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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放弃早产儿治疗被判遗弃罪 获刑6个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06:00 今日早报
□实习生 张高峰 本报记者 陈洋根 “屠才良被判有罪,而且判处有期徒刑完全出乎意料。”为屠才良辩护的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陈俊华律师昨天下午对记者说。 一个多月前,屠才良被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为他放弃治疗自己体重仅950克的早产儿子,而是把孩子抱回家,导致出生才一天的早产儿夭折。 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于上周作出一审判决。陈俊华律师到余杭看守所会见了被羁押的屠才良,并征求屠对上诉的意见。 “整个会见过程中屠才良的情绪非常激动。”陈俊华律师说,在一个多小时的会见中屠始终认为,自己不是医学专家,也不懂法律,他只是听了医生的话,觉得孩子治不了了,加上自己也没钱治,才把孩子抱回家的。 屠才良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显示,屠的年收入为1.8万元。据早产儿出生医院相关护士事后证言,早产儿的治疗费用一天要1000元至2000元,而且需要治疗2—3个月。 没钱放弃早产儿治疗被判刑 法院的判决是8月1号下达的,原先被取保候审的屠才良在宣判当天就被收监,昨天离上诉的最后期限还有6天。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11日,屠才良妻子早产得一男婴,胎龄6个月25天,体重950克。医生告知屠婴儿有呼吸困难、体重超轻等症状,需要抢救,但抢救费用较高,以及即便婴儿抢救存活也可能出现后遗症等情况。屠才良因不愿意承担其儿子的治疗费及担心婴儿长大后会留下后遗症,未与其妻子等人商量,擅自决定放弃抢救,而后,将婴儿从医院新生儿科抱回家中,交由其母亲照顾。由于未得到必要抢救,该婴儿于次日凌晨5时许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屠才良对刚出生的儿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其却怕增加自己的经济负担,放弃对婴儿的必要救治,造成婴儿死亡,属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屠才良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屠才良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同事都不敢相信他被判有罪 很快,屠才良被判刑的消息就传到他事发前工作的杭州一家炼钢公司,屠是这里的老员工,1981年开始就在这里上班。得知消息的公司同事大都不相信这会是真的,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么多年屠才良都是老实巴交的一个人。 屠家共有三兄弟,他最小,因为结婚买房,已经用去屠所有的积蓄,还欠下了10多万元的外债。因为公司收入低,家庭状况又不是很好,44岁的屠才良去年5月才经人介绍认识现在的妻子卫某。 屠才良在三墩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到2008年才能交房,屠才良到案发前仍和年迈的父母挤在余杭崇贤老家的破旧老房子里。单位在屠申购经济适用房时给屠才良开具的收入证明是每年1.8万。而据其自称,在这之前每个月的收入只有几百元。 根据屠事后供述,他与卫某是去年9月28日结婚的,但在7月20号就发现妻子已经怀孕。卫某身体一直不好,婚后第三天说肚子痛并回了娘家,随后被送往医院看病,10月21日还进行了住院治疗。 夭折的婴儿也是卫某怀上的第一个孩子。屠才良说,住院期间妻子的血压一直很高。到今年1月8日左右,主治医师告诉他们,因为卫某是高龄产妇,且身体状况不好,一旦孕妇抽搐的话,对孕妇的生命是有威胁的。屠才良于是表示首先要保大人的生命为主,所以1月10日晚上7点钟,妻子和他商量后,就叫他全权负责这件事情。当天晚上决定第二天剖腹生孩子。 律师质疑 孩子父亲有罪医院能否免责 之前,本报对该案被提起公诉的报道被网站转载后,网友就对屠才良的做法是否道德或涉及违法犯罪展开了争论。 IP地址显示为上海松江区的一位网友认为:放弃是明智的,勉强养活了将来孩子和大人都要受罪! 江西的一位网友则认为:这是一起悲剧,没有社会救助,光判刑又有何用,贫困人群有病不治等死,是否该将其判刑呢? 而杭州的一位网友则表示,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一事件,都觉得这个父亲太不负责任了。 “父亲因没钱放弃早产儿治疗,那么负有救死扶伤义务的医院,在本案中是否负有责任呢?”屠才良的辩护律师陈俊华认为,与旧刑法将遗弃罪的扶养义务局限在家庭、亲属关系中的狭隘范围不同,新刑法规定遗弃罪的义务来源并不局限于家庭、亲属的扶养义务,凡负有法律规定或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主体,如果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均应承担责任。因此,在这起案件中如果屠构成犯罪,那么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是否也构成遗弃罪?因为医院作为社会公益机构,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陈俊华提出,屠才良不是医疗专家,医生认为早产儿病危、即使救治好也有后遗症的说法,还有高额的救治费用等是否对他存在误导,导致屠最终决定放弃治疗?从现有证据看,医院并没有告知屠才良婴儿能治愈的几率有多大。 陈俊华律师还认为,在本案中,屠没有经过妻子同意将出生才一天的婴儿抱回家,但并没有将其遗弃在路边或其他地方,而是交由母亲照顾,主观上并没有遗弃的本意。同时认为,即使屠构成犯罪,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应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特别是对社会危害较轻刑事犯罪,但对屠才良有期徒刑的判决是否能起到这样的效果,还值得商榷。 学者评议 不仅是家庭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虎毒不食子。”浙江工商大学社会学博士马良引用古语分析此案。他认为,屠才良老来结婚、生子,遗弃孩子应该不是出自他本意。 “屠才良放弃早产儿治疗反映出的不仅是一个家庭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弱势群体的社会问题。”马良说,人的生命是不可重来的,当一个人(包括婴儿)处于被遗弃的境地,并不仅仅是家庭遗弃了他,也可能是社会遗弃了他。屠才良因为收入低、又背负债务,从而担心医药费过高放弃治疗孩子,很难认定这单纯是家庭的遗弃。 遗弃的背后有父母的辛酸泪,怎么能将责难的矛头单指向父母与家庭呢? 如果这件事发生在一个人人有医保的家庭里,社会救助机制健全,婴儿被遗弃的事情就可能不会发生。考虑到人是一个复杂的权利义务综合体,遗弃罪强加了家庭义务的时候,并不能免除社会与政府的责任。必须避免以遗弃罪给家庭以不堪承受之重,显示社会不仅关心婴儿,也呵护每个家庭。马良认为,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保障体系的建立,屠才良式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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