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少年因遭邻居责骂入室杀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14:28 法制与新闻

  “2002年8月12日晚上8点左右,我和胡玉祥因没钱用,就决定去抢王某某在园艺农场子弟学校旁开的商店。

  当天晚上,见王某某的商店关门了,我和胡玉祥从家里带着铁锤,从商店围墙翻墙进入她家院子。胡玉祥先进去躲在小棚子下面,大约5分钟左右,王某某出来刷牙,胡玉祥就拿锤打王某某,打了一下锤把就断了,王某某边喊‘救命’边往屋里跑。我听到声音就进去了,我捡了砖头进门时,见有个男孩挥着拳头来打我,他是王某某的儿子张某,我顺手拿起砖头朝他额头上打去,他又来打我,我就踢了他肚子一脚。这时胡玉祥已将王某某打翻在地上,就过来将张某按翻在地上打,并用菜刀砍王某某和张某。

  我们在屋里翻着700多元现金、8000元钱的存款单、房产证,拿了把锁将商店门锁起来就走了。”

  经鉴定:王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断颈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05年6月6日下午2点左右,刘某某到我家开的茶室找人玩,但人没来,当时我突然想把他整死,整点钱,我就出去上厕所解下身上系着的布裤带拿在手上。他说要走时我就拿裤带勒在他脖子上,勒了20分钟左右他就不动了,我在他身上搜到10多元钱和他家的钥匙。我把他拖到我床下用啤酒箱挡着。6月7日凌晨2点,我将尸体搬到农场菜地防风林,丢进一条沟里。其后我用他的钥匙进了他家,找到他的存折和工资卡,并拿着工资卡到大板桥街取过3次钱,先后取走300 0多元钱。”

  2005年6月15日,刘某某多日未回家,四处寻找无果后,家人向警方报了失踪。2006年3月31日刘洋被抓获归案后,根据他的指证,2006年4月13日下午,民警在园艺农场菜地防风林沟内发现一具男尸。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死因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6年3月31日,因为答应还刘某的5000元欠款,但我没有钱,就想到去园艺农场的张某某家偷。凌晨 5点左右,我起床拿着事先准备好的铁锤,用毛巾裹着来到张某某家,从他家围墙翻进院子后,再进他家一楼的厨房里躲着,打算等他出去了再到楼上去偷。早上7点20分左右,张某某起来开门出去,我见他要出去就准备上楼,可他又转身走进厨房,我就拿锤子打在他右边脑门上,他拿一个塑料桶砸在我头上,并叫喊着。我把他踢倒在水池边上靠着并用锤子敲打他的头。见张某某不叫之后,我就上楼在一个卧室的抽屉里翻到1000多元钱,拿了一包‘小红河’烟准备走时,听到有人敲门,我就躲在他家客厅里。几分钟后,我从楼梯转角外翻到隔壁那家院子里,结果被发现就被抓住了。”

  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构成轻伤。当日上午9点左右,刘洋在张某某家隔壁被公安民警抓获,2006年4月6日胡玉祥在昆明市某网吧被捕。

  什么让他如此惨无人道

  让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凶手竟是云南省某劳教所教导员家的年仅23岁的儿子刘洋。刘洋交代发生在园艺农场内的这些入室抢劫案都是他和表弟胡玉祥干的!从1999年到2006年,他们在园艺农场一共实施了6起入室抢劫案。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刘洋逐一交代了每起案件的作案经过。在这6起案件中,7人死亡、1人轻伤。

  到底是什么让他如此惨无人道?而且被害人都是他年迈的老邻居。

  2008年1月17日下午,刘洋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刘洋曾经告诉律师,他和那些被害人同居住在一个小区,平时都非常熟悉,他对周围的环境也很熟,由于自己平日顽皮,爱惹是非,便经常遭到邻居的责骂,让他一直怀恨在心,总想找机会报复。由于刘洋在学校学的是法律专业,他第一次做案时16岁,最后一次是在23岁,他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经过长达7年时间警方才逮捕了他。

  刘洋及其表弟胡玉祥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年纪那么小,竟然会犯下这样的滔天大罪让人震惊。据了解,刘洋的家庭和睦,父母平时对他的管教也很严厉,虽然他学习成绩一般,但同学和邻居对他的评价都很不错,案发后很多人都难以置信。刘洋的辩护律师对其举动表示质疑,怀疑他本人是不是心理变态或者是精神上有问题。在一审和二审时都建议法院对其做司法精神鉴定,然而两级法院却一致认为他不具备鉴定条件。

  2006年9月21日,昆明市检察院以刘洋、胡玉祥涉嫌抢劫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与此同时,李某某的家人、周婆婆、王某某的儿子余某某以及张某某4家人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共索赔178.6万余元,其中在这起凶案中失去了母亲和弟弟的余某某索赔138.7万余元。因其中两起案件,刘洋作案时尚未成年,他的父母也坐到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席上。

  “自1999年3月至2006年3月期间,刘洋单独或伙同胡玉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选择大板桥园艺农场家属区的离退休年迈公民及同住家人为作案对象,使用暴力入室劫取财物,并致数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均应惩处。”

  此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刘洋提出犯意并直接持械实施6起抢劫犯罪,单独或结伙造成7人死亡、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胡玉祥受邀约后积极参与抢劫作案3起,与刘洋结伙,造成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行为积极、作用相当,且罪行极其严重,均应对各自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于刘洋及胡玉祥的辩护律师提出“指控刘洋的第一起、第二起抢劫犯罪不满18周岁及胡玉祥实施第一起抢劫时不满18周岁”等的辩护意见,法院表示:“鉴于刘洋、胡玉祥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本院不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终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刘洋、胡玉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李某某的家人获赔14061元;周婆婆获赔2万元;余某某获赔16900元;张某某获赔35000元。然而,当余某某拿到法院的终审判决时,却表示:“我只要求替冤死的母亲和弟弟讨个公道。虽然我索赔了100多万元,但对于刘家的钱我一分也不会要,现在我可以把法院的判决书烧给母亲和弟弟了!”

[上一页] [1] [2]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