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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 再判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17:07 民主与法制杂志

  又是一年多漫长的等待。2005年7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左安一案件做出裁定,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哈尔滨中级法院重审。

  2005年12月1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起诉罪名仍是诈骗罪,起诉内容与第二次起诉没有变化,但鉴于第一次一审判决已被原始证据及二审法院裁定书推翻,公诉人在开庭时指控角度又进行了调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9日的判决书,认定左安一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根据是:“左安一在未取得合作建设项目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合作资金兑换成外汇并非法转移至境外从事炒卖外汇活动,致使巨额合作资金无法返还,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据此再次判处左安一无期徒刑。

  本案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引起了我国多位著名刑事法学专家的关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主任周道鸾、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等11位刑事法专家,经左安一辩护人的委托对此案进行了三次深入的研讨和论证。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即主观上具有故意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隐藏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欺诈手段。“第二次一审判决中,根本不具备构成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刑法专家和学者们认为,根据本案的有关证据,“左安一的涉案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完全是正常的商业借贷,实无任何犯罪可言”。

  采访中,左安一向记者讲述了本案中更多的细节:

  ——首先,左安一虽然没有取得长青大厦项目,但在涉足长青项目之前的1996年5月9日,天圆公司与香坊证券就合作收购了北京元泰国际大厦项目,元泰项目与长青项目的启动资金都在1.5亿元以上,因此在1996年5月9日《天圆公司与香坊证券的合作协议》中,香坊证券承诺保证元泰项目开发建设中所需缺口资金及时到位。这样,香坊证券总共拆借给天圆公司2亿元,交叉启动元泰及长青项目,因此在长青项目终止合作后,天圆公司将资金用于元泰项目。“这怎么能说是 ‘擅自’呢?”左安一说。

  ——其次,当时北京市外经贸委有政策,收购元泰项目、长青项目这样的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是境外公司。也就是说,无论长青项目是否取得成功,天圆公司都要完成与香坊证券此前合作收购的元泰项目的验资及投入。左安一任法人的天圆集团下设数个子公司,其中包括在美国注册的美国天圆金融公司。天圆公司将资金汇至纽约天圆公司后,纽约天圆公司于199 7年1月10日通过北京国际信托公司,先将汇至美国的1200万美元中的624万美元汇回北京元泰公司以对应当时已完成收购的外方52%的验资款,而剩余的576万美元正是准备用于收购其余48%北京建材集团股份的验资款。1997年 11月28日,天圆公司完成了元泰项目100%股权的收购。这说明了汇款的目的和用途。

  “这何谈‘非法转移’?”左安一表示,“若是想将借款占为已有,1996年汇至美国的1200万美元为什么还要汇回国内?”

  ——再次,左安一后来进行的外汇业务,是在长青项目遇到不可抗力被迫终止,而元泰项目收购北京建材集团剩余4 8%股份推进的十分艰难,新项目天圆广场又在等待规划等审批过程中,天圆公司为了减轻巨额利息产生的压力,去寻找短期随时能抽回资金的外汇。时逢亚洲金融风暴,外汇业务造成了损失,但天圆公司并未因此而失去偿还借款的能力。

  天圆公司于1996年从香坊证券拆借资金后,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不仅偿还借款4千余万元,而且在2001年 12月10日与香坊证券部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又于2002年7月17日对该确认书提供了质押保证——质押物即天圆广场房地产项目。天圆广场项目位于北京中轴线和北二环路的交叉点上,项目获益后天圆可获得40%的收益,即使以当时最保守的方案,偿还借款也是绰绰有余的。

  左安一被捕后的2002年12月17日,办案人强迫左安一无条件将天圆公司持有的价值数亿元的天圆广场项目作为还款转给了香坊证券公司(据左安一透露,股权转让协议是香坊证券未经左安一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起草并打印的)。

  尊重事实 二审无罪

  曾任职天圆公司的宋洪亮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天圆广场这个不仅可以偿还借款,更可以铸造辉煌的项目,左安一倾注了全部的智慧和汗水,却因为一场纯属人为的灾难,身心受到无情摧残,事业被浩劫一空,天圆集团所有国内外公司陷入瘫痪状态。

  法律终究是公平、公正的。2007年9月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黑高刑二终字第 16号》做出终审判决。

  判决书认定:现已查明确认的证据表明,上诉人左安一以美国天圆金融公司的名义与北京老年服务公司达成合作建设长青大厦的意向客观存在,并非虚构事实;香坊营业部负责人经实地考察,确认该项目可行,遂与哈尔滨天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向其拆借资金,其行为不是受骗所为;左安一在香坊营业部按照合作协议将9800万元资金汇入哈尔滨天圆公司账户后才得知北京老年服务开发公司取消与其合作,该资金并非左安一以欺骗手段所得。原审判决据以认定左安一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左安一无罪。

  至此,这场长达五年的官司终于在泪水与欣慰中落下帷幕。

  截至记者发稿时,左安一重获自由身已两个月有余。记者了解到,近日北京国土资源局发出第622号文件,包括天圆广场项目在内的一批2004年8月31日前符合条件且因特殊原因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可以重新申请恢复项目。这是经历了五年冤狱之后,唯一能使左安一感到安慰的事情。五年冤狱中,左安一曾因心脏病两次被抢救。可现在,他顾不上住院治疗,正夜以继日投入到“挽救”已瘫痪了五年之久的天圆广场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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