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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孰优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17:47 法制与新闻

  【案例评析】

  父亲先于祖父、祖母过世,祖母留下的遗产究竟该由谁继承?侄子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理应代位继承;而其叔叔则认为自己按照遗嘱继承,并无不当,双方由此对簿公堂。对此亲情官司,法院将如何判决?

  郭丛生 南南/文

  案情:

  家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的胡子木与胡金光系叔侄关系。

  据胡金光称,祖父与祖母共养育4个儿子,自己的父亲胡子文排行老大。不幸的是,几年前,胡金光的父亲和祖父先后去世。2002年1月,祖母李梅也去世了,遗产中有一套住房。2005年,三叔胡子木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并据此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2006年,胡金光得知此事后,提起行政诉讼。不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撤销了胡子木的房产证。随后,胡金光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对祖母遗产的代位继承权,并对祖母的遗产进行分割。

  2006年12月23日,胡金光的四叔胡子武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参加诉讼。法院经审查后,又依法追加了李梅的次子胡子建、四子胡子武以及胡金光的姐弟共同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法庭上,胡子木辩称,母亲李梅生前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了处理,自己是合法的遗嘱继承人。胡子木还称,李梅晚年体弱多病,由于胡子木和胡子武尽到了赡养义务,2001年5月7日,李梅立下遗嘱,指定房产由胡子木和胡子武继承。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2001年5月7日,李梅立下自书遗嘱:“我的全部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及房产全部由我儿子胡子木、胡子武继承。”李梅还明确胡子建已和她断绝母子关系。2005年,胡子木、胡子武去办理公证手续时,胡子武自愿将其所继承遗产份额转移给胡子木继承。

  2007年5月18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梅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规则,判决驳回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梅遗留的房产由胡子木一人继承。

  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就是遗嘱继承。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法定继承中,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之位继承的制度。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原告虽然是法定的代位继承人,但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只能按照李梅的遗嘱处理遗产。由于胡子武放弃遗产份额,故由胡子木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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