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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因高空抛物砸死男童被判赔近23万(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0日02:30 南方都市报
物业公司因高空抛物砸死男童被判赔近23万(图)
  位于南山区南海大道与海德二道交会的好来居大厦,高空抛物砸死小学生的事件在这里似乎已被人淡忘。 本报记者 陈以怀 摄

  本报讯 (记者 李朝红 见习记者 蔡宝春)玻璃从天而降,砸死路过的小学生,截至起诉日警方调查报告未给出玻璃从哪家掉落。深圳“好来居”高空抛物砸死男童案迁延一年多后,一审终于有了结果。法院驳回原告受害者家属对73名业主的赔偿要求,同时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尽力履行职责,判决其赔偿近23万元。对此,原告表示会继续上诉。

  截至起诉日未知玻璃由哪坠落

  2006年5月31日下午,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宇(化名)放学回家,经过位于南山区南山大道与海德二道交叉口处的“好来居”物业人行路面时,被从楼上坠落的玻璃击伤头部,后经南山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好来居”物业管理责任人会同南山警方进行了现场勘验,保留了现场的情况及相关证据,但截至起诉日,警方均未给出玻璃是从具体哪一业主家掉落的书面调查结果。小宇的父母把“好来居”有可能高空抛物的73个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约7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物业公司担责三成

  前日,原告代理律师收到了南山人民法院判决书。法院认为,各业主不是共同的侵权人。本案中各被告也不可能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而原告在不能举证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全体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在本案中,于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已经在该区域附近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事件。被告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职责,说明其未能尽力履行物业管理人的职责,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229945元。

  小宇父母表示,对于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很难接受,将坚决上诉。

  ■各方反应

  物业:高空抛物责任均在我?

  小区管理处管理人员李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管理处被判赔近23万元很冤。他表示,出现高空抛物不是管理处没尽到责任,而是管理处没有权限管到业主的家中。他表示:“如果管理处要对此次事件负责,那是不是意味着以后业主从家中扔出一些物品砸到人都要管理处理赔呢?”

  法学专家:业主应承担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家黄教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受害人找不到究竟是谁实施的侵权行为,那么楼上所有的业主都应承担责任,因为楼是确定的。他认为,作为受害者,在找不到侵害人的情况下,可以将可能造成侵害的人集体起诉。如果被告业主有证据能证明在侵害发生的这一时间段不在现场,不可能造成侵害,那么可以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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