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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雇凶砍断前任嫂子及其丈夫被判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16:55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嫂子撇下3个孩子与哥哥离异,并很快和他人再婚,小叔子将一腔怒火撒向嫂子的新婚丈夫,雇凶将其砍致重伤。7月19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雇凶者卢春乐和凶手之一的张玉田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卢春乐系固始县赵岗乡平楼村农民,张玉田系固始县城关镇武昌村农民,二人同在浙江温州务工,关系较好。卢春乐的哥哥卢春华与嫂子秦英荣关系长期不睦,秦多次提出离婚未果。2006年8月,秦英荣与被害人李某交往并谈婚论嫁。同年9月11日,秦与卢春华离婚,3个子女均归卢春华抚养。同年10月1日,秦英荣与李某结婚,在县城租房居住。

  远在温州的卢春乐对哥嫂

离婚及秦英荣在较短时间内与李某结婚甚为不满,产生报复心理。2006年11月26日,卢春乐得知张玉田要回河南省商城县接其岳母至温州,遂交给张5000元现金,嘱其带几个人到固始“教训”李某。

  当日,张玉田伙同石烽华、汪百星、张世中(三人目前在逃),从温州乘火车于次日晨到达固始县城。28日晚21时许,四人租车至李某住处,由张玉田在车内接应,另三人持刀上楼,敲门进入李某卧室,将李某右手掌自手腕砍断(后经微创外科手术接活),腿部等多处砍伤。作案后,四人乘

出租车沿省道204线上沪陕
高速公路
逃至安徽省六安市,被告人张玉田与另三人分头潜逃。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为全身多处砍伤,右腕离断伤,手掌活动功能受限,构成五级伤残。被告人卢春乐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4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春乐、张玉田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人重伤且严重伤残,其行为构成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严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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