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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状告国土局抢先开证规避物权法约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03:5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林霞虹、练情情)上周二,本报报道了开发商为了加快拆迁进程将国土局告上法庭一事,昨日这一系列案件的三方当事人又出现在法庭上。被拆迁户北京路高第街居民萧先生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国土局2007年9月29日颁发给第三人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原告萧先生是北京路高第街的一位居民。2007年9月29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向金鸿顺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允许金鸿顺延期拆迁北京路西侧、高第街南侧地块。萧先生认为,金鸿顺的拆迁证本来要到10月31日才到期。按照房管局的惯例和相关规定,

开发商应该在10月16日提出申请,房管局在拆迁日期届满当日依法批准发放延拆许可证。但是房管局一反常规,提前一个月发证,造成开发商在9月29日至10月31日之间持有两个拆迁许可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萧先生还指出,

物权法是今年10月1日生效,房管局此举意在抢先发证,避开物权法的约束。但他质疑拆迁公司金鸿顺的拆迁证,认为其并不合法。于是便将颁发该拆迁证的国土局告上了法庭。

  国土局表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而本案中第三人金鸿顺的拆迁许可证到期日是10月31日,他们在2007年9月21日就提交了申请延拆的报告,符合法定程序。

  国土局答辩称:“延期许可证只是其前一次许可证在拆迁期限事项上的顺延,至于核发该地块拆迁许可证及延期拆迁许可证的法定资料的合法性,已经在已生效的的三份判决书中作出了判决,其合法性已在法律上认定。”国土局认为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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