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无罪被羁押等遭遇可获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13:43 法制周报-e法网

  无罪遭羁押获赔

  无罪被羁押400多天,获释后要求国家赔偿200万元。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近日审结了该起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受害人代某34886.22元。

  2006年4月15日,代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执行逮捕,随后蒙城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代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代某不服,提出上诉。亳州中院二审,于2006年12月18日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发回蒙城县法院重审。蒙城县法院重审后,仍认定代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代某仍不服,提出上诉。亳州中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判决,宣告代某无罪。被羁押417天的代某获释后,向蒙城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共计损失200万元。亳州中院认为,代某的直接损失表现在被羁押的417天,这属于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行为,于是作出上述判决。(据《安徽商报》)

  尹建国认为,“国家赔偿作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侦查等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应当充分补偿与挽回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尹建国表示,但是我国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及精神损害,凸显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设计的不完善之处。因此,我国将在今年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对公民权利的维护无疑是好消息。34886.22元,显然无法抚平‘被限制人身自由417天’造成的伤害,这也折射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在赔偿标准问题立法设计上的缺陷。重新修订《国家赔偿法》,拓展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应是大势所趋。

  刑讯逼供致残获赔

  2008年2月28日,在等待了半年多时间后,因为受到刑讯逼供、错误拘禁且丧父、失妻而致“傻”的何伟,终于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法官的协调下,由委托人母亲拿到了国家赔偿款共计21万余元。

  1997年1月6日,西固分局民警马某、闫某在侦查张某盗窃一案时,将嫌疑人何父及何伟兄弟带回西固城派出所中路警务区审查。在审查中,何伟兄弟承认参与了盗窃,但何父坚称自己没有参与。之后3人被逮捕。同年7月25日,何父因病重被取保候审,8月27日在家中去世。9月3日,何伟兄弟被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998年9月28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撤销3人的嫌疑人身份。虽然何氏父子的嫌疑人身份被撤销,但何家却已十分悲惨:父亲在悲愤和羞辱中含恨死去,而何伟则成了“傻子”,其妻子因此离开了他。(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在被取消嫌疑人身份后,何氏兄弟向有关部门举报其在被审查过程中,遭到了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并被屈打成招,同时他们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后又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据《兰州日报》)

  尹建国认为,“关于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惩罚性标准、补偿性标准和抚慰性标准三种。我国国家赔偿法基本采用的是抚慰性标准,这与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时间短,经济发展水平尚不高,国家财力有限有很大关系。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及精神损害也是因此而设定。”

  尹建国表示,对于向法院提起的关于间接损害和精神损害所要求的国家赔偿,均会因缺乏法律根据而被驳回。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希望能在赔偿范围及标准问题上进行改革,转变国家赔偿的基本观念,确立“完全赔偿”原则;重置侵害人身自由时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全面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并将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以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更全面的保障。(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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