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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冒名当教师 向9名被告索赔4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15:21 大江网-新法制报

  自今年4月份,本报一直关注上饶市广丰县女子邱冬芳在12年前被人冒名顶替,受教育权被侵犯一事。本报“公益律师”团在得知邱冬芳的遭遇与家庭经济状况后,决定向她伸出援助之手,免费为其代理诉讼官司维护合法权益。事件曝光后,江西省教育厅、上饶市教育局、广丰县教育局、广丰县监察局着手对此事调查,在行政上对相关涉案人员予以处理。

  同时,在得到本报“公益律师”——法报律师事务所杨峻、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屠燕玲支持后,邱冬芳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昨日上午8时50分,该案在广丰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民事索赔:原告向9被告索赔45万余元

  原告邱冬芳在7月时曾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冒名者吴某及当年班主任周某、广丰县排山中学、广丰县教育局、广丰县公安局等9方列为被告,提出37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请求。在考虑其他因素及损害事实后,她再次提出了456463元的新赔偿要求。

  在庭审现场,本案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吴某及其父亲并没有到庭,由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记者在民事诉讼书中了解到,邱冬芳当年的中考分数已过了上饶师范学校的委培分数线,并且上饶师范学校也向邱冬芳发出了录取通知书,由于被告排山中学及其班主任老师未将考试成绩及委培分数线通知到邱冬芳本人,并将录取通知书交给前来冒领的被告吴某,再加上本案其他被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才使得吴某能够在其父亲的策划下有了冒名顶替邱冬芳上学、工作的条件。而上饶师范学校对报到新生审查不严,最终造成邱冬芳的姓名被人冒用,从而使其失去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机会。

  因此,原告邱冬芳要求,冒名者吴某立即停止对其姓名权的侵权,9被告赔偿因姓名权、受教育权被侵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的损失共计人民币456463元。

  ●庭审现场:原告几度泪洒法庭哭诉“黑户”心酸

  邱冬芳被人冒名顶替后,户籍也随之莫名失踪,成为一名“黑户”。邱冬芳曾多次到派出所找寻户口的下落,都无果而返。当邱谈起这段经历时,情绪显得十分激动,几度泣不成声。

  在外打工期间,邱冬芳因没有身份证一直办不了暂住证。有一次,自己抓住一个小偷,可在到了派出所听说要做笔录后,担心怕查出没有暂住证,她便以上厕所为名偷偷溜走。为了方便外出打工,邱冬芳借用她妹妹的身份证,在自己通过努力考得餐厅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发现资格证上性别被登记错误,因为没有自己的身份证,一直不敢去更改,使得此证书成为一张废纸。

  在法庭上,邱说最让她感到痛苦的是,户口的失踪导致她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她说,由于没有户口,结婚证一直办不下来,为此男友怀疑她是由于以前结过婚,所以户口被人迁走。

  ●庭审焦点:被告否认侵害原告受教育权

  在庭审中,双方对吴某侵犯邱冬芳的姓名权均表示认同,但对于吴某是否侵害邱受教育权、赔偿数额及责任过失划定存在较大争执。

  吴某父女代理律师认为,吴某只是侵犯了邱的姓名权,并没有侵犯邱的受教育权。因为吴某录取的是师范类委培生,当年争取委培指标十分困难,吴某的父亲通过关系取得,所以邱冬芳此后没有继续接受教育与吴某在法律上没有因果关系。同时,上饶师范学校代理人认为,就算当时邱冬芳没有收到任何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但只要邱有继续读书的意愿,就会寻找其他上学机会,那么也不可能发生吴某冒名顶替的事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邱冬芳自己放弃了受教育的权力。

  对于邱冬芳提出的45万余元的赔偿要求,9被告均认为过高。吴姓父女的代理人认为,江西关于精神赔偿规定最高标准为5万元,而在本案中邱提出18万元明显过高。他称,邱冬芳要求吴某赔偿以她名义冒领的工资及以后工资损失共计24万余元,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吴某领取此笔工资是在自己付出劳动的前提下,不存在冒领之说。

  对此,原告代理人指出邱冬芳的受教育权被侵害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造成邱冬芳的学籍卡、档案及户口等资料遭到恶意篡改和迁移。邱的资料被他人盗用后,吴某已拿到本属于邱的录取通知书,而按照我国录取规定,一个学生只能收到一份录取通知书。当年,虽然邱冬芳没有被填报的第一志愿录取,但已上了当年重点高中的录取分数线,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吴某冒用邱某的姓名,邱将收到第二志愿重点高中的录取通知书,获得继续受教育的权力。

  本案下午的庭审至19时48分结束时并未判决。而原告邱冬芳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

  ●江西省教育厅:冒名读书发现一例严查一例

  记者了解到,吴某冒名邱冬芳在上饶师范学校读书一事被曝光后,江西省教育厅曾派出调查小组到当地调查。5月31日,江西省教育厅分别向上饶师范学校、上饶市教育局发出《关于吴某冒名邱冬芳读书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在函中,省教育厅宣布吴某的毕业证无效,责成上饶师范学校予以收回。同时,责成广丰县教育局收回吴某冒名后取得的教师资格证,清退吴某的教师工作等。对于省教育厅作出的处理意见,吴某曾表示不服,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在复议期间,吴某又撤回申请。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江西省教育厅师范处邱处长表示,以非法手段冒他人之名读书的行为,是我国教育事业中不能允许的,只要一经查实,都将严肃处理。在此起案件中,对吴某做出的处罚是严格执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虽然吴某曾提出自己冒名获得上学机会后,也是通过个人努力取得的毕业证与教师资格证,因此认为处理意见过重。对此,该厅认为这不是侵犯吴某的正当权益,恰恰是纠正了吴某所非法获得的“不当得利”。

  ●本报关注:本报“公益律师”首例公益官司

  本报自2007年4月11日起开始关注此事后,分别于4月12日,5月17日,6月20日,7月19日连续刊发5篇文章关注此事进展。本报“公益律师”——法报律师事务所杨峻、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屠燕玲也伸出援助之手,免费为她代理诉讼官司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也是本报“公益律师”首次参与的公益官司。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文/记者蒋瑜香 记者徐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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