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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被精神病同事砍伤诉单位赔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1日01:40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吕佳瑜 通讯员 李力)因琐事与同事白某发生口角后,振远护卫的保安小姜被其用消防斧砍成重伤。为此,小姜将振远护卫中心第九支队和白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9万余元。8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5年3月2日上午,振远护卫中心第九支队的白某和小姜、王某二人在宿舍发生口角,并被姜、王二人殴打。白某于当日晚上23点左右,用消防斧将熟睡的小姜砍成重伤。后经司法鉴定为10级残疾。 随后白某被提起公诉。经医学鉴定,证实白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为限定责任能力状态。2005年7月25日,白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小姜认为,他治疗花去巨额费用,振远护卫中心第九支队仅支付了3.8万余元,遂将第九支队和白某起诉到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损失19.4万余元。 振远护卫中心第九支队认为,案发时,小姜与白某不是在工作,所以单位对此并没有过错。单位在聘用人员时,无法对聘用人员的精神状态作出判断,所以其聘用白某的行为与小姜的伤害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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