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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死人宝马车主被认定无责续:车主称不知碾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6日04:00 南方都市报

  宝马司机律师:不是逃逸、肇事,是交通意外

  宝马车驾驶人翁某一方的代理律师表示,3月18日,北大学者阿忆在其博客中表示,“法律法规中的交通事故逃逸条款没被援引。”认定当时司机是逃逸行为。但是,目前没有任何确凿证据能证明宝马车驾驶人离开现场是逃逸行为。他表示,逃逸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认定。然而种种迹象表明驾驶人翁某并不存在这种主观故意。由于很多人在评议此事时首先设定了一个未经证明的前提,导致他们得出了之后的一系列武断结论。

  该律师表示,这件事情,不但不是逃逸,而且根本不属于交通肇事。交通肇事行为的前提是当事人有过错,然而在此事件中作为宝马车驾驶人的翁某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这甚至不算一起正常的道路交通事故。”他说,任何人评论此事都应该考虑清楚前提条件。况且,对此事最有发言权的是交警部门,他们对事件进行了最缜密的调查取证。而目前该事故认定宝马车驾驶人在该事件中无责。

  死者家属律师:交通肇事无疑,应该负全责

  邓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种种客观事实(路况、能见度、车辆碾拖的激烈程度等)和公众普遍认知(驾驶人应该具备的注意力)可以表明,宝马车驾驶人在此事件中离开现场应属逃逸行为。

  邓女士的律师表示,交警声称本事件中无法认定宝马车驾驶人有主观故意行为,但有何确凿证据证明该驾驶人没有主观故意行为?况且,在2006年广东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颁布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该条例第47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邓女士的律师认为,这条规定明确表明即便宝马车驾驶人不知道碾人行为,但因为未及时停车也应负全责。

  ■对话

  宝马司机翁某:碾人?被通缉?我都不知道

  昨日,记者终于电话联系到该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宝马司机翁某。他表示,事发时宝马车上共有四人,当时坐在车上的郑某表示,即便交警认定无责,他们也没推脱赔偿责任。

  以下是记者与翁某和郑某的电话交谈内容:

  记者:去年11月发生事故当晚到底是怎样的情况?

  翁某:当时我开车经过蔡屋围天桥那里。深南东路那里车很多,前面有一部人货车。如果没有人货车挡在前面,我说没看见,那肯定是说谎。但当时人货车突然往右拐,一刹那间,差点翻车。我当时还骂了他一句,开车哪有这样开的?当时注意力全集中到那辆人货车上了。

  记者:所以没看见前面路上躺的人?

  翁某:开车的人都知道,前面车突然那样一搞,注意力都集中在它上面,根本就不在前面路面了。

  记者:当时你开的车离人货车有多远?

  翁某:这么长时间,也记不清了。反正很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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