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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库经理挪用粮款48万购买汽车获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7日12:02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河南省新乡市新华国家粮食储备库购销八部经理李翔龙,因将用于保管国家保护价玉米的48万元现金挪用于购买汽车、摩托车及其他经营活动,7月24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

  2000年2月22日,李翔龙以负责人名义与河南新乡新华国家粮食储备库(简称新华粮库)签订了《粮食购销任务承包合同书》,承包经营新华粮库购销八部,同时与新华粮库签订了《委托代保管国家保护价玉米协议书》,接受委托代保管600吨玉米的任务。协议签订后,新华粮库将600吨保护价玉米折价48万元现金交给李翔龙。李翔龙收到该款后,未收购保护价玉米进行保管,而是将48万元用于购买汽车、摩托车(均登记在其子李鸿昱名下)等固定资产及其在购销八部的承包经营活动,并采取欺骗手段应付有关部门对保护价玉米的检查。2005年9月,新华粮库根据国家保护价粮食退市还贷的要求,多次傕李翔龙交回48万元保护价玉米款或相当数量的玉米,被告人李翔龙以经营亏损为由仅交回单位现金5002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翔龙作为新华粮库购销八部负责人和实际上的个人承包者,接受委托具有保管保护价玉米的职责,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其承包经营活动,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拒不退还,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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