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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母亲大义灭亲举报儿子强奸杀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10:38 民主与法制杂志

  犯罪嫌疑人强奸杀人后,其年近七旬的母亲大义灭亲到公安机关举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论罪应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对于他母亲的举报行为,司法是否应该做出回应?

  - 佳木欣 子 弦

  民女倾诉招惹祸端

  2006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49岁的农民王青平在淮阴区棉花庄乡某人家做小工时,认识了同在这里做工的26岁的桂某。桂某长发披肩,双眼皮大眼睛,胖胖的很是可爱。王青平有意地和她套近乎,不断地夸她长得漂亮,帮助她做些事情,还说以后有机会帮她找工作,很快便赢得了桂某的好感,把他当成可以信赖的大哥一样看待。

  桂某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可以倾诉的对象,就把自己的内心世界向他打开,告诉他自己和丈夫关系不好,目前正在闹

离婚,住到娘家去了。王青平马上不失时机地问:“你娘家在哪个村啊?”单纯的桂某毫无戒心地把自己的住址一五一十地告诉了王青平,她哪知道就此埋下了祸端。

  一个多月后的4月25日,与王青平同居的女人王迎梅离开王青平,去苏南打工了。王青平的身边一下子没有了女人,感到很是寂寞难耐。王青平想到了桂某,那个准单身的年轻女子。于是,5月16日早上,王青平骑自行车找到桂某娘家所在的村,问了个人,正好是桂某娘家的邻居,很快便找到了桂某。桂某看见他感到很意外,但还是热情地邀他进家喝水。王青平说:“我就不进家了,我听说有个饭店最近需要刷碗的人,我介绍你去帮那家饭店刷几天碗。好歹可以赚点钱。”桂某一听,很高兴,马上就同意了。她和自己母亲打了声招呼,就骑上一辆自行车和王青平一同前往。

  王青平当然没有那个供桂某刷碗的子虚乌有的饭店,他把桂某有意带到自己家附近,指着不远处的家门对桂某说:“那里就是我家,现在时间还早,不如先到我家坐一坐。”就这样把桂某骗到了自己家里。到家后,王青平看见老母亲姜秀兰在家,就让其母亲上街买菜。母亲一出门,王青平马上把门关了起来,急不可耐地强行将桂某拽抱到东头房。

  桂某这才意识到“大哥”不是好人,自己上当受骗了。她努力挣扎,想挣脱王青平的魔爪,结果却撞到东边靠墙的

橱柜角上摔倒在地,王青平趁机上去欲将其强奸,却因桂某正处于特殊生理周期没有实施。

  事后,桂某哭着对王青平讲:“没想到你是个禽兽,我要到派出所告你强奸,让你去坐牢。”王青平听后,吓坏了,失去理智的他想都没想,马上伸出罪恶的双手去掐桂某的脖子,一边掐一边恨恨地喊着:“看你还告不告,看你还告不告!”桂某拼命地挣扎着,大声地骂王青平,用手抓伤了他的脸。王青平用左手捂住她的嘴,右手却始终掐住不放,直到桂某渐渐地没有了呼吸,被活活掐死。

  这个时候的王青平似乎清醒了,他知道自己犯了死罪,掩盖罪行的想法很快又统治了他的大脑。他找了一个白色布袋,把桂某的尸体装到口袋里,找一根布绳把口袋扎起。然后,王青平到邻居家借了辆独轮车,将尸体搬上车推到村部南侧的鱼塘东南角,挖坑掩埋。

  大义母亲连夜举报

  王青平的老母亲姜秀兰买完菜往家赶的路上,刚好看到王青平推着小车往回走。两个人一起回到家,姜秀兰看见客人不见了,就问儿子:“人呢?”王青平说:“走了。”姜秀兰简单地做了中饭,和王青平一起吃了。但她总感觉儿子的神情有些不对头,而且直觉和早上来的那个女子有关系。所以吃过饭后,她又追着问人到底到哪去了。内心惶恐的王青平再也没有办法一个人瞒住那个惊天的秘密,就嗫嗫嚅嚅地告诉老母亲,因女孩要告他强奸被他掐死埋了。

