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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行窃抢劫被抓 拒绝招供被判三年(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08:56 大河网
男子行窃抢劫被抓拒绝招供被判三年(图)
从进看守所到法院宣判,他一语不发

  小偷变成了哑巴

  “那个人咋会是个哑巴?他偷东西时可是会说话呀。”当公安人员再次调查刘艳(化名)时,她不相信,小偷会在被抓后就变成了哑巴。

  刘艳是太康县人,其父刘星(化名)在太康县城东关老十字街开有一副食品店,对那次被偷的经过,她至今记忆犹新。

  刘艳说:“那天11时40分左右,我和俺爸都在商店里,俺爸在商店的门外面卖东西,我在厨房里给小孩做饭。做好饭后,我到商店里,看到一个年轻人正在拿我的挎包,我问他干什么,他手往柜台下面指了指说:‘你没听明白?’意思是要买东西,那人是外地口音,说着就要向外跑。这时俺爸过来了,问是咋回事,我说那个人是小偷。俺爸拦着他不让走,我顺势把我的包夺了回来。”

  “在打斗中我的手被他咬破了。”刘艳的父亲刘星说,“我紧紧抓住那个男子,他看跑不掉了,先是掰我的手指头,后用嘴咬,咬不开就用手打我。后来周围的群众赶来,才把那个小偷制伏,送到城关派出所。”

  刘艳说的“那天”是2006年11月15日。小偷被警察带走后就成了哑巴,在接下来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一句话都不说,使本案成了“零口供”案。面对“零口供”,司法机关能对其定罪判刑吗?

  审讯时困难重重

  太康县公安局的预审员王昌永说:“这个人啥也不说,我们以为他是哑巴,就带着聋哑学校的老师当翻译,问了他一天,一个字都不说,连名字都不知道叫什么。”

  王昌永说,他们又换了个方法,给他纸和笔,让他写自己的名字,他在写下“12345”后,再不愿意多写。

  “也许他认为,他不说话我们就没有办法了。我们就深挖细查,完善证据,勘验案发现场,重新调查受害人,并对知情人逐个进行调查,对被盗物品作出价格鉴定,使证据间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太康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明立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口供是7种证据形式之一,即使缺少口供仍然可以证明犯罪和打击犯罪。以侦查机关的现有条件,应当能够担负起收集其他6种证据的责任,侦查机关完全有能力,收集尽可能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制作细致严密的勘验、检查笔录。现有的法医鉴定、痕迹鉴定、DNA鉴定、ABO血型鉴定等足以将其他证据有机地联系起来,使犯罪嫌疑人在以上证据面前无法抵赖。

  “零口供”不等于沉默权

  “这是个比较特殊的案子,‘零口供’的案子以前接触得不多。”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的副检察长司明贤说,过去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在决定批捕与否时,就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各种证据间有无矛盾,从中发现问题,找出矛盾点,为公安机关提供侦查方向。而这个案件比较特殊,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就不存在矛盾点,只能深入调查,从知情群众的证言中来完善证据。

  司明贤说,太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来报批捕材料时,虽然说犯罪事实存在,但不知道要逮捕的人叫什么,家住哪里,也不知道年龄多大。检察院接到材料后比较慎重,将案卷退查,同时指导公安机关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查清“无名氏”的基本情况,对其作骨龄鉴定,看他是否到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2007年4月13日,开封顺天

司法鉴定中心受太康县公安局的委托,对“无名氏”作了骨龄鉴定,骨龄鉴定结果为18周岁,由此推算,“无名氏”作案时已到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4月30日,“无名氏”被以涉嫌抢劫罪批捕。

  “‘无名氏’不像个聋哑人,我怀疑他是装聋作哑。”张新勇是太康县检察院起诉科副科长、本案的公诉人,他之所以说“无名氏”是装聋作哑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张新勇接手案件后带领聋哑学校的教师去提审“无名氏”,“无名氏”就按着肚子,比画着饿了,让给他买吃的,吃饱喝足后,再给他打手势、问话,他就不看你了,也不接你的话,不和你交流。如果是真正的聋哑人,他会认真地看手势,而不会无动于衷。

  张新勇说,虽然“无名氏”不开口说话,不为自己辩解,但他还是严把证据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才将其提交法庭审判。

  “零口供”与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是不是一回事呢?张新勇认为,二者并不是同一概念,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学理上是不承认沉默权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说明我国法律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是,法律不强迫被指控者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司法人员也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上述观点并不矛盾,对此不应理解为法律赋予被指控者沉默权,而应理解为司法人员不得强迫其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更不得刑讯逼供。

  2007年6月8日,“无名氏”被提起公诉。

  没有在判决书上签字

  6月23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开庭对“无名氏”进行了审理。张新勇出庭支持公诉。

  法庭上,“无名氏”仍是一言不发,一副我不开口奈我何的架势。

  7月18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对“无名氏”涉嫌抢劫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无名氏”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无名氏”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无名氏”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据本案主审法官说,让“无名氏”在送达回证上捺手印时,他反应极快,迅速后退,无论如何都不愿意捺手印。从公安局到法院,“无名氏”拒不捺一个手印。从被抓到审判,“无名氏”没开口说一句话,在看守所亦是如此。

  对“无名氏”的“零口供”被判刑案,太康县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周新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口供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对其可以采信,但不能轻信,不能只靠供述定案,无口供就不定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是当场抓的现行,有目击证人和受害人的证明,证据很扎实,能证明“无名氏”有犯罪事实,对其定罪量刑不存在问题。鉴于“无名氏”犯罪时不滿18周岁,按照刑法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不能因为他不开口说话就放人,也不能因他不开口就加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还是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做到不枉不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吴金鹏认为,在“零口供”情形下定罪,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对其他证据审查认定能力的提高,目前科学技术手段提供的证据是“零口供”情况下刑事司法的重要证据,如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高科技技术手段带来的证据,这样对于司法人员的证据认定能力要求越来越高。面对这些挑战,司法人员必须更新司法理念,转换思维模式,增强对科学技术手段取得的证据的鉴证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查明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正确地定罪。“零口供”案的意义不仅在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社会哲学的阐释,更在于它体现了刑事司法理念的一种进步,这实质上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的一种平等尊重与保护。

  律师说法

  就本案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任成宇。

  问题一:“无名氏”是在偷东西时被受害人抓住的,检察院为何按抢劫罪对其批捕、起诉?

  任成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夺、盗窃等犯罪活动中被发现,如果犯罪嫌疑人为掩盖罪行或者完成犯罪行为,对受害人或者发现人、扭送人等实施暴力、威胁等行为,则犯罪性质发生转化,转化为抢劫犯罪。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检察院以抢劫罪对文中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批捕、起诉等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问题二:如果“无名氏”是聋哑人的话,能否对其从轻处罚?司法实践中有无鉴定被告人是否为聋哑人的要求?

  任成宇:根据其健康状况,在量刑时可以个案考量。应当对被告人犯罪时的健康状况予以鉴定,因为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管恶性的认定问题。

  问题三:“零口供”被判刑,你认为本案的意义何在?

  任成宇:从基本法理上分析,“零口供”的核心内容是在犯罪嫌疑人没有作出有犯罪情节供述的情况下,以其他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锁链作为最终定罪的依据。虽然目前这种理论还不完善,理论界还存在不同观点和看法,但司法实践中能够实现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正确定罪,无疑是现代司法理念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产生作用的结果,全面贯彻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证据规则,做到了“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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