情节,就目前来讲,我国根本不具备这个条件,也没有一个专门的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宁波市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说。

  他认为:“我国属于乡土社会,老百姓宗族观念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事理念根深蒂固。在这种背景下,证人不出庭、消极作证,甚至作伪证屡见不鲜,因此证人会不会积极作证或如实作证,并不是光靠一个完备的证人保护救济机制就可以解决的。”

  这位检察官说:“我认为,就目前来看,我国根本不可能建立这样的机制,也根本无需建立这样的机制。原因是,对于‘陌生证人’来讲,犯罪嫌疑人很难找到并报复;与宗族或某个团体利益相关的证人,自然有宗族或这个特定的团体来保护;与宗族利益相悖的证人自然会选择自我保护,那就是不作证或消极作证,如果证人自己肯作证,那他肯定已经充分地权衡利弊,觉得可以安全作证,所以也不需司法机关来保护了。”

  相对于这位检察官的看法,警方对证人的保护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记者从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了解到,肖敬明出现困境后,确实多次向该局致电求助,民警也曾经与法院沟通,希望在判决书中不要出现肖敬明的名字,但法院认为,肖敬明作为主要证人,不能用化名或者隐去,否则难以体现司法公正。

  “我们还曾想过,给他另外找份工作,让他回宁波来,可落实起来有困难。”江北分局洪塘派出所教导员吕平告诉记者,“现在很多案件发生后,根本找不到证人,给我们破案带来难度。其实我们很想通过积极地保护证人来获取证人的支持,但毕竟受到经费和条件的限制,只能在具体工作中加以注意,比如在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尽量不开警车、不穿警服,在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尽量不出现证人的名字。”

  吕平所说的证人保护仅限于一些警方自己能处理的治安行政案件,一旦涉及刑事犯罪,证人的保护就不受警方控制了。即便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不暴露,到了法院庭审质证和判决时,证人的名字和证词的内容是一定要公开的。

  “其实,我国亟需一个公检法联动的证人保护机制。”吕平说。

  本报宁波6月6日电

  记者手记

  记者了解到,在国外,许多国家专门颁布了证人保护法、被害人和证人保障法等等。除专项立法之外,许多国家还在诉讼法中单列出证人保护法条。证人在履行举报或作证义务后可以得到专门的救济,甚至合理“消失”。

  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这些法条过于原则、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比如,证人是由专门的保护机构保护,还是在诉讼的不同阶段由公检法三家分别保护;是事前或事中保护,还是事后保护等等都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有法律专家提出,完善证人保护救济机制,首先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须体现4项内容:

  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公安机关作为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具有明显的人力、物力和先进技术设备等优势。可以建议将公安机关作为保护证人的专门机构。

  明确证人保护对象范围。司法实践中,证人保护的对象,不能仅限于证人,还应包括证人的近亲属及其他需要类似保护的人。不但要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名誉、尊严不受侵害,还要保护证人的财产安全、住宅安全、生活安宁等多个方面。

  实行庭前、庭中和庭后相结合的保护方式。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如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的重要证人,派出警察进行24小时全程保护,以预防对证人进行恐吓和打击报复。

  具体规定证人保护和救济的资金来源,否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在证人保护制度没有出台的今天,公检法应该在具体实践中,尽量体现司法公正和人性化保护的有机结合,比如尽量以其他有效证据来替代需要保护的证人证词,对特殊证人提供特殊保护和特殊救济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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