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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劫被迫说出银行卡密码 绑匪持卡消费2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02:43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邬科 通讯员 越法宣) 拿着被劫者的的银行卡,绑匪在中华广场某珠宝行一口气刷卡消费25万元。获救后,找不到凶手的受害者李女士以“审查不严”为由将某珠宝行及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广州越秀区法院判珠宝行只需赔偿一成。

  受害者讲出密码 绑匪买25万珠宝

  据原告李女士诉称,2006年11月24日晚10点半左右,自己在广州大道北误上假的士,被人绑架,至26日凌晨2点左右才放出。原告的“理财金账户”银行卡被罪犯抢走,并被迫说出密码。之后,罪犯数次通过银行柜员机取款17000多元,并于25日10点左右在中华广场某珠宝店刷卡购买25万元珠宝。

  公安机关调查得知,罪犯在刷卡单上错签了两个与李某姓名均不同的名字,更不同于李某的预留签名。李女士认为,被告某珠宝行在此异常情况下仍然接受大额刷卡消费,对此负有过错责任,要求被告赔偿银行卡刷卡损失。

  对此,珠宝行解释道,持卡人持正确密码消费,珠宝行没有办法辨认持卡人的身份情况。使用储蓄卡消费只需密码准确即可,无须核对签名,而且该卡背面没有预留签名,因此己方不存在过错。

  刷卡签名有异商家照样交易

  经过调查,犯罪嫌疑人刷卡后签名为“李愁容”“李秋容”,其中“愁”字有涂改痕迹。

  越秀区法院认为,在储户与银行签订的《理财金账户章程》及特约商户与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银行签订的《POS业务协议书》中均可见,储蓄卡以使用密码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证,理财金账户卡背面有否预留签名、使用POS机刷卡签单上的签名与合法持卡人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不是特约商户审核“是否有效交易”的充分必要条件。

  然而,犯罪嫌疑人在消费签单上的两个签名明显不一致,有明显涂改痕迹,珠宝行没有尽到充分谨慎注意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确定其赔偿比例为10%。原告告知他人密码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法院确定其赔偿比例为90%。据此,法院判处被告某珠宝行及其所属公司赔偿李某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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