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祭品起纠纷被错误羁押288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8日06:22 城市晚报

  起因是与卖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卖方哥哥受伤,买主被判刑1年半,现已获国家赔偿24094.08元

  

  ■记者 王静/报道

  本报吉林市电“爸爸,儿子没有犯法,是被冤枉的。”6月5日,被错误羁押288天的吉林市市民孙宝臣捧着24094元国家赔偿款,来到父亲坟前放声大哭。

  给父亲买祭品 意外起纷争

  2003年6月14日,是孙宝臣父亲去世一周年的祭日。据孙宝臣介绍,父亲在世时,他一直精心侍奉卧床不起的父亲4年。老人一周年祭日当天,为了好好祭祀父亲,孙宝臣早早起床准备祭祀品,父亲生前爱吃西瓜,孙宝臣3点钟就赶到家附近的水果店买西瓜。可没想到,在买西瓜的过程中,孙宝臣与卖方赵某发生争执,并动起手厮打起来,对方的家人很快赶到,大家扭打成一团,厮打过程中,赵某拿出切西瓜的刀,一阵混战后,赵某的哥哥左手鲜血淋淋,他们大喊,说左手拇指被孙宝臣咬掉一截,双方停止打斗。孙宝臣离开现场后,赵家拨打电话报警。

  两次鉴定为轻伤获刑一年半

  “伤者手指根本不是我咬的。”孙宝臣说,他认为没什么事,可2005年7月1日,正在家中看孩子的孙宝臣被吉林市昌邑区警方传讯。2006年1月9日,吉林市昌邑区法院凭借吉林市公安局法医、吉林市

司法鉴定委员会对赵兰河(赵某哥哥)拇指伤情鉴定为轻伤的鉴定结果,认为孙宝臣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孙宝臣被判入狱后,孙家找到当时收治伤者赵兰河的北华大学附属

医院,了解到赵某被咬的左手拇指不构成轻伤。此后,孙家正式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对赵兰河的伤情重新鉴定,2006年4月5日,该鉴定所最终作出鉴定结论:“赵兰河左手拇指,未达轻伤鉴定标准。”2006年4月13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第二天,孙宝臣被取保候审。2006年11月3日,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以检察机关建议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销该案件。

  被错误羁押288天 获国家赔偿

  从2005年7月1日被警方刑事拘留,到2006年4月14日取保候审,孙宝臣共被羁押了288天。孙宝臣告诉记者,在这288天里,他是一天一天数着日子过的,他们家世代都堂堂正正做人,这事就出在父亲的祭日上,他觉得对不起自己的父亲,是奇耻大辱。孙宝臣告诉记者,为了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他向相关部门邮递了国家赔偿申请书,2007年5月18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出具共同赔偿决定书,共同向孙宝臣赔偿24094.08元。

  孙宝臣说,相关认定轻伤的规定中,规定只有指节缺失1/2才能构成轻伤,可两家鉴定中心的法医均出具错误的鉴定,他欲追究两家鉴定中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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