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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疑她人告发偷铁策划绑架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16:38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何照新

  案由:绑架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正红、王淑芹、徐小套

  辩护人:赵瑞祥、邓洪杰,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庭时间:2007年4月23日上午9时

  开庭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一外地来京女子王淑芹因怀疑“情敌”将其偷铁的事情告发,便与徐小套和蔡正红将现年53岁的刘蓓(化名)绑架,并向其家属索要钱财。2007年5月15日,王淑芹、徐小套、蔡正红均被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6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半百老妪遭绑架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蔡正红、王淑芹、徐小套绑架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吕志杰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姜桂梅、张连跃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娟担任法庭记录。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是这样指控的——

  2006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淑芹因事前与被害人刘蓓有矛盾,伙同蔡正红等人在北京市某村一民房内,将被害人刘蓓强行拖出,推上事先乘坐来的汽车,并对刘蓓进行殴打,带至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菜地一平房内,以伤害刘蓓相威胁,向刘蓓的家属索要钱财。后刘蓓之子秦商(化名)答应给付赎金1万元。当日18时许,被告人蔡正红、王淑芹、徐小套前往古城地区索取赎金未果。22时许,被告人蔡正红、徐小套再次带刘蓓前往首钢总公司门前索取赎金时,徐小套被民警当场抓获,蔡正红逃走,被害人刘蓓被解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正红、王淑芹、徐小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绑架罪。

  审判长:被害人刘蓓就事实部分向法庭进行陈述。

  本案的主谋张起风在2006年五六月份将电缆(看不出新旧,手指头粗细,大概有二三十斤)放在我家院里,说有一次管治安的人来检查治安,怕人搜到,要先放在我家一段时间,她和一个叫李山(化名)的一起来的。

  大概是6月份,李山来我家说要把放在我家的那些电缆拿走,我说你们俩谁拿走都成,反正当时放的时候是你们一起放的。

  2006年7月30日下午,我正在邻居家中打牌,张起风和王淑芹带着四五个小伙子来找我,说她放我这的电缆值20000块钱,现在没了,要把我带走。我不去,这些人就冲进屋内往外揪我,见谁拦着就打谁,就这样连拉带拽、连踢带打地将我弄上门口的一辆灰色轿车带走了。

  蔡正红和一个叫“胖子”的非要蒙着我的眼睛,我问他们是否知道是在犯罪,蔡正红说不管这个,“胖子”还打了我一巴掌。除了他们之外,另一些人坐在另一辆车上,到了马路上蔡正红和“胖子”就踹了我几脚,后来王淑芹过来了,我跟他们说我心脏不好,王淑芹说“别打她了”,两个人就架着我走了。当时我也不知道那里是哪,张起风和一个所谓的“黑社会老大”就进屋了。

  “黑社会老大”问我:“知道为什么把你绑来吗?”他说是电缆放我家了,电缆值20000元,问我怎么办。我回答道:“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见此情形,他们就说要把我儿子抓来。这下我可急了,问他们想要什么,他们说就是想要钱,张起风跟我说要20000元,王淑芹跟我要50000元。

  张起风告诉蔡正红说,如果我不听话,就给我几刀,蔡正红当时拿了一把弹簧刀,我就给我哥哥打电话,让他给我准备20000元,我哥问我为何要钱,我说人家管我要钱,我哥问我在哪,我说在山上,张起风就把电话抢过去了。

  我又给我儿子打电话(要钱),我儿子见事不妙就报警了。张起风还跟我说如果拿不出来钱,就卸我儿子的腿,抽我儿子的筋,活埋我儿子……

  那天晚上他们出去了两次,我问蔡正红是否拿到钱了,他说:“没有,你儿子不给!”我就说:“你把我放出去,他见到他妈了才能给钱。”

  后来,蔡正红就蒙上了我的眼睛,把我拽了出去。他们先后去了金色海滩和首钢厂,可都没交接成。在到华夏银行门口时,警察出现了……

  我和王淑芹是一起卖盒饭认识的,以前关系还不错,她被判过刑,就怀疑是我揭发的。我之前不认识蔡正红和徐小套。

  法庭交锋辨恩怨

  审判长:被告人蔡正红,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什么异议?

  蔡正红:我没有殴打被害人,我当时正在我的暂住地,徐小套的老婆带了一帮人让我跟着一起去打架,我害怕他们打我就跟着一起去了。当时,我根本就没有进她们(被害人邻居)家屋,我没有拿刀,张起风叫的人我也不认识,他们打她的时候我正在和王淑芹劝他们别打她。

  王淑芹:我是黑龙江省北安市来京的无业人员,暂住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平时靠偷铁为生。与被害人刘蓓曾经是邻居,经常一起打麻将。2004年,在与刘蓓打牌时,结识了和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一名叫“小冬”的男子,后来,我也与该男子发生了婚外情。慢慢地,我和刘蓓便产生了矛盾。不久,我因为偷铁被劳动教养,我在心底一直怀疑是刘蓓举报的,因此怀恨在心。我还听说刘蓓曾经散布过侮辱我的话……

  被害人刘蓓的儿子秦商证言证实,2006年7月30日19时许,他接到其母亲刘蓓和陌生人打来的电话,称刘蓓被绑架了,要求他拿2万元钱赎人,否则刘蓓的鼻子就没了。秦商和对方通过手机交谈,因秦商坚持见人给钱,对方要求在金色海滩洗浴门口交赎金又改在首钢总公司见面。秦商见到刘蓓后,立即配合民警将索取赎金的徐小套抓获。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赵瑞祥:1.被告人蔡正红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蔡正红等索要赎金未果,并未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实际上的金钱损失;3.被告人蔡正红系初犯且能积极悔改。请合议庭对被告人蔡正红从轻处罚。

  邓洪杰:从本案的庭审情况,本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蔡正红的定性应为非法拘禁。原因如下:1.张起风与刘蓓的确有债务关系;2.蔡正红主观上只是想帮张起风要债,并没有绑架刘蓓的主观故意;3.被告人蔡正红并不知道张起风向刘蓓索要钱财的事实。

  审判长: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因为本案的主谋张起风在逃,在案的三名被告人案件中起的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另外,本案是共同犯罪,并不以蔡正红他们的主观故意来认定本案的事实,且电缆的来源并不清楚,所谓的债务具有不确定性,是一种非法债务,在逃的张起风是以此为借口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蔡正红的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由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起立)

  蔡正红:我年幼无知,不懂法律,请审判长对我轻判,让我早日回归社会。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王淑芹:我知道错了,因为不懂法律,我以后一定重新做人,请审判长对我从轻判决。

  2007年5月1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蔡正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王淑芹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徐小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据悉,此案被告人之一蔡正红(男,1986年5月13日生)已于2007年5月2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具体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6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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