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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处长服刑期间仍按月领退休养老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3日10:1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记者昨日获悉,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近日在复查一起案件时发现,一个曾因犯贪污罪被判刑的罪犯在被判刑后,仍然在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这与有关法律相悖。检察机关立即向当地社保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追回已发放退休养老金,并进一步堵塞社保漏洞。 贪污安置费 女处长获刑 林朝英原系宜宾市旧州工业开发区管委会用地管理处副处长。1992年,宜宾市政府决定对旧州工业开发区部分土地实行国家统征。林朝英利用手中的权力,于1997年6月和1999年3月,假冒当地人叶某、林某之名,分别与自己签订《购房名额转让协议》和《购房计划转让协议》,后分别持上述协议,找到当地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签字盖章认可后,骗取了开发区管委会2个2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指标,加上用6000元向当地人陈某购得的一个2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指标,获得了开发区管委会安置在当地某小区的住房一套。 接着,林将上述住房安置指标与某安置户的住房对换后,以8000多元的价格购得面积为60多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一套。2001年10月,林将该套住房以他人的名义,以45000元的价格倒卖,从中获利3万余元。案发后,林退清了全部赃款及非法所得。去年11月,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林有期徒刑1年。 查案查出问题 罪犯在领养老金 检察官在复查该案时发现,去年7月,林就在翠屏区社保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从当年8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316.7元,即使在林服刑期间仍有人在替她领养老金。 正在服刑的罪犯是否应当领取养老金?检察官查阅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后表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应该停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社保部门称,由于不知道林已被判入狱,且发放养老金又是通过银行代发,无须核对本人身份,由此出现“疏漏”。 建立信息衔接机制 堵塞社保漏洞 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李建律师认为,根据国家劳动保障和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教的,包括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应暂停发放,也不能参加政策性的调资等,必须在刑满释放后才重新开始发放并参加政策性的调资等。 李律师认为,林被判刑后仍在按月领取养老金暴露了一些地方或部门管理上的漏洞,此外,相关部门信息衔接机制不畅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社保部门管理和发放退休养老金人员较多,加紧建立社保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信息衔接机制、保证信息畅通迫在眉睫。 律师说法 发出检察建议社保全面清查 检察官意识到,类似林朝英这种情况的也许还有,由于缺乏相应的信息衔接机制,可能导致社保资金的错误发放。为此,检察院立即向当地社保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及时处理,追回已向林发放的养老金。 昨日下午,翠屏区社保局局长徐光春介绍,他们非常重视检察建议,立即展开了全面清查。从目前初查情况看,被判刑后仍在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的只有林朝英一人。“我们将通过此事,加大力度清查非法领取和冒领等行为,并将及时向媒体通报查处情况。 李林 记者田富友 陈章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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