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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临时占道停车场丢车状告交管部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19:47 四川新闻网

  (王鑫 本网记者 王亚平)因在市区内的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结果导致车辆丢失。想来想去想不通的失主舒某将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丢车损失四万余元。四川新闻网记者7月19日获悉,成都市中院日前对这起民告官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其二审驳回了舒某的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

  去年2月26日中午,舒某驾驶长安奥托微型轿车到市中心办事时将车停在路边临时占道的停车场,并支付了三元停车费。半个小时后奥托车被一名男子用钥匙开走,过了一个多钟头后舒某取车时发现车被盗,于是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后经庭审查实,此路段为成都市交管局审批同意后由市道路交通协管队一中队在此从事机动车停车业务。

  一审时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三元钱停车费性质究竟是保管费还是场地使用费。法院认为,临时占道停车场是依据有关

交通法规的授权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缓解辖区内商业性院内露天或室内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矛盾而采取的权宜性的措施,这与其他类型的停车场设立的法律依据和目的是不同的。因此舒某支付的三元钱停车费是因占用公共交通道路资源而支付的场地使用费,其与市交管局之间并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法院指出,在该案中停车场职守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代为收取车辆占道场地使用费、指挥车辆在规定区域内规范摆放,同时基于诚信原则应该承担的附随义务是对停放车辆的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对明显的非车辆权利人对车辆的不利行为应尽到提醒、制止和报警等义务。案中舒某的车辆是由他人用钥匙将车开走的,在通常情况下职守人员有合理理由认为持有钥匙的开车人就是车辆的权利人,而且舒某也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守人员未尽到合理注意的附随义务,故最终驳回了舒某的起诉。

  一审结果宣判后,舒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判令市交管局赔偿其经济损失47939元。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杜法官告诉记者说,经公安交管部门批准的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对外从事收费停车业务的临时占道停车场,车主与停车场没有建立明确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一般应认定为场地使用关系。而明确保管合同关系的认定,应以“停车场地经营者与车主是否履行了交押机动车行驶证或车钥匙,是否发放停车证或其他凭证手续”来认定。该案中停车与机主之间就未履行上述相关手续,故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应系场地使用关系。

  杜法官表示,目前我国的停车场地可分为专业停车场、公益停车场地和消费停车场地。专业停车场是一种专门从事停车服务经营活动的停车场,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和公安部门审批许可,以停车服务为主业,并有专门的内部从业人员及专门设备和场地。公益停车场地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

城市规划的要求修建的,在马路边和闹市区等空地划出停车线的停车地,一般没有专人管理后供人们免费停放车辆,但也有一部分属专人负责收费管理的。该案中的路边临时停车场,其性质应属于公益性质的停车场。

  “至于公益停车场收取停车费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因停车收费依据仅仅只能证明该停车行为是有偿行为,而与停车行为的法律性质无关。故停车场收取的费用应属于场地有偿使用费而非保管费,因此市交管局不应担责,这是为什么二审我驳回原告的原因”,杜法官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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