  这个意外的消息简直把姜秀兰吓呆了,她怎么都无法想象她的儿子竟然犯下了这样的大罪,她挥起自己青筋暴突的手狠狠地抽向年近半百的儿子,哭着大喊:“你造孽啊!造孽啊!我们怎么向人家女娃家人交代啊!活鲜鲜的孩子就这么没了,你还是人吗?你连畜生都不如啊!”王青平“扑通”一声跪在老母亲面前:“儿也知道错了,儿是一时冲动啊!我对不起人家小桂,对不起娘,让你这么老还为儿操心!我走,走得远远的,娘就当没生我这个儿吧!”下午,王青平又将自己杀人的事情告知其妹妹王树柏,说自己准备外出打工,然后就仓皇地逃离了家。

  晚上,姜秀兰的小儿子王艳林、儿媳徐延美都来了。大家对王青平的犯罪行为都很气愤,然而面对亲人的犯罪,一家人始终意见不一,举棋不定。他们虽然不太懂法律,但杀人偿命的基本道理还是知道的,王青平把人家杀死了,这是不可变更的事实,如果去报案,王青平几乎是死路一条。如果不去报案,也许王青平还能够躲过风头,苟全一条性命。

  商量来商量去,直到夜深都没有结果,大家各自回房休息,打算第二天再慢慢计议。可是姜秀兰怎么能够睡得着啊,每天白天十分辛劳的她平时晚上总是一沾枕头就睡着了,但今天她揣着天大的心思、命大的事情,她实在是无法安睡。不报案,是欺骗政府,明明知道有人杀人还瞒着,这是清白了一生的她无法做到的,她不愿意为自己的晚年添上污点;如果报案,杀人犯就是自己的儿子,那就等于是送儿子去死啊,她怎么舍得?

  一直到下半夜,这位老人终于理清了自己的思路,如果她不报案,即使儿子侥幸逃脱法律惩罚,她的余生却肯定是不安宁的,她的良心会谴责她。即使只是为了自己的良心,她也要去报案。想到这里,她一个个叫醒了已经睡下的子女,郑重其事地告诉他们:“我们去报案,让派出所去抓青平。”大家看她凝重的神色,知道她是下了最后决心了,没有谁再提反对意见,但是他们建议母亲等天亮了再一起去派出所。姜秀兰老人坚决地说:“不能再等了,现在就出发!也许青平还没有逃得太远,公安好抓些。”说完,姜秀兰老人放声大哭。

  5月17日凌晨1时许,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双庄村石庄的乡道上,一个大义的母亲在女儿的搀扶下蹒跚而坚定地向派出所走去。报案后,她们又和公安人员一起到村南侧的鱼塘东南角找寻尸体。

  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全力缉拿王青平。同日上午7时许,王青平在淮安市汽车南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亲属举报法院回应

  2006年8月31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6年9月28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一审宣判:被告人王青平采用暴力手段对桂某实施奸淫,后为灭口又将其杀害,其行为分别构成了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对辩护人提出本案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指控王青平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认定被告人王青平构成强奸罪,不仅有被告人多次供述,且有其母和其妹妹证言的印证,另外,现场勘察笔录证实被害人下身有血、来月经,与被告人供述印证,说明被告人有对桂某实施奸淫的行为。公安活体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脸上有抓痕,客观上反映了被告人对桂某实施奸淫的暴力性。同时强奸也是被告人杀人的起因。因此,被告人行为构成强奸罪。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青平强奸后杀人,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悔罪,并考虑到本案是因其母大义灭亲,到公安机关报案才使得案件顺利侦破。因此,根据上述情节,对王青平可判处死刑,但不需要立即执行。对辩护人请求对王青平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青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青平主观恶性大,作案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由提出抗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王青平在二审法庭上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专家主张宽严相济

  有关刑事审判专家认为,本案是一起强奸后杀人的刑事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案发后其母告发因素的介入,使得对被告人如何量刑争议很大。这一焦点问题的解决与宽严相济、有效地分化瓦解犯罪等刑事政策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因此,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对本案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谨慎的对待。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8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本案中,被告人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杀人既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没有疑义,但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则存在分歧。

  最终一、二审法院裁判选择了后者。理由是:被告人母亲举报犯罪的行为应当予以正面回应,以体现鼓励打击犯罪、举报犯罪、预防犯罪和宽严相济、分化瓦解犯罪等刑法理念。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但其母亲、妹妹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对公安侦破本案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使得嫌疑人尽快归案,接受审判,这一行为客观上也对犯罪人认罪、悔罪产生促进作用。而她们报案的重要目的之一恰恰又在于挽救。对此,司法不应漠视,因而针对本案而言,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是正确的。当然,本案量刑同时也综合地考虑了被告所犯罪行、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其他情形,是一起成功的审判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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