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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自称保护银行财产令旁听席哗然(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3日00:54 金羊网-新快报
许霆自称保护银行财产令旁听席哗然(图)
他称:“本意是想把钱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黄琼 李斯璐 通讯员 穗法宣)昨日上午,在全国媒体的关注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许霆案。检察机关坚持指控,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昨日庭上,针对控方的指控和提问,许霆不断爆出惊人之语,旁听席上数度哗然。窃笑声、赞许声、窃窃私语声,都因许霆的“经典”话语而被引发。许霆在法庭上将自己的“疯狂取钱”的行为解释为:“本意是想把钱全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此语一出,公诉人立即予以驳斥,并称,“钱放在柜员机里远比放在许霆那里更安全。”

  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国内数十家媒体记者以及众多法律界人士及市民近百人旁听了昨日的庭审。由于法庭容量有限,很多慕名而来的媒体记者和一些市民只能在法院大门口苦苦观望、等待。

  上午9时多,庭审正式开始。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许霆伙同同案人郭安山(已被判刑一年)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取款。至4月22日晚11时30分止,许霆共提取现金175000元,之后便携款潜逃。检察机关认为,许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检察机关出具的新公诉材料显示,2006年4月24日,银行发现问题后,该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找到了许霆的主管领导赵部长。赵部长告诉银行工作人员,许霆4月22日曾提出辞职,理由是想回家考公务员。

  赵部长说,银行找上门之后,他曾两次打电话给许霆,告诉许霆有1000多元的工资没有结算,希望许霆把家庭地址告诉他,但许霆没有接听,只是发短信表示感谢,并说:“工资就不要啦!”

  交锋

  自辩“本意是把钱取出交给银行”

  “我想,如果银行来找我,就说明他们是有资料的,我就把钱还给他们,如果我主动找银行,那是不是后面取的钱都会算到我的头上?”

  昨日上午9时30分,当法槌敲下后,两名法警带着一个年轻人走进法庭,他就是许霆。与上次庭审相比,许霆似乎胖了些,面色红润。法庭上,许霆首度在公开场合详细讲述了自己取款时的心路历程。

  法庭上,许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取款行为基本没有异议,但并不承认自己有“盗窃”的故意,也称自己没有“潜逃”。许霆表示,取钱最初的目的是为了“把钱全取出来保护好,明天好交给领导”。

  许霆说:“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左右,我去提款机取钱时,按下100元的键,柜员机不能确认,我重新按时,不小心多按了‘00’键,变成了按1000元的键,因取消不了,我就按了确认键,柜员机吐出1000元来,我又输入了一次1000元,结果柜员机照吐不误。”

  “取了两次之后,我想把取出来的钱保护好,事后交给领导。结果我取了4万元之后,朋友郭安山来了,他问怎么了,我说柜员机坏了,他一听很兴奋,说你小子发财了!我说发什么财呀,要交还给人家的。我们就继续取钱……”

  法庭上,面对许霆迟疑很久后,还是承认自己最终没有把钱交出去是有“主客观原因”的,他说:“取完钱后,我一直想把钱还回去,但是郭安山对我说:这钱不是偷的,不是抢的,你怕个啥?”

  许霆称,郭安山告诉他,“提款机坏了,可能所有资料都没有了,那全部少了的钱都会算到你头上;如果有资料,他们自然会来找你”。

  许霆觉得郭说得不错,产生了“害怕”的心理,遂选择了“等待”。他说:“我想,如果银行来找我,就说明他们是有资料的,我就把钱还给他们,如果我主动找银行,那是不是后面取的钱都会算到我的头上?”

  “结果我等了一段时间,他们没有来,22日晚上,我就想回老家了。

  反驳“放柜员机远比放许霆那安全”

  “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他既可以立刻打电话告知银行,也可以打电话报警,甚至可以在第二天告诉单位领导。”

  许霆当庭辩解:“疯狂取钱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安全”,公诉人称,这种说法不仅与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五次供述相矛盾、与同案人郭安山的供述相矛盾,而且明显不合情理,要保护银行财产“为啥不报警、不告知、不汇报”?

  首先,“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许霆应该明白在发现柜员机出错的情况下,他既可以立刻打电话告知银行,也可以打电话报警,甚至可以在第二天告诉单位领导,对于保护银行财产而言,这些方法远比许霆把钱取出来更好”。

  “任何人都清楚,在当时的情况下,钱放在柜员机里远比放在许霆和郭安山那里更安全。”

  其次,柜员机出错只是记账错误,对于正常的取款人来说,取款100元它会吐出100元,取款1000元它会吐出1000元。正常取款的人,往往会在其账户存款数额的范围内取款,柜员机内的银行财产当时并没有处于紧急的危险状态。完全没有将其取出来予以保护的必要。最后,许霆在柜员机取款后,在两天半的时间内,在完全有报案条件的情况下,他既没有报案、致电银行,也没有告知单位领导,而是在取款后的当天上午就向保安部部长提出辞职,连尚未结算的工资都不要了,携带巨款逃离广州。

  公诉人认为,上述事实和证据都表明,在发现柜员机出现故障之后,许霆就产生了非法占有银行财产的故意,而不是像他当庭辩解的那样,从柜员机取款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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