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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受害者提起维权之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11:27 民主与法制时报

  在原始股诈骗案件中,每只原始股的投资者都在千人以上,投资额大多在3万至10万元之间,其中有一名投资者为购买原始股已先后投入了70多万元。初步估算,全国有关原始股非法买卖的涉案金额将达数亿元之多。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温淑萍 □赵春艳

  经过一个星期的思考,8月14日,王女士终于决定打一场官司,她要让骗她的公司为她的损失埋单。

  3年前,北京的王女士在朋友的极力引荐下,购买了一家公司大量的原始股,期待着该公司上市后能大赚一笔。但买后她发现陷入了一场骗局:这个公司根本没有上市能力。而且法律规定:一个公司成立之初,入股的原始股东们所持有的原始股在公司未上市前,不得公开对外转让。

  王女士在3年多的讨要损失过程中发现,陷入骗局的人很多很多。随着原始股事件逐渐被公众关注,以及原始股

维权案件于7月24日在北京、8月15日在哈尔滨正式立案,王女士和其他许多原始股的股民们喜忧参半:喜的是骗人的公司将得到法律的惩罚;忧的是,在原始股维权诉讼所涉及的四个被告——股份公司、中介公司、原始股东、股权托管中心,到底谁能真正为他们的损失埋单?

  原始股骗局

  说起当初购买原始股的情形,王女士气愤填膺。

  2004年,王女士通过一个朋友的介绍,得知原始股存在巨大利润空间。朋友推荐了一家公司,并信誓旦旦地保证“公司明年肯定上市,即使不上市两年以后会回购原始股,那时的价格会比现在的5元高出两倍以上”,王女士心猿意马:“坐着就能赚那么多钱,怪不得那么多人买。”于是,王女士背着老公拿出了所有积蓄。

  当在朋友的带领下,从中介公司办完购买手续,将“川大三康” 的股权转让卡摆在老公面前时,对法律略有研究的老公告诉她“中了圈套”。第二天,夫妻俩赶到中介公司,要求退股,但中介公司的人说,钱已转到发行原始股的公司,尽量帮他们争取,并让他们回去等消息。

  最终,王女士等来的是:公司无法上市,不回购原始股,中介也不见了……

  据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原始股”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杨兆全介绍,原始股诈骗不仅有公司和股东直接参与转让的现象、股东想转让经过公司同意转让的,还有专门以销售原始股诈骗为盈利模式的。在这三种模式中,都存在夸大宣传、违法销售的嫌疑。

  中国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家专门以销售原始股诈骗的公司,其号称注册资产13亿,在东北做煤矿生意。该公司通过中介推销了1000多万元的原始股,事实上这只是一家空壳公司,嫌疑人在香港仅花了2600港元的注册费。据了解,几名涉嫌诈骗的嫌疑人已被当地警方抓获。

  随着原始股诈骗案的暴露,更多购买了原始股的投资者开始集聚在一起商量对策,看怎么样才能挽回部分损失。

  之后,几位投资者找到了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该律所里的部分律师具有证券领域长期维权的经验,而且他们从2001年开始进行银广夏证券民事诉讼的代理。杨兆全告诉记者,那个时候他们就注意到“原始股”的问题,但是这种案件涉及面广,难度很大。“原始股的兜售者事先经过精心策划,转让手续较为完备,而投资者自身力量分散,又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维权行动往往中途夭折。”

  随着受骗投资者增多和越来越多投资者的求助,华堂律师所在分析股权转让文件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后,决定和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联合组建“原始股投资者维权律师团”,尽可能地聚集更多受骗投资者,进行集体诉讼。

  目前,原始股投资者维权律师团已经接到求助案件600余起,涉案股份公司增至96家。

  涉案金额达数亿元

  8月15日,原始股投资者维权律师团在他们的博客(wqlaw.cnstock.com)上列出了即将起诉的公司名单。而在这之前,受骗投资者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不愿透露自己的姓名,以及购买了哪家公司的原始股。

  “如果我说了,人家就会知道我是谁了,万一不赔偿我怎么办?就是被朋友们知道了也是件很丢人的事。”

  “怕丢人”的投资者并不在少数。“这个事情反映出来的就是购买原始股的人法律意识不足,生活常识欠缺。”一位原始股投资者告诉记者。

  杨律师却认为,这不仅仅是投资者常识不足造成的,一些诈骗者手段高明,而且是经过了周密的策划。正是这种周密,使得一些投资者在购买之初充满了遐想。

  原始股投资者维权律师团接手原始股诈骗案件后,决定走民事诉讼,并分别将发行原始股的股份公司、销售原始股的中介公司、转让原始股的股东、地方的股权托管中心列为被告,诉讼标的计算方式为:购买原始股金额,加利息、中介费、过户费。

  目前被列为被告的股份公司共有21家,据律师们预测,这一数字随着案件的开审将会递增。杨律师说:“来电话的很多人是受害群体的代表,因此实际上和我们取得联系的有近万 人。”

