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青铜礼器引发16年诉讼仍无定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17:22 法制与新闻

  【庭审现场】

  在湖南省益阳市博物馆里珍藏这样一件青铜礼器——罍。“高44厘米,重9公斤,造型庄重。青铜器肩处双牛首套环,胸围六组涡纹装饰,腹下一牛首耳……”据相关专家考证,这件青铜器系商末周初时期奴隶主贵族祭祀用的礼器,属于青铜器中的“重器”,距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为国家一级保护文物。

  然而,这件“国宝”级文物却引发了一桩长达16年的诉讼。2007年5月,这起诉讼的当事人、现年62岁的天津市科委退休干部余临昌向本刊实习记者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本刊实习记者)王娈 李媛/文

  喜获“宝物”

  事情要追溯到解放前的某一天,家住湖南省宁乡县毛公桥乡游草塘村的姜寄君提着镐头在自家屋后刨笋,忽然有个硬物硌了镐头一下,姜寄君觉得十分奇怪:“是什么东西呢?”他赶忙拨开泥土,发现了一个破旧不堪的铜坛子。

  把坛子挖出来以后,姜寄君将里面的泥土掏空,带回了家。此后,这个铜坛子一直被姜家用来盛木炭。土改时,姜寄君害怕这个铜坛子给自己带来麻烦,把它埋在自家厨房的地窖里面,一埋就是20多年。

  上世纪70年代中期,余临昌从

清华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新疆工作,在那里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姜秋云(姜寄君的小女儿)。他们结婚后不久,姜秋云告诉丈夫:“我家有个破旧的铜坛子,是父亲解放前从地下挖出来的,父亲一直将其视为宝物,很少向人提起。”妻子的话引起了余临昌的极大兴趣。

  1981年,余临昌和姜秋云回到家乡湖南。在拜见岳父时,余临昌提出,想见识一下妻子多次提到的那个“可以买下半个长沙”的铜坛子。岳父很爽快地答应了,便将坛子刨出来给余临昌看,并且作为结婚礼物送给了余临昌。

  1982年,余临昌自费去美国

留学,将铜坛子放在湖南宁乡的一个表妹家寄存。但两年后,表妹也要去美国,不能再为余临昌保管这个铜坛子,于是,余临昌又写信给他在益阳泉交河镇的姐姐,要她把坛子搬过去存放。

  1986年,余临昌学成回国后落户天津市。由于刚刚到天津,单位没有落实住房,余临昌暂住在单位的办公室里,所以只能将铜坛子存在姐姐家。没想到,几年后铜坛子竟然在姐姐家不翼而飞。

  离奇丢失

  1990年年底的一天,余临昌接到姐夫王治文发来的电报,告诉他铜坛子丢失了,原因不明,请他速回益阳处理此事。看到电报以后,余临昌火速赶往益阳。

  据余临昌的姐夫介绍:泉交河镇是个只有三四千人的小镇,镇上民风淳朴,邻里相熟,一直没有发生过丢东西的事情,而且本镇也没有人知道自己家里存放着这样一件宝物。所以,经过分析,最大的可疑人物是邻镇的胡建云,因为他和王治文的二儿子相熟,经常住在王家。

  余临昌见到胡建云时非常吃惊。这是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当时还不满17岁,辍学在家。“这么一个小毛孩子怎么会想到偷一个破旧不堪的铜坛子呢?”余临昌心存疑问。

  但是,没有费什么周折,胡建云就向余临昌承认自己的确偷走了铜坛子,并已交给益阳博物馆,共得到了850元的奖励。

  据胡建云说,自己并不懂得文物,只是看到博物馆的马王堆出土文物展后,找到博物馆的工作人员打听,确定对方收这样的文物,于是就偷来换钱。

  此后,益阳市博物馆找有关文物专家鉴定,确定铜坛子是距今3000多年的商末西周初期奴隶贵族用的青铜礼器——青铜罍,属于国家一级文物,非常珍贵。

  由于是盗窃案件,余临昌向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区分局报了案。警方很快从胡建云那里取得了口供,证实青铜器确系胡建云所盗。但是,公安机关考虑到胡建云行窃时尚未成年,且偷盗文物后并没有将它据为己有,而是上交益阳市博物馆,所以作出决定:对胡建云免于处罚。

  但对于青铜罍的归属问题,余临昌和益阳市博物馆争执不下。在余临昌看来,这个青铜罍是岳父赠与自己的,应当属于传世文物,自己当然有权要回。可是益阳市博物馆有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尽管青铜罍是小偷偷来的,但是据相关专家的认定,该青铜罍是一件出土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所有中国境内的出土文物属国家所有,因此拒绝归还青铜罍。

  对此,公安机关也无法判断文物的归属问题,只得对文物先行扣押。由于公安机关没有符合条件的地方保管青铜罍,只得交由益阳市博物馆代为保管。

  “索宝”之路

  1991年5月31日,余临昌向法院起诉,请求益阳市博物馆返还被盗文物。在起诉之后,余临昌被单位的电报召回,原因是单位的领导接到了益阳市文物局发来的电报,要求对余临昌“加强教育”。

  余临昌认为,自己是依法起诉,无论法院如何认定文物的归属,自己的起诉行为在法律上都是正确的。在天津市科委的安排下,他来到了天津市科委下属的信息研究所工作。余临昌说,自己有很多出国的机会,因为他放不下这件案子,因而放弃了。

