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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ATM曾出错被恶意取款59万引发热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9日02:06 现代金报

  昨天,本报报道了年初发生在宁波的一起由银行ATM机出错引发的案件,湖南籍的唐氏兄弟趁ATM机出错,转账200多万元,还提走近59万元现金。案件因存在争议,案发至今11个月仍在审查阶段。报道出来后,引发了网友和律师们的热议,有律师和网友表示,有争议正说明了宁波司法机关的慎重。对唐氏兄弟的行为,大家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记者 戴晓燕

  网友:司法机关慎重是进步的表现

  报道被多家网站转载后,引发了网友的热评。网友们都很关注唐氏兄弟案的发展,并将唐氏兄弟案与广州的许霆案作了比较。

  不少网友表示,到现在唐氏兄弟一案仍在审查阶段,恰恰说明了宁波司法机关慎重的态度,对待疑点和争议不妄下结论,是司法进步的表现。

  更多的网友对银行的服务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两起案件都由银行本身的错误引发,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多数网友认为许霆案判无期过重,而许霆与唐氏兄弟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盗窃仍是网友争论的焦点。

  也有网友通过这两个案子,对社会道德诚信提出了质疑,认为许霆和唐氏兄弟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违法行为,这样的行为显然不应该助长。

  律师:案子确实有很多争议的地方

  两个案子同样引起律师界的关注。昨天,宁波不少律师都在讨论这两个案子,并且肯定了宁波司法机关的慎重态度。律师们表示,案子确实有很多争议的地方。

  是否构成盗窃罪?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旺认为,唐氏兄弟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构成盗窃罪的其中一个必备要件是“采用秘密手段”,具体说是采用秘密的不让被害人发现谁是“作案人”的方式方法。ATM机属金融机构的终端营业网点,有监视设备,能监控取款人或操作人是谁,还有收、付款的记载,并且唐氏兄弟通过银行柜台取走现金,都是“光天化日”之下公开的取款行为,取款的方式方法、数额、人员、时间和地点无秘密可言。而另一张卡上还负了200多万元。而这一点也得到了其他律师的认同,大家普遍认为对“采用秘密手段”这一点,ATM机和银行取款很难符合。

  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多位律师偏向唐氏兄弟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要构成信用卡诈骗,也有争议。根据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借记卡也是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律师们表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其一是恶意透支。唐氏兄弟明知手中的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但因ATM机程序出错,发现竟可以透支,而多次大额转账提现,应属恶意透支行为。至于“另一账户欠了银行200多万元的债”,这不仅不是无罪的理由,而且是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客观后果。

  但是律师们也提出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规定。唐氏兄弟提取巨额现金,反映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本案中,银行并没有“催收”的行为。“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仅仅是强调“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具有的行为特征?如果是属于前者,则构成信用卡诈骗,属于后者,则不构成该罪。

  行为属非法

  但所有律师都认为唐氏兄弟的行为属于非法。浙江甬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资平表示,唐氏兄弟明知取得的款项不属于自己,仍利用银行ATM机程序出错的机会,多次大笔转账又取得巨额现金。这种行为,肯定是违法行为,但不一定是犯罪行为。许资平表示,唐氏兄弟案与许霆案其实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在行为上采取的手段不同而已。现有的刑法中如果没有条款适用,那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他们就没有犯罪。他们的行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或其他的法律来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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