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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炒股被公司开除欲讨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4:30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邓雪实习生王立准)上班时间炒股,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31岁的苟玉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前,他在公司工作了2年。苟玉认为公司解除合同,应该对自己有所补偿。昨日,苟玉找到律师准备起诉公司。

  上班炒股被开除

  苟玉在成都某房屋中介公司重庆分店工作。苟称,由于性格比较外向,公关能力和市场推广经验多,业绩一直很好。但从今年2月起,自己迷上了炒股,工作时常常忍不住看一下走势。但并没有影响工作,4月份还评为4星员工。苟玉拿出通知书给记者看,上面的确写着苟玉为4星员工,奖励1000元。

  公司知道苟玉炒股后,5月中旬调换了值热线的岗位给苟。但苟继续炒股。没过多久,公司以“新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苟解除

劳动合同。苟向公司要求发给经济补偿金,但遭到拒绝。公司方面称,“解除合同完全是你的过错造成的。”

  公司应补偿损失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苟玉上班炒股,属于违纪行为,但是违纪不能构成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补偿责任的理由。只要合同未到期,公司就应补偿苟玉。

  如果真的是因为不能胜任工作,也应补偿。不能胜任工作,属个人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过错。根据规定,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果公司拒绝补偿,苟可以通过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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