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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副主任医师死于医疗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01:20 东方网-劳动报

  53岁的钟女士是一位副主任医师,她深受病人及其家属的尊重。但不幸的是,她生命的终结,竟和一起医疗事故联系在一起。

  2006年2月18日,咳嗽10多天、高烧不退的钟女士到某三甲医院就诊,因病情严重而入院治疗。医院在对她进行了大量的抗炎治疗后,钟女士的病情依然没有好转。在陆续为钟女士做了CT、同位素、心脏超声及各种化验后,医院建议钟女士再做一个微创的胸腔镜检查,以便取活体检查,确定是否是癌症。

  3月14日下午,发着38.3度高烧的钟女士接受了胸腔镜的检查。手术大约进行了4个小时。此时,钟女士的呼吸由呼吸机维持,她面色苍白、毫无知觉。手术后,钟女士的情况很不好,不能说话的她,用写字的方法告诉医生:“请在安静中吸痰,打安定”。3月17日,钟女士出现肺气肿状况,病情开始恶化,两天后钟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

  钟女士死亡后,家属在为她清洁身体时,发现她的背部约有长为25厘米的伤口,而且还在出血。家属认为

医院替钟女士做了与先前手术通知单上不相符的手术,实际上医院为钟女士进行的是剖胸探查术,为此和医院进行了交涉。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家属委托上海海达律师事务所的唐建立和王亦琳律师提起了诉讼。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委托区医学会对钟女士的死亡与医院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今年2月8日,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接到鉴定书后,钟女士的家属和两位律师按规定向上海市医学会申请进行第二次鉴定。

  律师在陈述意见书中指出,医院在钟女士的治疗行为中,程序和实体都存在过错。在程序上,医院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手术直接违法。根据手术同意书,钟女士方同意作胸腔镜下的微创手术,现在医院擅自改变为风险很大的剖胸探查术。这对处在高热状态下的患者来说,存在手术的时机选择不当。根据护理记录,医院还给有气胸症状的病人作了第二手术,即胸腔闭式引流术。此手术既不告知,也没有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无法知晓引流管的位置是否符合要求。综上所述,导致鉴定不能,应由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今年8月2日,在由鉴定专家组7名成员及医患双方各3名代表参与的情况下,由双方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专家对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询问。最后,由专家进行表决,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认为:医院手术指征掌握不严,与患者术后病情恶化死亡有一定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8月10日,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者:吴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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