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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见义勇为救火身亡 法院判定受益人赔偿2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15:00 北京晚报
本报讯 邻居家大棚着火热心帮忙救助却不幸身亡,死者家属要求受益人赔偿遭拒绝,近日,顺义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令受益人给付死者家属经济补偿2万元。 今年1月26日凌晨,花甲老汉韩某发现邻居程某家的大棚着火,于是将程某夫妇叫醒,并一起救火。韩某在来回取水途中突然倒地昏迷。程某急忙叫来村医,又拨通120急救中心。村医到后无力救助,等120救护车来到后,韩某已停止心跳和呼吸。村委会开具死亡证明,韩某突发心脏病死亡。 民政部门认定韩某不顾个人安危抢救种植大棚失火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并为韩某颁发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证书。但在事情发生后,程某并未给付韩某任何补偿。韩某家属向顺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各项损失费共计29万元。程某辩称:韩某死亡是因心脏病猝死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与救火无必然因果关系,自己也没有减少损失,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韩某之行为已经被政府职能部门所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上应以无因管理为之提供法律保障。韩某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程某事务进行善良管理,符合民法中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在本案中,原告因韩某死亡所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较大,被告程某基于受益人身份应当予以适当补偿,具体数额法院参照受益人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酌定。 王杨安金宝 11岁男孩见义勇为身亡 父母被判承担7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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