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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练习跆拳道时被学员踢碎面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1日00:33 新商报

  6月14日,新商报报道了市民邹先生曾在我市一家跆拳道培训学校学习跆拳道,在与一名15岁学员小隋进行对打训练时,被小隋踹中面部,导致右部面骨被踢成粉碎性骨折。事发后,因为未得到满意赔偿,邹先生将小隋的家长和跆拳道培训学校一同起诉到法庭。昨日,中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小隋家长和跆拳道培训学校各承担40%的责任,邹先生承担20%责任。

  事件回放

  跆拳道对打训练中学员被踢伤

  2005年,40多岁的邹先生在中山区一家跆拳道培训学校学习跆拳道。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他逐渐由一名白带学员晋升为栗带学员。同年11月16日晚7时左右,邹先生与一名白带学员在培训学校内进行跆拳道对打练习。对练中,时年15岁的小隋突然飞起一脚,踹中邹先生面部,邹先生当即摔倒在地,后经

医院诊断,其上颌骨骨折以及右侧颧骨等处骨折,共花医疗费15000余元。

  去年5月,邹先生将未成年人小隋的家长和相关培训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赔偿金等共计17000余元,并要求跆拳道培训学校返还学费1000元。

  争论焦点

  体育运动中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在庭审过程中,小隋家长辩称,小隋在与邹先生训练中对其造成的伤害属于意外。跆拳道本身是对抗性及危险性极强的运动,虽已经带全护具,也不能完全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邹先生对此应该清楚,而他是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参加此项运动的。因此,对在训练过程中出现的伤害,小隋家长表示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而被告跆拳道培训学校辩称,学校的教练为邹先生和小隋提供了全部护具,在练习过程中,对打是必要的练习过程,而且面部是重要的得分部位。在邹先生与小隋的此次对打训练中,教练已把全部要领告知了学员,因此,培训学校在此过程中没有责任。

  一审判决

  三方都有责任按相应比例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邹先生到该跆拳道培训学校学习并缴纳了学费,培训学校理应保证邹先生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在邹先生与小隋此次对打练习前,培训学校没有进行安全讲解,因此,培训学校应该负担40%的责任。而小隋踢伤邹先生虽然主观上没有故意,但客观上使邹先生身体受到伤害,因此,其也应该承担40%的责任。同时,邹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跆拳道运动存在较强危险性的情况下,仍然参加此运动,因此对受伤害的结果也应该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因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小隋赔偿邹先生医疗费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近7000元;培训学校赔偿邹先生医疗费等也将近7000元;培训学校退还邹先生学费1000元。目前,小隋的家长表示不服该判决,准备上诉。新商报记者曲家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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