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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法官解读“不公平”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11:23 江南都市报

  专家、法官解读“不公平”判决

  人物对话

  生活在钢筋水泥丛林中的都市人群,脚步每天都会在高楼大厦之间匆匆来往穿梭。然而,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不断发展,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案例也在我们身边屡屡发生。

  我们邀请主审法官和专家探讨该份“不公平”判决,其意义不仅在于将我们的视线引向了一片立法的盲区,同时更具有积极的社会导向意义——我们企盼该案的探讨能给都市人群带来头顶天空的祥和安全。正如有的专家评论的那样:“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判例会对潜在的行为人产生一种激励,它会引导人们在制度中安排自己的行为。这个案件的判决会让居民以及不动产的占有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别人受伤害。”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胡振艺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李云龙

  核心问题1 这份判决对很多住户来说明显“不公平”,那为什么还要这样判呢?

  主持人:对这份判决,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很多争论,请问这样的判决现行法律中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吗?

  此案审判长胡振艺:这个案件属于特殊的侵权纠纷,造成受害人受伤的行为有两种可能:一是窗户玻璃坠落,一是人为抛掷玻璃所致。与这类纠纷有关联的法律规定有两条,一是《民法通则》第130条,即两人以上共同侵权的,应该负连带责任。但是构成共同侵权的,侵权人之间要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这个案件很显然不是,扔或者掉玻璃的行为只可能是一个人所为,其他人不知道,他们之间不可能有意思联络,所以与这条规定的共同侵权的概念不符。二是《民法通则》第126条,有关建筑物、其他设施上面的悬挂物、搁置物掉下来致人伤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承担责任,但是人为抛出的玻璃显然也不属于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或搁置物。所以,严格说来,法院的判决在现行法中确实找不到确切的依据。

  主持人:在没有确切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该案却引用了“共同危险行为”的举证责任,而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我国现行的实体法当中还没有明文规定,该案为什么会这样判?

  胡振艺:虽然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本案是共同侵权里面的一个特殊类型,叫做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一般是指比较明确的,比如几个人都在实施某种比较危险的行为,打个比方,几个人都在拿着石头拼命向下扔,下面恰好就砸到一个人,每个人都有危险行为,这就是比较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我国现行的实体法当中虽然还没有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中提到了共同危险行为这个概念:“凡是由于共同危险所产生的诉讼,由被告人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以及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就是说实行的是因果关系的推定和过错推定的双重推定来判定被告人是否承担责任。

  主持人:共同危险行为是多人共同实施了某种危险行为,但本案中并不是10户人家都在扔或者掉玻璃。

  胡振艺:本案跟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确实不相符合。我认为应该把它归结到共同危险行为里的非典型的一类中,即把共同危险行为分成两类,一种是典型的、明确的,大家都有危险行为的,还有一种是隐蔽的危险行为,如果把它称为隐蔽的非典型的危险行为就比较好解释了。

  李云龙:其实,在现实中这种非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的案例比典型的还要多。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受害人根本就不去告,或者告了以后,很多法官认为没有法律根据,要么不受理,要么驳回起诉。但在成文法国家,应该依法办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就做,没有明文规定的就不做,也不为过。

  核心问题2 这类案件原告如何举证?如何确定被告的范围?

  主持人:那原告要打这种官司应该怎样举证呢?

  胡振艺: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证明我在这个地方被砸了和被什么砸的,证明到此就可以了。不能要求原告证明是谁扔的或谁家掉的,客观上原告也不可能证明。

  李云龙:我国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结合本案,我认为原告应该证明这样几个事实。第一,身体受到了损害,有损害结果;第二,玻璃是在某一特定的范围扔下或者坠下来的,范围一定要确定得合理,尽量缩小;第三,损害结果和扔或者掉玻璃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个因果关系,我认为原告只要证明玻璃是楼上掉下来的就行了。这是概括的因果关系,证明到这一点,原告的举证责任就完成了,法官就应该对具体的因果关系形成一个事实上的推定。什么是具体的因果关系呢?就是楼里面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扔玻璃,每个人的概率都是一样的。

  主持人:原告要起诉的话,如何确定被告的范围?

  李云龙:划定被告的范围很重要,一栋楼也好,两栋楼也好,扔东西的人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能泛泛地告,公安部门在现场应该有一个鉴定结论。另外,在被告方面,应该确定一个相对准确的范围,像本案,完全可以从医学角度做一个分析,受害人是直线性受力还是斜线性受力,高度不一样,方向不一样,玻璃对人的撞击力是不一样的,应尽可能把被告的范围缩小。

  主持人:像本案类似的案子,全国法院判决的案例还有一些。但是有时受害人为了打赢官司,甚至可能会出现尽可能找到最大范围的人来承担责任的问题,有的把一整栋楼住户告上法庭,有的甚至把两栋楼的住户告上法庭,像重庆就出现了状告两栋楼76名住户的案子。总不能原告想告多少人就可以告多少人吧?

