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派出所内殴人致死 公安局被判赔3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13:43 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 周起

  2008年3月初,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琼海市公安局向被殴打致死的受害人赖某的家属,给予36万余元国家赔偿。

  2002年8月29日晚9时许,琼海市公安局所辖的东平农场派出所所长符传浩,因怀疑赖某毁坏农场机关办公楼财务公开栏的玻璃、花盆等,带领该所民警对赖某口头传唤,在该所会议室外准备讯问。此时,东平农场司机方某因赖某与他的女儿借伞纠纷一事来到派出所,发现赖某在会议室,便凶残地殴打赖某。这时,符传浩并未迅速予以制止。赖某被方某殴打后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案发后,符传浩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包庇重大犯罪嫌疑人方某,导致方某没有及时受到法律的追诉。受害人赖某的家属多次提起国家赔偿的申请,均被琼海市公安局以案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予以拒绝。受害人家属愤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作出上述判决。(据《海南日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武汉大学尹建国博士,解说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特邀嘉宾 尹建国博士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兼职于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尹建国说,“符传浩作为派出所的所长,属于琼海市公安局的公安干警,其行为典型属于行政不作为。他在履行职务的时候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统一了对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在受理问题上的认识和做法,进一步明确了对行政不作为应予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同时,尹建国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琼海市公安局在赔偿之后,可以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符传浩,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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