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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状告三个交警大队索赔1.01元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12:20 红网-潇湘晨报

  红网长沙8月22日讯 (潇湘晨报记者任晓杜 通讯员铁笔) 没有放置年检标志上路,连遭交警扣罚,市民王维波不服三个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将天心区、芙蓉区、开福区三个交警大队告上法庭,分别索赔1元误工费和1分钱精神损失费,目前已有两辖区法院受理此案。昨日,开福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维波不服开福区交警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并当庭判决开福区交警队胜诉。

  昨日开庭时,王维波拿着厚厚一叠材料独自一人走进法庭,并没有聘请律师。他诉称其驾驶的牌照为湘A38844摩托车证照齐全,每年都按时进行了安全技术检验并年检合格。可不知道何缘故,长沙市交警支队机动车检测站始终不给其发年检合格标志,多次索要未果。于是王只得将年检合格报告单随身携带,从2003年至今年3月3日,每逢遇交警检查,王就将年检合格报告单给其看,每次都能得到放行,可今年3月3日、3月7日、5月14日就没那么幸运了,均被执勤交警处以暂扣车辆、罚款200元的处罚。

  今年3月7日9时30分,当王驾车行驶在清水塘路八一路北口至展览馆路口时,被开福区交警以“上道路行驶的

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为由,对其扣车并罚款200元。王不服该处罚决定,遂于5月5日向长沙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6月29日,市交警支队回复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故将其告上法庭,诉情法院撤销长公交决字(2007)第000017995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还停车拖车费等,并索赔误工费1元,精神损失费1分。

  对于王维波的起诉,开福区交警大队的民警认为王驾驶的

摩托车确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当时对王进行强制措施时,王表示无异议,并签名予以确认,至于王究竟为何未取得年检合格标志,与本次执法并没有直接关联。

  “我的车子已经年检了,只是没有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并没有对社会构成危害。”王认为多年来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并非自己的责任,不必为检测站的过失承担责任,且自己的行为并未对社会构成危害,不应受到处罚。

  经过两轮辩论,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认为开福区交警大队对王维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予以支持。另驳回王维波的诉情,诉讼费及传达费由王承担。对此结果,王维波表示将继续起诉。“雨花区、

芙蓉区的案子应该会赢。”雨花区法院在8月10日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决定择期宣判。另外,王维波已着手起诉芙蓉区交警大队。

  [稿源:红网综合][作者:任晓杜 铁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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