  李云龙:这种案件应该尽量缩小被告的范围,必须是在穷尽一切调查手段之后仍不能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再按共同危险行为来处理。另外建议在开庭前做一个鉴定,扔的角度、撞击力度,都应该通过法医鉴定的手法得到结果,这样就可以缩小被告的范围。

  主持人:谁去申请做鉴定?原告还是被告?

  李云龙:无论是让原告还是让被告去申请鉴定都不很合理,这类案件应该由司法机关做科学实验,只做鉴定也不可能准确确定被告的范围。科学实验能够模拟再现案情,追求最大限度地还原当时的案件情况。通过科学实验就可以证实从多高的高度,从什么角度,用多大的力扔下来才能造成这样的后果,这样就排除了这个高度以下,这个角度以外的人。借助于科学手段,尽量缩小被告范围。

  核心问题3 本案许多被告败诉原因是没举证,那二审中他们该如何举证?

  主持人:打官司应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这起判决中,记者看到法院是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原则”判令10名被告承担责任的,为什么会这样?

  胡振艺:这是一起特殊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这起特殊侵权案件中,原告只要能够证明他的伤害是所有被告造成的就可以,而被告却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主观上过错的,否则就推定被告有过错,这就是过错推定原则。

  李云龙:民事案件的一个特点就是可以类推适用法律,本案比照适用建筑物及坠落物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没有问题。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虽然已经发生了某种损害结果,但只要被告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就可以免责。所以被告在法庭调查期间,一定要拿出证据达到合理相信的程度,要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法官搞不清案件事实,负举证责任的人就败诉。所以被告不能消极对待,一定要拿出证据来反驳。

  主持人:本案一审诉讼中,有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很多被告法律意识淡薄,要么不出庭参加诉讼,要么参加出庭也只是口头泛泛而谈,对自己责任免除的主张无举证意识。那么这些被告现在已经上诉,二审中他们应该怎么办?

  胡振艺:被告要想免除责任,就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或者这个行为是谁实施的。能证明,就可以被排除,不能证明,就要运用推定原则,推定你是行为人。既然是推定,就可以被推翻,这种案件,在程序上应该有它的特色,如果在一审时被告举证不充分,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在二审中举出,以确保对被告的公平。如果事后真正的行为人确定下来,案子可以再审,改判过来。在举证方面,应该设置这样一些救济措施。

  核心问题4 一名住户侵了权,十名住户来赔钱,这是否意味着冤枉了很多好人?

  主持人:被判决承担责任的10名住户中,肯定有多数住户没实施侵权行为却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公平吗?

  胡振艺:共同危险行为是推定被告实施了某种危险行为,的确,这种推定并不精确,仅仅是可能性,但法律承认这种可能性,并在这种可能性的基础上,给予受害人以最大的救济。可见,这种理论要体现的是对受害人给予及时救济的价值观,同时,又把一个总的风险分散到各个被告身上去。这在逻辑上确实有一个悖论:一方面,只可能一个人实施了某种危险行为,另一方面,又推定所有被告都可能实施了该行为。但此时法律的价值观主要考虑的不是对被告是否合理的问题,而是受害人怎么能得到及时的补救。

  李云龙:如果把目光集中在客观上这个人究竟有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是否有人受了冤枉,这是从客观事实的角度来说的。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就要考虑到法律的目的性和它的合理性,就是价值的权衡与取舍的问题,这恐怕就不是客观事实所能解决的问题。其次,要区分法律的个别保护与整体保护。法律保护哪些人的利益?是调整目前的利益还是将来的利益?是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还是仅仅把目光停留在对个别微观的个体权利的保护上?从本案看,如果让所有被告承担责任,尽管可能会冤枉一部分被告,但从法律的整体利益来看,这样判会加强每一个住户对建筑物、悬挂物管理方面的责任,这具有导向意义。

  主持人:那就意味着有很多人要被冤枉?

  胡振艺:谁被冤枉了?确认不了,说冤枉只是从抽象的角度概括地来说的,其实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尽可能追求客观真实,但很多案件都无法判到绝对公平。

  李云龙: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判例会对潜在的行为人产生一种激励,它会引导人们在制度中安排自己的行为。这个案件的判决具有社会导向意义,会让居民以及不动产的占有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主持人: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判例会对潜在的行为人产生一种激励,它会引导人们在制度中安排自己的行为。如果不分具体情况,一味追求对受害人的补偿,很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的激励,某些人可能为了这样的判决赔偿,不惜舍身索赔。

  胡振艺:这种情况可能会有,但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概率比较小、可能性比较小的现象应该推定为不存在。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受害人故意自残,就不能这么凭空想象。笼统地抽象地考虑负面作用,是不合适的。

  主持人:刑事审判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无罪推定”,就是说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个人有罪,那么这个人就是无罪的,被告人自己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而这种共同危险行为的推定则正好相反。

  李云龙:刑事案件是不能随便用这种推定方法的,把一个人砸死了,10个人都去坐牢?肯定是不行的,这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一个很大的区别。民事案件,司法者则有较大的调整余地,可以牺牲个别人的利益,保全整体利益,这是可以的。文/图 记者罗素静 实习生罗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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