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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撞死人未保护现场被判赔2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00:19 新商报

  旅顺居民王国忠在公路上没走人行道,被杨军驾驶的轿车撞倒,而司机杨军没有保护现场,王国忠不幸身亡。死者家属将司机和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80000余元,以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昨日记者获悉,旅顺法院审结一审判令被告杨军赔偿247449元,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1月17日,家住旅顺口区的王国忠去水师营街道某村办事,在返回途中经郭水路三八里路段时,不幸被杨军驾驶辽B5893X号轿车撞伤,发生事故后司机杨军驾车回家找人后回到现场,王国忠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军驾车未保障安全及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的行为,违反道路

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是肇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行人王国忠未在行人道内行走的行为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是肇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死者家属向肇事司机杨军、车主杨敏兰索要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0000余元。但肇事司机杨军只同意赔偿其中的70%,并强调王国忠没有在人道内行走其本身有过错。车主杨敏兰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的意见,王丽丽(死者之女)和王福全(死者之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杨军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杨敏兰系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王丽丽系未成年人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用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王福全有生活来源其不符合被抚养人的条件,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原、被告之间事故责任比例应按2:8负担,即原告负担20%的责任,被告负担80%的责任。二原告的亲人因

车祸死亡给家庭造成长期痛苦,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应予支持,但其要求过高应予调整,综合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40000元为宜。最终,法院判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王丽丽、王福全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拖车费、检测费、停车费、拍照费等费用合计247449元;被告杨敏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孟庆友 记者单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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