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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请假外出时逃跑 狱长被判刑引争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12:26 法制周报-e法网
正在看再审判决书的喻人周 本报记者 王海平 文/图 2007年4月上旬,打了7年官司的原湖南吉首监狱监狱长喻人周接到当地法院通知,由于检察院抗诉,法院将继申诉再审之后启动抗诉再审程序,对他“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一案再次审理。此前的2006年1月11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州中院)宣判喻人周无罪。 此案引起外界强烈关注的原因是,喻人周拿到无罪判决书之前,已经历了一审和二审。1999年11月2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喻人周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0年11月15日,自治州中院二审判决结果为:上诉人喻人周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从2003年9月21日有关部门组成复查组开始,喻人周案已进入第五个审查阶段。由罪犯孙吉军逃跑引发的监狱长是否有罪之争,至今仍未画上句号。 一个请求延假的电话 从吉首城区往乾州方向行驶5公里到雅溪村往左拐,可以看到一个形如“锅底”的山窝,吉首监狱就坐落在这里。2007年6月24日上午,历经8年诉讼之路的喻人周徒步远远地眺望山脚下的监区,心中五味杂陈。 1999年3月6日下午4时33分,正在湘西自治州电视台参加某节目录制的喻人周,接到一个犯人家属请求为犯人延假的电话。这个电话,将喻人周的人生轨迹拨转了方向。 1999年3月6日上午8时,他代表监狱到当地电视台参加节目录制。“上午搞彩排,下午录节目。”喻人周回忆。(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下午4时33分,在节目快录制完时,我接到了孙其笙(化名)的一个电话。”喻人周说,孙其笙在电话中说,他父亲过70岁生日,他弟弟孙吉军(服刑犯人)经监狱相关领导批准请假回家,兄弟姐妹难得团聚,他请求延假一天。 “我原则上同意,但你要干警给我打电话。”喻人周说。当晚7时10分,喻人周接到看管孙吉军的干警陈智的电话,询问延假一事。喻人周对陈智说:“你把我的意见告诉王副,看是否妥当,同意延假与否由王副决定。”晚上10时许,回到监狱后,喻人周将延假一事写进值班记录。 3月7日下午,陈智向吉首监狱报告孙吉军脱逃。 监狱长被判有罪 1999年4月12日,喻人周为那个延假电话付出了代价。这一天,自治州政法委、司法局、人大、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来到监狱,宣布对他刑事立案审查,他“暂不行使监狱长职权”。随后,喻人周被带往吉首市检察院。 1999年9月10日,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喻人周、陈智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1999年3月6日7时许,罪犯孙吉军经审批同意回家,为其父孙攸过70岁生日。由被告人陈智开带出监,8时许,被告人陈智将罪犯孙吉军开带回家,后便离开孙家帮女友搬家去了。当天下午约4时半,罪犯孙吉军之兄孙其笙拨通喻人周的手机,请求延假,喻表示同意。第二天(3月7日)上午,陈智同其女友去风凰办私事。中午11时许,罪犯孙吉军以帮女友买火车票为由离家未归。” 1999年11月2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一审认为,吉首监狱违规审批同意重刑犯孙吉军回家,被告人喻人周明知孙犯是重刑犯,在孙其笙为其弟孙犯请求延假时,对原违规批假没有引起警觉,违反规定同意孙犯延假一天,以致孙犯在延假期间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据此,一审以喻人周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吉首监狱罪犯请假回家分两种情况,”喻人周说,第一种情况是,奖励性质的。“根据《监狱法》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回家探亲奖励的罪犯,只须分管罪犯改造工作的副监狱长审批,无需干警开带即可回家。”(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凡不属于奖励探亲回家的罪犯,一般情况是不许请假回家的,”喻人周说,“但也有特别例外,根据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与配偶同宿及请假探亲的规定》:罪犯凡有家庭变故,确需本人回家处理,有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证明,并有担保人的,经监狱和狱政科审查后,报监狱领导批准,可以由干警带回去,时间不超过三天。” “孙犯是作为特殊情况准假回家的。”喻人周说明。 一审宣判以后,喻人周不服,上诉至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仍认定他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但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 罪与非罪的谜团 王风举是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狱局)狱政处副处长。2007年6月25日,王风举回忆说,2003年1月底,新疆库尔勒警方向湖南省监狱局打来电话称,他们抓获一名叫孙吉军的抢劫犯罪嫌疑人,对方自称是湖南吉首监狱的在逃犯,请求查证。当时局领导指派他和另一位工作人员前往新疆提审孙吉军。 “我们一共提审了他三次。”王风举说。第一次提审时,孙吉军供述:“1999年3月5日是我父亲70岁生日,他帮我请了假,早上7时多,干警要我收拾东西回家。”王风举问:“逃跑时间你记清了吗?”孙说:“肯定记清了。我父亲的生日是3月5日。我6日跑的,在家住了一夜,绝对没错。”在随后的两次提审中,问到出监时间和脱逃时间时,孙吉军作了相同的供述。新疆办案干警在抓获孙吉军后,所作的笔录也有类似描述。 到底是3月6日发生的脱逃事件?还是6日孙兄请求延假后,7日发生的脱逃事件?这一天时间的差别,是判定喻人周是否有罪的关键。 发现这一新的证据后,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04年8月17日向省司法厅递交了“关于喻人周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一案报请再审的请示”。在这份“请示”中,省监狱局表示,原一、二审认定孙犯脱逃时间与孙犯供述的脱逃时间不一致,罪犯孙吉军脱逃时间是认定原告吉首监狱监狱长喻人周延假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事实根据。(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2005年1月17日,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喻人周案件进行再审,并指定该院刑二庭进行审理,再审改判喻人周无罪。 在回答一、二审均判有罪,再审为何会改判喻人周无罪的这一问题时,担任喻人周一案再审审判长的张天华说,孙吉军在没有人找到他,也不知道这边出事(指喻人周事件)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是比较自然、可信的,“而且几次供述都一致”。 曾参与喻人周案件复查工作,并到新疆提审孙吉军的复查组成员彭家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对孙吉军出监时间和脱逃时间的认定上仍存在分歧,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目前正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复查,不日将再次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专家说法 不应让公民陷入长期追诉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刑法专业及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冯卫国认为,违规批假和延假均是一种过失,在查清没有故意的情况下,不构成共同犯罪,不应该由喻人周一个人承担责任。(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冯卫国认为,脱逃事件不一定是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也可考虑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法官对此有自由裁量权,也可根据其他的因素,作出有罪判决。即使最终定罪,也不能说是办错了案。 冯卫国认为,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但我国刑事法律同时设置了再审制度,而通过再审可以推翻原来的判决,包括推翻原来的无罪判决,重新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从国际立法通例来看,终审结果作出以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推翻,除非是确有冤枉或者不利于被告的情形。总之,不应无限期地让被告人陷入到刑事追诉之中,追诉过程本身会带给被告人相当的痛苦。我国在此方面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使我国刑事司法更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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