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公司正常借贷成诈骗 董事长遭5年冤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17:07 民主与法制杂志

  一起正常的金融借贷,竟成为了天圆集团董事长左安一实施诈骗犯罪的“铁证”。在牢中度过了五年多时光后,左安一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重新获得了自由。

  “金融借贷”缘何成为“诈骗犯罪”

  ——天圆集团董事长左安一五年冤案始末

  -本刊记者 李相东

  位于北京中轴线与北二环交汇处北侧的龙脉之地,要开发一座天圆广场项目。然而,这一工程却由于项目开发商天圆公司董事长左安一2002年的突然被捕,一直搁浅到现在。时至今日,这片本早该花团锦簇、高楼耸立的土地依旧悄无声息,一派荒芜。

  2007年9月5日下午两点半,48岁的左安一在两次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丧失人身自由1800天以后,终于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无罪。

  左安一案,被专家和舆论称为“一笔简单的商业借贷,一宗正常的经济往来,一起无人受骗的‘诈骗案’”,被告人却被一审法院两次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无端蒙冤 项目搁浅

  2002年,本应是天圆公司的腾飞之年。经过多年艰苦细致的前期准备,天圆公司旗下的北京天圆广场房地产项目已完成了国际招标,取得了项目规划意见书。启动资金到位1.4亿,后续建设资金也已经落实。按照当时的情况,只要项目正常运作下去,不但可以还清天圆公司从哈尔滨香坊证券部拆借的资金,还可以有剩余收益。

  就在天圆广场项目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的时候,2002年9月30日,天降横祸,左安一突然被刑事拘留了。

  左安一被捕后,曾多次写信给专案组,反复说明自己无罪,请求让自己尽快出去继续运作天圆广场项目以及时归还借款,否则该项目会陷入绝境。结果,由于无人可以代替左安一运作项目,天圆广场项目在左安一失去自由的两年多时间里停滞不前,于2005年4月1日被北京市政府收回。

  左安一被捕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里痛苦煎熬,没有以任何罪名被起诉。

  “五人证言” 一手导演

  2003年11月5日,检察院对左安一提起诉讼,指控左安一“利用已终止合作的项目骗取香坊证券借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称:1996年8月,被告人左安一与中国老龄协会袁秀石洽谈合作开发“长青大厦”建设项目,并签订了意向性合作协议书。同年9月,中国老龄协会决定“长青大厦”正式与香港瑞成国际公司合作,并将其决定通知了左安一。而左安一在明知项目合作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仍于1996年10月与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香坊营业部经理陈君签订了3份以筹建“ 长青大厦”为名的合作协议,拆借资金1亿元人民币。

  项目终止合作的时间,在借款前还是借款后,决定着左安一是否构成诈骗罪。作为指控的法律依据,起诉书的根据是合作方长青公司总经理袁秀石等五个人的证言。如果没有更有力的原始证据来推翻这些证言,依据刑法第224条,左安一将被判处无期徒刑。

  就在左安一明知“五人证言”是人为造假却又陷入无奈的绝境时,奇迹出现了。当年与左安一合作的长青大厦项目公司总经理袁秀石,一次偶然的机会在自家翻出了当年双方合作的协议书及自己的工作日记,并迅速联系到左安一的律师。这些原始证明赫然记录着:合作意向书是1996年9月14日签署的,中国老龄协会于1996年10月29日决定与香港瑞成公司合作,1996年10月31日才通知左安一终止合作,且合作是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终止的。左安一与香坊证券签订合作协议的时间,第一次起诉书上写着“香坊营业部于1996年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18日先后转入‘天圆金融信息公司’9880万元”。

  显然,左安一向香坊证券借款时,天圆公司与长青公司都在务实地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天圆公司向香坊证券借款是完全正常的商业行为!

  起诉书中,指控左安一“与长青公司是在1996年8月签署的合作协议,9月份终止的合作”,比客观事实正好向前推移了一个多月。那么,真实的时间,是无法查明还是另有隐情?“五人证言”缘何与客观事实相反?

  记者采访了“五人证言”中的证人之一、后来提供了关键原始证据的袁秀石。“当时我无法记清终止合作的具体月份,但办案人员告诉我,左安一说终止合作的时间是1996年9月份,因为我相信左安一是个诚实的人,所以我说左安一说的时间应该是对的。”袁秀石说,“但我不明白,终止合作的时间却变成我说的了。”

  另一证人,左安一的弟弟左安刚则表示,他当时给办案机关提供证言时说的终止合作时间是10月份或11月份,办案人员却擅自改成了9月份,还对他说“时间不重要”。可恰恰就是这个时间差,把一个人从无罪变成了无期徒刑!

  无论如何,原始铁证的出现毫无疑问地推翻了“五人证言”,证明办案单位“先捕后查”一年多得出的结论是完全错误的。检察机关第一次起诉不得不在尚未开庭前即撤回。

  再度起诉 自相矛盾

  2004年1月18日,检察机关对左安一再次起诉。

  第二次起诉与第一次起诉虽然在罪名上一致,但在指控左安一实施诈骗的手段上却截然不同,第二次起诉否定了第一次起诉的内容,承认了借款前项目没有终止合作,变成了借款前左安一在没有实际取得长青项目的情况下,虚构了“项目合作已获政府批准”的事实,谎称筹建“天圆长青世纪中心”项目需要资金,以此骗取香坊证券的信任,从而诈骗资金。

  查阅左安一案件的卷宗,发现第二次起诉中只多了一份香坊证券经理陈君的证言。这份证言先是说“左安一借款前说,现在长青项目有几家在激烈竞争,天圆公司急需向老龄委提供资金证明”。随后又说“项目已经拿到手,合作已被政府批准了”。根据这份证言,左安一告诉陈君有几个公司正在竞争项目,却同时说自己已经拿到项目、合作已获政府批准,两种说法显然是前后矛盾的。这样一份自相矛盾的证言,却被检察机关作为指控的主要根据。

  事实上有诸多证据能够证明左安一并没有虚构事实。

  首先,律师在找陈君取证时,陈君明确告知律师当年项目是他与香坊有关人员考察后认为可行才合作的,左安一从没有欺骗过香坊证券。

  其次,记者发现1996年10月11日左安一同香坊证券部签订的借款合作协议第1条第2款中明确约定:“作为借款的依据,乙方(天圆公司)提供报批文件等材料作为附件。”报批文件和已批准文件是两个很容易分辨的常识,如果左安一提供的是报批文件,则说明左安一不可能告诉陈君“合作已获政府批准”。

  这些能证明左安一没有虚构事实的原始合作合同,在天圆公司档案中有,在香坊证券档案中也一定能查到,然而办案人、公诉人和法官对此“视而未见”。

  此外,左安一还质疑第二次起诉书中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商业规则,都没有规定借款前双方合作必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而简单的商业常识是,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后,能否取得足够的资金,才是项目实质启动的前提条件。况且,在多家竞争长青项目的情况下,中国老龄协会已同天圆公司签署了合作意向书。

  然而,2004年2月26日,哈尔滨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左安一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左安一不服一审判决,毅然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 [2]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