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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后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14:30 《法律与生活》杂志

  采访中,我们三个记者都泪流满面。回来之后,我们三家媒体决定“齐步走”,在同一天报道这个事件,希望这样能引起社会的关注。

  节目已经制作完成了,但我还在不断地思考事件中反映的问题。

  第一,关于社会救助基金。2004年5月1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提到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现在仍然是水中花、镜中月,在此之前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警还可以扣押现场的物品,比如车辆。但现在呢,他们已经没有这个权力了。胡尚亮的车,交警不能扣,车开走了,连这一点点能抵偿的财产都没有了。即便真的判决胡尚亮赔偿460 万元,他没钱,判决不能执行,也是个空判。这反映出我们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漏洞、一个瑕疵,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亟须建立!

  近期新闻中报道,浙江温州把特殊车牌卖了。温州规定20%的小客车的特殊车牌可以拿来拍卖,所得资金用来建立社会救助基金。这就是一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好办法,我们也希望其他地方的相关部门都能够想出这样灵活多变的好办法。

  第二,关于财产保全。基于我国法律对财产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要求申请财产保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受害人对胡尚亮提出100万元的财产保全,那么受害人就得拿出100万元来担保,否则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就会驳回受害人的申请。那想想,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本来就是弱者,如果又是一个生活拮据的人,那他哪里有钱提出担保?这个财产担保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成了给有钱人制定的了,有钱的受害人有能力提出担保,从而达到保全对方财产的目的,而没钱人就不行。这起事故中,2死17伤的受害人,连救命钱都拿不出来,又用什么来提出财产保全?

  第三,关于赔偿能力。我们知道,现在很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了之后,被告没有赔偿能力,判了也白判,不能说空判,但起码是不能执行。

  这些都是这个案件留给我情绪上的震动和理智上的冲击。这些问题我们希望在胡尚亮的案件中,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也希望能够在这类事件发生后,让每一个受伤害的人流血不流泪,伤身不伤心。

  媒体的力量是有限的,但我们要把有限的力量发挥到极致。我们要继续努力,为被胡尚亮伤害的这些人,也为未来可能会在各种事故中不可避免地成为被害人的人,为他们寻找尽快走出生命黑色隧道的工具,哪怕是一根拐棍。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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