  据悉,每只原始股的投资者都在千人以上,投资额在3万至10万元之间的居多,其中有一投资者为购买原始股先后投入了70多万元。由此可以初步计算出,全国有关“原始股”买卖的涉案金额将达数亿元之多。

  对于起诉4被告的原因,杨律师归结为:股份公司及原始股股东在明知国家相关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中介机构发行原始股募集资金;中介机构为了赚取中间利润在出售原始股过程中,通过虚假宣传和诱骗使众多购买者上当;在签订原始股转让协议时,股权托管中心在明知未上市公司原始股不能对外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的情况下,依然为其办理了转让手续。这4个环节中,他们都存在违法行为,从而损害了购买者的利益,因此他们应该共同为受害者埋单。

  为何会有如此多的公司和股东去销售原始股?杨律师告诉记者,一家股份公司成立之初,所有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入股,就获得了该公司的原始股。有些公司开了一年半载没有盈利,有些股东想找下家转手,于是就以原始股的名义转让出去。

  但是,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明确规定,股东转让股权,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由证券公司承销。国务院也有明确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任何公司股东都不能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电话、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法规还规定,对于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还要受到相应的罚款。

  四被告之间的责任

  据杨兆全律师介绍,原始股诈骗事件中各方的利益分配是:原始股的面值一般是1元钱,推销时的价格通常是四五元钱,就这三四元钱的价差,中介公司可以吃一两元、推销员分5角、原始股转让者也有相应收益,大家都赚钱了,只有投资者赔个精光。

  投资者们最担心的是,4个被告到底谁能真正为他们的损失埋单。有投资者认为,4个被告中,罪魁祸首是发行原始股的公司,也有人认为如果股权托管中心不给办理,那就没有被骗的事,归根结底还是股权托管中心违法行事酿的错。

  据几位原始股投资者讲,以股东为主转让原始股的股份公司,领导已拒不认账,对找上门来的受骗股民称:“我们公司从来没发行过原始股。”因此,受骗股民们担心这样的公司会赖账。杨律师认为,一些原始股销售中是有文件的,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同意,而转让原始股的股东在过户中,股份公司也都会进行参与、同意,所以他们有责任。

  对于公司和股东都直接参与转让原始股的,杨律师认为:“通过法律手段,他们都应该受到制裁,应该为曾欺骗过的股民埋单。”无可回避的一点是,这类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到股民的追偿。

  “中介公司是这个事件中拿大钱的人,但现在根本找不到人。”一些投资者担心已经蒸发了的中介公司会推卸掉应担的责任,杨律师称“他们跑不了”,通过民事诉讼后,法院自会找他们。如果金额够大,他们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实,这个事件中最冤的是原始股东。”杨律师说,有些股东是因为看公司长期不上市,结果想找下家来卖,委托给中介公司,他们本身也是只求本钱回来,差价还是让中介公司赚走,甚至他们也是受害者。那么,怎么向他们讨要损失,是原始股投资者所担心的。

  记者采访中发现,原始股投资者担心股权托管中心会受到地方的保护,法律无法追究。

  据了解,股权托管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兼政府监管职能和市场化运作功能为一体的管理、服务型机构,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合理、有序流动提供市场化的运作和服务。实际上就是证券登记托管机构。

  “各地成立这样的机构,往往与地方政府及一些原始股公司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投资者之所以相信他们,正是由于股权托管中心的公信性,让投资者感觉‘心里有底’。”一位证券业内人士分析。

  杨律师认为,未上市的公司,公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是违法的,如果股权托管中心办理了,那就要负有一定责任。这些机构的立场,代表国家有关政策的行使,给了股民迷惑性,因此也是行为的参与者。

  但据记者了解,股权托管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法律上对证券登记托管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不十分明确,这让部分受害者一筹莫展。

  谁为受害者埋单

  “说来说去,到底这4个被告谁能真正为我们的损失埋单?”这是原始股受害者反复追问的问题,这一问题相信在案件没有宣判之前谁都不敢做保证,毕竟有的原始股已经购买了5年多,这5年中发生很大变化,包括股份公司是否依然存在、中介公司是否仍然在营业、托管中心的人员变动、原始股股东的生活流向。

  对于原始股受害者担心的“地方会不会充当保护伞,影响案件的进程”问题,杨律师很自信,“证监会打击非法证券买卖很严厉,我们开展的原始股案件也将是全国的诉讼,不仅仅在北京、四川等地的法院立案。在证监会严厉打击下,民众对该类案件的关心,地方政府即使想实施地方保护,也会掂量掂量。”

  据有关资料显示,原始股诈骗事件早在2001年就已暴露出来,当年证监会就出台了《关于处理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通知详细剖析了原始股诈骗方式和细节,并指出:部分投资者虽然对该类活动的非法性质有所察觉,却仍因心存侥幸涉足其中。这类非法活动的发生和蔓延,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危害,对金融秩序的稳定埋下了隐患,必须从速予以打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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