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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弱男子洗澡溺亡 浴池被判赔偿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2:02 燕赵都市报

  本报秦皇岛电(记者李淑丽、郭春雨通讯员李凤蕊)病弱男子到浴池洗澡,不慎溺水身亡,引发了一起官司,一审法院判浴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浴池被判赔偿7万元。日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浴池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该案经历近一年之久终于尘埃落定。

  2006年8月18日,家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迎春里的赵某(男,59岁)到海港区某大众浴池洗澡,谁知这一去就再也没回来。赵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提出尸检申请,结果表明死亡原因系生前溺水死亡,家属遂以浴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浴池管理者支付各项费用25万余元。海港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浴池方辩称,正常人不会洗澡溺水死亡,因为死者生前拄着拐杖行走,有脑血栓和心脏病史,且一直服用治疗药物,应为脑出血发病死亡而非溺水死亡。浴池方已尽救助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患有多种疾病,明知自身行动不便,应由家人陪护,在没有家人陪护的情况下独自洗浴,不注意自身安全,造成溺水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浴池管理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赵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令浴池管理者赔偿赵某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的40%总计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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