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拘留4名村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12:40 法制周报-e法网

  进程

  协调一度陷入僵局

  虽然国家环保总局受理了此案,但机场施工并未停止。2007年8月16日,事情开始激化。当天下午,几十位村民联合起来到机场阻止施工,与机场方发生了冲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先后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由,传唤了10余名村民,并对4位村民实施了刑事拘留,其中2位是村民们推选的申请复议代表人。

  这场风波引起宁波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决定由市政法委牵头协调解决此事。但村民们不同意以“新农村建设”名义搬迁,强调是“机场移民”,要求在搬迁的同时,赔偿多年来噪声给他们造成的损害。由于村民们和鄞州区方面分歧太大,协调一度陷入僵局。

  与此同时,两个月的复议期限即将到期,代理律师袁裕来也感受到了来自政府的压力。他回忆,9月30日晚上,在宁波市司法局小会议室召开的协调会上,气氛异常紧张。在久议不决的情况下,有人提出,要求袁裕来背着村民们向环保总局撤回复议申请。此项要求遭到了袁裕来的明确反对。他表示,不可能背着村民们撤回复议,这既是他做人的根本,也是律师起码的职业道德。

  2007年10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出通知,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11月10日。考虑到噪声补偿与拆迁补偿安置是两回事。袁裕来律师建议村民将搬迁和噪声补偿问题分开来处理,得到村民们认可,协调工作因此出现了转机。

  村民们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1、批准逮捕的4名村民必须释放;2 、补偿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3、原来《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由政府方面承担;4、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宁波市有关规定进行,本次就噪声的补偿不影响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鄞州区方面接受了以上4条要求,但坚决不同意将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民们,理由是担心引发机场附近所有14个村庄村民的连锁反应。协调再一次陷入僵局。

  突破

  环保总局与村民面对面

  就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11月3日,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和环评司的3位官员专程赶到宁波。

  3名官员当面听取了村民代表们的意见和要求。这让村民们既感到意外又觉得高兴。尽管如此,村民们的意见依然十分尖锐,并将所有要求和盘托出。

  对于国家环保总局务实的态度,袁裕来律师表示了肯定:“在我承办的不少涉及国务院职能部门的案件中,环保总局是唯一能够派人到基层与老百姓面对面对话的行政机关。”

  当环保总局官员离开宁波后,当地政府与村民的协调打破了僵局。2007年11月8日,行政复议期限届满,村民与鄞州区方面的协议终于在宁波市天一公证处会议室达成。

  协议约定,鄞州区古林镇政府出资120万元用于戴家村新农村示范村建设,于协议签订当日,此款划入宁波市天一公证处账户,提交宁波市天一公证处提存。提存的期限为两年。该款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后由村委会和办理此案的5名村民代表共同领取。

  曾有村民代表在签名之前,对协议没有明确噪音污染补偿性质,而是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提出质疑。(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袁裕来律师解释说,这是鄞州区的底线,否则协议无法达成,而官司真的打到底,结果究竟如何尚难预料。之后,村民们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撤销复议申请。2007年11月9日,环保总局作出了终止复议决定。被刑事拘留的4名村民也被陆续释放。

  协议签订以后,戴家村经济条件稍好的村民,开始往外搬迁。到目前为止,近三分之一的村民已经搬离了戴家村。但大多数村民依然居住在戴家村内,他们坚持要求以机场移民的名义搬迁。

  关键

  机场噪声污染无判赔依据

  类似的纠纷,2004年就曾在北京首都机场发生过。当时,就这一问题,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称,目前航空器噪声污染赔偿尚无法律依据。民航总局相关人士也表示,目前国内外均无赔偿的标准。

  袁裕来律师告诉《法制周报》记者,他之所以建议村民状告国家环保总局,是因为机场噪声造成的损害无法定量,赔偿额度也就无法确定,再加上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依,村民们如果按照传统的思维,起诉机场或者航空公司,很难得到赔偿。

  “宁波村民状告国家环保总局”案的关键,在于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行政赔偿即使不能定量,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也同样会被确认违法。为了避免这一结果,行政机关可能会督促事情的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的时候应该有环保评价,如果环保评价没有做,或做了但不达标,政府有关部门却给批了,那审批就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了当地居民的损害,应该予以赔偿,我国现在“准征收制度”没有建立起来,这一制度是针对合法行政行为的。如果政府行为违法,当地居民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索赔。

  (小资料:准征收制度,是指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特定相对人的财产施加特定的限制,或者政府采取规制或规划的措施使得相对人的财产损失或价值降低,或者政府为了实施其他公权力行为或公用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导致相对人的财产损失或价值降低,政府对之给予补偿的制度。)(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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