  经过漫长的等待,1995年9月5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益阳市博物馆将历史文物青铜罍返还给余临昌。法院认为,青铜罍为珍贵历史文物,博物馆提出该文物是解放后出土但无证据认定,余临昌提出该文物是传世文物的主张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之后,益阳市博物馆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阶段,益阳市博物馆找到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区治安大队开具证明,证明博物馆在此案件中,是受公安机关委托,代为保管没有找到失主的被盗文物,对此被盗文物只有保管权,没有所有权。

  1996年7月4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理由是刑事案件没有审结,应该由公安机关查清楚后,再由法院审理。

  在此期间,因公安机关一直没有对此案作出明确处理,余临昌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把公安机关告上法庭。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涉案文物青铜罍的权属不清,而对权属的认定需以另案为依据”为由,也作出了中止诉讼的裁定。

  一等再等,直到2004年4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益阳市博物馆是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对青铜罍进行保管,并非擅自占有,因此益阳市博物馆不是此案适格主体,遂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余临昌的起诉。

  无奈之下,余临昌根据200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访条例》中“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的规定,来到公安部,希望其能帮助自己和益阳市公安机关交涉,要回被扣押的文物。

  而就在余临昌与公安机关交涉,要求解除对文物的扣押的过程中,国家文物局于2005年9月12日向湖南省文物局作出《批复》:“你省益阳市博物馆于1989年3月征集到的商末周初青铜罍,系国家珍贵文物。经调查,该文物于1964年出土,在性质上属于出土文物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出土文物应归国家所有。”

  余临昌不服国家文物局将自己被盗文物收归国有的一纸批复,于2006年1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批复》,并责令国家文物局督促湖南省文物局和益阳市博物馆返还青铜罍。

  2006年6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余临昌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余临昌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9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国家文物局的《批复》是针对湖南省文物局作出的内部答复,该行为并未直接影响余临昌的权利和义务,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余临昌告诉记者,在他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他也针对国家文物局作出的《批复》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认定国家文物局作出《批复》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之后,余临昌第二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7年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余临昌已经针对国家文物局所作的《批复》提起过行政诉讼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定的情况下,其再次针对《批复》提起诉讼,是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此后,余临昌再次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究竟归谁

  这起文物纠纷案已持续了16年之久。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重重,始终围绕青铜罍是出土文物还是传世文物,及文物的出土时间展开辩论。在余临昌看来,青铜罍是岳父解放前挖出的,又赠与给他,当属传世文物;而益阳博物馆则出示了一份1991年湖南省博物馆文物鉴定委员会给出的《鉴定意见书》,意见书称:“器表泥锈和氧化层系长期埋存地下形成,因此,可以肯定这是一件出土文物”。再有从2005年国家文物局出具的《批复》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地方博物馆还是国家文物部门均认定此青铜罍系出土文物。

  那么,如何界定出土文物和传世文物呢?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临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只要是地下挖出来的,就得归国家呢?如果这个命题成立,我们可以以此为依据这样推理下去,一个文物不管是明朝出土的,还是清朝出土的,甚至是唐朝出土的,只要曾经在地下埋藏过,就归国家。但这样的推理显然站不住脚。

  当然,《文物保护法》出台后或者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土的文物都应该归国家所有,不管是偶尔挖出来的,还是偷来的,只要这东西是这个时间点以后出土的,那就应该归国家所有,它就应该是我们所讨论的出土文物。如果在这个时间点之前出土的,同时它又被个人收藏,尽管它是在地下挖出来的,也应该归属于传世文物。因此,《文物保护法》还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等几种方式取得文物,这样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所以,青铜罍是应归国有的出土文物还是应归余临昌所有的传世文物,关键在于出土时间。

  曾在余临昌的岳父家做过工人的村民姜赤勋,在接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采访时说,他在1950年曾经见过青铜罍。这与国家文物局出具的青铜罍系1964年出土的说法相矛盾。此外,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位青铜器研究方面的专家对湖南省博物馆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表示质疑。他告诉我们:“仅凭青铜器表面的泥锈断定是出土文物的结论,这并不可靠。因为青铜器是由多种金属元素组成的,它的保存容易受到温度湿度等多方面的客观因素的影响,也可能由于长时间的把玩、触摸,破坏青铜器表面的氧化物。因此,仅凭泥锈和氧化物来断定是不准确的。”并且,根据余临昌的讲述,该文物自其岳父从地下挖出放置一段时间后,又在自家地窖中埋藏了许多年,这些情况对文物的鉴定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虽然,在被采访的专家中,多数人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确认余临昌的岳父挖出该文物的时间是在《文物保护法》生效之前还是之后。但也有专家认为,这一点并不重要,该专家指出:不管是解放前,还是解放后,国家都出台过文物保护相关的法令,均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一切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因此,无论是姜寄君还是余临昌,早就应当将青铜罍上交国家而没有上交,所以对青铜罍享有的所有权是不合法的。但是,该专家也承认,小偷偷来文物捐献给博物馆这一行为还是有瑕疵的。

  我们可以暂时放下文物出土的准确时间不去考证,益阳市博物馆得到该文物的方式(案件最终判决之前,该博物馆暂时保管此文物)就受到了质疑。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在接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采访时提到,当未成年人拿这个青铜罍给博物馆时,文物部门应当去征求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他父母的意见,但是博物馆的相关工作人员没有过问,就属于重大过失,即使取得了青铜罍也不能说就取得了青铜罍的所有权。

  青铜罍的最终所属目前没有定论,争论还将继续。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