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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狗进屋咬伤邻居小孩 法院判屋主赔1.8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4:42 重庆时报
野狗进屋咬伤邻居小孩法院判屋主赔1.85万
昨日,小明终审胜诉 本报记者 王远凌 摄

  小明在邻居家玩耍时吃糖,被院子里的狗撞见,狗凑过鼻子嗅个不停,小明左闪右躲,脸被咬得血肉模糊。小明家人找邻居赔偿,却被告知那是野狗,拒绝多付医药费,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昨日,市五中院判决认定,野狗虽不属邻居圈养,但由于进了邻居家,邻居便是实际管理人,应负主要责任。

  野狗入室咬人后失踪

  小明出生在荣昌县清升镇街上,事发时才两岁。八千是小明家对面的邻居,与小明年龄相仿,两人经常到对方家里玩耍。去年10月2日下午,小明在家门口玩牌,八千凑过来,趁小明不注意,一把将牌抢走,往自己家中跑,小明也追到了八千家里。为了能继续玩牌,八千拿出一块糖来讨好小明。正当小明在屋里高兴地吃着糖果时,一条约70斤的大狼狗突然跑到小明跟前,凑过鼻子,试图吃小明手中的糖果。可小明拿着糖左晃右晃就是不给。狗急了,一口咬向小明的左脸,长长的“狼牙”刺进了小明的脸,顿时小明的左脸血肉模糊。事发后,肇事狗不知去向。

  脸上留疤属10级伤残

  听见惨叫,小明的婆婆赶紧跑来将小明送到卫生院。第二天,小明转院到了荣昌县人民

医院,住院7天后出院,但脸上却留下了伤疤。后经过荣昌县
司法鉴定
所鉴定,小明属10级伤残,需要续医费3000~5000元。小明父母找到邻居,要求赔偿住院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续医费等共计2.6万元。而邻居称,已经支付过736元,况且狗又不是自己养的,不该赔那么多钱。

  邻居被判赔偿1.85万

  今年4月2日,小明父母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6万元。5月17日,荣昌县法院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八千父母坚称肇事狗是野狗,不该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八千父母对狗负管理责任,小明被咬伤是疏于管理所致,应赔偿。小明的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义务。法院因此判定,小明家人承担30%责任,八千父母承担70%责任,即赔偿1.85万。八千父母不服,上诉到市五中院。市五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无过错也需担责

  为什么野狗咬人,八千的父母有赔偿责任呢?本案的审判长市五中院胡法官认为,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责任人没有过错,但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胡法官认为,野狗跑进八千家院子,八千父母就成为了野狗的“实际管理人”。虽然狗不是八千家养的,但可将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看成是建筑物的管理者,野狗跑进了管理者所管理的场所,管理者就有权利、也有义务管理好野狗,不让它伤人,如果一旦发生狗伤人的后果,房屋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市民,如果野狗跑进了你所管理的场所,你就有义务和权利去管理好它,否则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责任。(本案均系化名)本报记者张力

  新闻链接》

  摊下野狗咬人 卤菜摊主赔钱

  2005年7月15日下午,巴南区花溪镇的居民贺晓兰(化名)带着9岁的儿子丁小伟(化名),准备在卤菜摊主郑碧玉(化名)处买点卤菜回家佐餐。就在贺晓兰专心挑选时,儿子丁小伟却对摊下趴着的一只狗产生了兴趣,蹲下去想逗弄一下。哪知狗儿突然飞扑过来,咬住了小伟的左脸。丁小伟住院四天,共用去医药费、护理费等2238.99元。

  贺晓兰认为,郑碧玉摊下的狗咬伤了自己儿子,医药费应由她赔偿。郑碧玉却称,伤人的狗不是自己养的,也不是替人看管的,根本不知狗主人是谁,她没有责任。贺晓兰遂以儿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郑碧玉赔偿各种费用共1.1万余元。

  巴南区法院审理认为,郑碧玉在开放的公共场所经营卤菜摊,应当预见趴在其摊下的狗可能对来购买卤菜的顾客造成危险。但她却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来预防危险,导致丁小伟被狗咬伤,所以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丁小伟全部医疗费用2238.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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