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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作弊被开除状告学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06:5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李龙平 本报记者代晓明 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审结一起大学生不服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教育行政案件。法院依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适用教育部颁布的新法规作出判决,确认学校有权对考试作弊的在校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川理工学院易某,2006年12月23日在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利用手机接收阅读对方发送的试题答案信息时,被监考老师发现。今年1月12日,四川理工学院给予易某开除学籍处分。

  易某不服,认为学校不是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主考者,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应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学校对自己作出开除学籍处理,其主体资格和适用法律不正确。易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学校对其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的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发布施行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易某考试作弊的行为,应当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进行处理,按教育部发布的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四川理工学院虽然不是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主考者,但有权对本校参加该项考试作弊的学生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对易某考试作弊行为处理的法律依据,应当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不适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故四川理工学院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对易某进行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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